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燈具,更具體地說,涉及一種混合功率燈具。
背景技術:
隨著科技的發(fā)展,LED作為光源具有使用壽命長、出光效果好、方向性強等特點,其使用越來越廣泛。
目前,現有的LED作為光源的照明方法是:完全由若干大功率LED或者完全由若干小功率LED分布在面光燈架底板上形成面光源、或者排布在燈管的底板上形成線光源。
另外,隨著控制技術的發(fā)展,使用LED作為顯示面板的技術逐漸的趨向成熟?,F有技術中,通常都是利用單一功率的LED(如大功率LED或小功率LED)作為顯示光源,排布在同一燈板上,組成顯示模塊,再將多個顯示模塊拼接組成顯示屏,利用控制系統進行控制顯示。
但是,完全由若干大功率LED形成面光源會有以下缺陷:大功率LED安裝距離較遠,且由于LED發(fā)光特性,有一定的出光角度,在一定角度內光的強度比較大,角度之外光強較弱,由此導致光亮度分布不均,出光角度之外的區(qū)域由于光強不夠而形成明顯暗區(qū),同時中心區(qū)域由于疊加而過亮,因此大功率面光燈中產生了明顯的明暗分布,作為照明燈具時,浪費了光能量,并減少了光效率;作為顯示光源時,影響了顯示效果。
而完全由小功率LED形成面光源由于可以排列的相對緊密避免了出現明顯暗區(qū)的情況,但是小功率LED本身的使用壽命明顯比大功率LED短很多,且小功率LED需求數目較大,造價昂貴,提高燈具、顯示成本。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提供一種可提高顯示效果的混合功率燈具。
本發(fā)明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構造一種混合功率燈具,包括燈板組件、設置在所述燈板組件上的第一燈組和第二燈組、設置在所述第二燈組外圍的反光杯組、以及罩設在所述第一燈組和第二燈組外圍的燈罩組件;其中,所述第一燈組和第二燈具具有不同的功率。
優(yōu)選的,所述第一燈組包括若干分開設置的小功率第一燈珠;所述第二燈組包括若干分開設置的大功率第二燈珠;相鄰的所述第二燈珠之間設置有至少兩顆以上的第一燈珠。
優(yōu)選的,所述燈板組件包括供所述第一燈珠安裝的第一燈板、以及供所述第二燈珠安裝的第二燈板。
優(yōu)選的,所述第一燈板與所述第二燈板之間設有一個或多個連接螺柱,通過螺釘將所述第一燈板和第二燈板固定連接。
優(yōu)選的,所述反光杯組包括若干與所述第二燈珠一一對應的反光杯;所述第一燈板上開設有與所述反光杯對應的安裝孔。
優(yōu)選的,所述反光杯包括套設在所述第二燈珠外圍的杯體、以及在所述杯體的上部外圍設置的遮擋邊。
優(yōu)選的,所述遮擋邊的邊緣還設置有倒鉤,所述倒鉤鉤設于所述安裝孔的邊緣。
