專利名稱:后視鏡總成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后視鏡總成,尤指涉及一種可增進安全性的后視鏡總成。
背景技術:
一般地,大部分的交通工具(例如車輛)都具有設置于外側的后視鏡裝置,其目的 在于讓駕駛員能夠看到該交通工具的外側與后方是否有生物(例如人或動物)或障礙物 (例如其它交通工具等);以車輛的后視鏡裝置為例,當駕駛員要變換車道或轉彎時,通常 會先觀察該后視鏡裝置中的后視鏡面,以確保車輛在變換車道或轉彎時不會碰撞到路人或 其它車輛;此外,已知的后視鏡裝置上還設置有方向燈,以用來警示附近的駕駛員或路人。 因為車輛如果在行駛中碰撞到人或物,都將會造成車輛或人員的重大傷害,所以該后視鏡 裝置對于交通工具的駕駛員來說相當重要。圖1為已知的后視鏡總成的示意圖。如圖所示,已知的后視鏡總成設置在交通工具10的外側,該后視鏡總成包括蓋 體11 ;以及帶狀方向燈12,其設置于該蓋體11的外表面上,且面向該交通工具10的前方。但是,已知的后視鏡總成雖然在該蓋體的外表面設置有帶狀方向燈,但是該帶狀 方向燈面向交通工具的前方,因此僅能警示車輛前方的路人或其它車輛的駕駛員,而在車 輛的兩側或后方的路人或駕駛員并不能看到該帶狀方向燈或僅看到顯露于該帶狀方向燈 的外側末端的不明顯光點,這使得兩側或后方的路人或駕駛員無法得知車輛將要進行的移 動從而容易造成意外。此外,已知的后視鏡總成并不具有可以照明車輛兩側地面的光源,致使人員在光 線不足的環(huán)境上下車時較不方便且較危險,例如可能因此踩到地面的積水或坑洞等。因此,鑒于上述的問題,如何避免已知技術的后視鏡總成的警示范圍不足且無法 照明車輛兩側地面等的問題,已成為目前亟待解決的課題。
發(fā)明內容
鑒于上述已知技術的缺點,本發(fā)明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種警示范圍較大且可照明 車輛兩側地面的后視鏡總成。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出一種后視鏡總成,其設置于交通工具的外側,該后 視鏡總成包括蓋體;塊體,其設置于該蓋體的外表面上,該塊體具有面向交通工具的外側 與后方的第一表面;以及光源,其設置于該塊體的第一表面上,該光源可為方向燈、照明燈 或警示燈。在上述的結構中,該塊體可設置于蓋體的上方或下方。 于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中,還可包括第一板體,其設置于該蓋體上,該第一板體位 于蓋體與塊體之間,且向該交通工具的后方突出。 上述的后視鏡總成還可包括第二板體,其設置于該塊體上,該第二板體位于塊體 與交通工具之間,且向該交通工具的后方突出。
在上述的結構中,該蓋體與塊體可一體構成。在上述的后視鏡總成中,該塊體還可包括面向交通工具的內側與后方的第二表 面,且該第二表面上還可設置有凸面鏡、攝影器具或平面鏡。在上述的結構中,還可包括攝影器具,其設置于該第一表面上。于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中,該塊體可通過樞紐而設置于該蓋體的外表面上,該樞 紐還可具有用于使塊體轉動的轉軸,且該樞紐還可連接至交通工具的外側。綜上所述,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的光源可明顯地警示所屬車輛的兩側或后方的路 人或駕駛員,該光源同時也可作為照明車輛兩側地面的照明燈;此外,面向交通工具的外 側的第一表面、第一板體與第二板體皆可用于避免該光源對駕駛造成炫光或光線刺眼等現 象;此外,該第一表面上可設置攝影器具,且該第二表面上可設置凸面鏡、攝影器具或平面 鏡,進而增加駕駛的可視范圍。因此,相較于已知技術,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具有增加警示 與照明范圍、防炫光與增加駕駛的可視范圍等優(yōu)點。
圖1是已知的后視鏡總成的示意圖;圖2A至圖2B是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的第一實施例的示意圖,其中,圖2A是后視 鏡總成的后視圖,圖2B是后視鏡總成的俯視圖;圖3A與圖3B是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的第二實施例的示意圖,其中,圖3A是后視 鏡總成的后視圖,圖3B是后視鏡總成的俯視圖;圖4A與圖4B是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的第三實施例的示意圖,其中,圖4A是后視 鏡總成的后視圖,圖4B是后視鏡總成的俯視圖;圖5A與圖5B是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的第四實施例的示意圖,其中,圖5A是后視 鏡總成的后視圖,圖5B是后視鏡總成的俯視圖;圖6A與圖6B是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的第五實施例的示意圖,其中,圖6A是后視 鏡總成的后視圖,圖6B是后視鏡總成的俯視圖。主要元件符號說明
10,20交通工具
11,21蓋體
12帶狀方向燈
22塊體
221第一表面
222第二表面
23光源
24攝影器具
25第一板體
26第二板體
27凸面鏡
28樞紐
281轉軸
具體實施例方式以下通過特定的具體實施例說明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熟悉此技術的人士可由本說 明書所揭示的內容輕易地了解本發(fā)明的其它優(yōu)點及功效。(第一實施例)圖2A與圖2B是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的第一實施例的示意圖,其中,圖2A是后視 鏡總成的后視圖,圖2B是后視鏡總成的俯視圖。如圖2A與圖2B所示,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設置于交通工具20的外側,該后視鏡 總成包括蓋體21 ;塊體22,其設置于該蓋體21的外表面上,該塊體22具有面向交通工具 20的外側與后方的第一表面221 ;以及光源23,其設置于該塊體22的第一表面221上。在上述的結構中,該交通工具20可為汽車、摩托車、自行車或火車等車輛,還可為 飛行器或船舶類交通工具。在本實施例中,該塊體22設置在蓋體21的下方,然而,在其它實施例中,該塊體22 還可設置在蓋體21的上方。根據上述的后視鏡總成,該塊體22可設計為可拆卸式結構,但是,該蓋體21與塊 體22也可一體構成。在上述的后視鏡總成中,該光源23可為方向燈、照明燈或警示燈;且該光源23可 具有方向性,從而朝該交通工具20的前方(作用類似車頭燈)、后方(作為方向燈或警示 燈)或下方(作為照地燈)照射。仍然根據上述的結構,還可包括攝影器具24,其設置于該第一表面221上;在本實 施例的附圖中,僅顯示了該攝影器具24的外露鏡頭,其余部件內藏于該后視鏡總成中。本實施例的后視鏡總成在使用時,由于具有面向交通工具的外側與后方的光源, 因此,欲轉彎或變換車道而啟動該光源以作為方向燈使用時,可明顯地將所屬車輛要側向 移動的信息傳達給外側與后方的人員或其它車輛;同樣地,該光源也可作為車輛發(fā)生故障 時的警示燈,或者,該光源還可作為照明車輛兩側地面或其它視線不良的區(qū)域的照明燈;而 且,因為該光源面向交通工具的外側,所以不會影響到所屬車輛的駕駛而造成炫光(glare) 或光線刺眼等現象;此外,該第一表面上的攝影器具也能進一步增加駕駛的可視范圍,從而 避免車輛碰撞到行人或其它車輛。(第二實施例)圖3A與圖3B是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的第二實施例的示意圖,其中,圖3A是后視 鏡總成的后視圖,圖3B是后視鏡總成的俯視圖。如圖3A與圖3B所示,本實施例是利用與上個實施例類似的發(fā)明概念,而其主要的 不同之處在于本實施例又在該蓋體21上設置有第一板體25,該第一板體25位于蓋體21與 塊體22之間,且向該交通工具20的后方突出。本實施例的后視鏡總成在使用時,除了前述實施例的優(yōu)點之外,由于增設了該第 一板體,因而可進一步避免該光源影響到所屬車輛的駕駛而造成炫光或光線刺眼等現象。(第三實施例)圖4A與圖4B是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的第三實施例的示意圖,其中,圖4A是后視 鏡總成的后視圖,圖4B是后視鏡總成的俯視圖。
如圖4A與圖4B所示,本實施例是利用與上個實施例類似的發(fā)明概念,而其主要的 不同之處在于本實施例的該塊體22是設置于蓋體21的上方,而非該蓋體21的下方;此外, 本實施例無第一板體25,取而代之的是設置于該塊體22上的第二板體26,該第二板體26 位于塊體22與交通工具20之間,且向該交通工具20的后方突出。本實施例的后視鏡總成在使用時,除了前述第一實施例的優(yōu)點之外,由于增設了 該第二板體,因而還可更進一步避免該光源影響到所屬車輛的駕駛而造成炫光或光線刺眼 等現象。(第四實施例)圖5A與圖5B是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的第四實施例的示意圖,其中,圖5A是后視 鏡總成的后視圖,圖5B是后視鏡總成的俯視圖。如圖5A與圖5B所示,本實施例是利用與第一實施例類似的發(fā)明概念,而其主要的 不同之處在于本實施例的該塊體22還包括面向交通工具20的內側與后方的第二表面222 ; 且在該第二表面222上還可設置有凸面鏡27,當然,該第二表面222上還可設置有其它攝影 器具或平面鏡(未圖示)。本實施例的后視鏡總成在使用時,除了前述第一實施例的優(yōu)點之外,設置于該第 二表面上的凸面鏡、平面鏡或攝影器具可進一步克服原有后視鏡的視覺盲點,從而使駕駛 員的可視范圍更大。(第五實施例)圖6A與圖6B是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的第五實施例的示意圖,其中,圖6A是后視 鏡總成的后視圖,圖6B是后視鏡總成的俯視圖。如圖6A與圖6B所示,本實施例是利用與第一實施例類似的發(fā)明概念,而其主要的 不同之處在于本實施例較適于應用在折迭式的后視鏡總成中(換言之,非折迭式的后視鏡 總成仍可適用)。這種后視鏡總成通常包含具有轉軸281的樞紐28 (hinge),以使該后視鏡 總成的蓋體21能在必要時沿著該樞紐28的轉軸281旋轉,而該塊體22可通過樞紐28而 設置于蓋體21的外表面上,使得該塊體22可依需要來旋轉至適當位置(例如面向該交通 工具20的外側與后方的位置)。在本實施例中,該后視鏡總成通過樞紐28來連接至交通工具20的外側,然而,該 后視鏡總成還可通過其它構件來連接至交通工具20的外側。此外,本實施例中的樞紐28具有垂直于地平面的轉軸281,以使該塊體22能轉動 而靠近或遠離交通工具20,但是,在其它實施例中,該樞紐28可具有其它形式的轉軸281, 而使得該塊體22有不同的轉動形式(例如不同的旋轉方向)。要注意的是,上述實施例皆以車輛來說明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的使用,但是,本發(fā) 明的后視鏡總成還可使用于非車輛交通工具上,例如飛行器或船舶,但不以此為限。由上可知,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的光源可明顯地警示所屬車輛的兩側或后方的路 人或駕駛員,該光源同時也可作為照明車輛兩側地面的照明燈;此外,面向交通工具的外側 的第一表面、第一板體與第二板體皆可用于避免該光源對駕駛所造成的炫光或光線刺眼等 現象;此外,該第一表面上可設置攝影器具,且該第二表面上可設置凸面鏡、攝影器具或平 面鏡,進而增加駕駛的可視范圍。因此,相較于已知技術,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具有增加警 示與照明范圍、防炫光與增加駕駛的可視范圍等優(yōu)點。
6
上述實施例用于例示性地說明本發(fā)明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發(fā)明。任 何熟習此項技術的人士均可在不違背本發(fā)明的精神及范疇下,對上述實施例進行修改。因 此本發(fā)明的權利保護范圍,應如所附的權利要求所限定。
權利要求
一種后視鏡總成,其設置于交通工具的外側,其特征在于,該后視鏡總成包括蓋體;塊體,其設置于該蓋體的外表面上,該塊體具有面向交通工具的外側與后方的第一表面;以及光源,其設置于該塊體的第一表面上。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后視鏡總成,其特征在于,該塊體設置于該蓋體的上方或下方。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后視鏡總成,其特征在于,還包括第一板體,其設置于該蓋體 上,該第一板體位于該蓋體與該塊體之間,且向該交通工具的后方突出。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后視鏡總成,其特征在于,還包括第二板體,其設置于該塊體 上,該第二板體位于該塊體與該交通工具之間,且向該交通工具的后方突出。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后視鏡總成,其特征在于,該蓋體與該塊體一體構成。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后視鏡總成,其特征在于,該塊體還包括面向該交通工具的內 側與后方的第二表面。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后視鏡總成,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凸面鏡、攝影器具或平面鏡, 其設置于該第二表面上。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后視鏡總成,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攝影器具,其設置于該第一表 面上。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后視鏡總成,其特征在于,該光源為方向燈、照明燈或警示燈。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后視鏡總成,其特征在于,該塊體通過樞紐而設置于該蓋體的 外表面上。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后視鏡總成,其特征在于,該樞紐還具有用于使該塊體轉動 的轉軸。
12.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后視鏡總成,其特征在于,該樞紐還連接至該交通工具的外側。
全文摘要
一種后視鏡總成,其設置于交通工具的外側,該后視鏡總成包括蓋體;設置于該蓋體的外表面上的塊體,該塊體具有面向交通工具的外側與后方的第一表面;以及設置于該塊體的第一表面上的光源。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的光源可警示所屬車輛的兩側或后方的路人或駕駛員,并可照明車輛兩側地面;此外,還可具有用于避免該光源對駕駛所造成炫光或光線刺眼等現象的結構;此外,可進一步設置有凸面鏡、攝影器具或平面鏡以增加駕駛的可視范圍。相較于已知技術,本發(fā)明的后視鏡總成具有增加警示與照明范圍、防炫光與增加駕駛員的可視范圍等優(yōu)點。
文檔編號B60R1/06GK101927730SQ200910149918
公開日2010年12月29日 申請日期2009年6月22日 優(yōu)先權日2009年6月22日
發(fā)明者洪發(fā)生 申請人:洪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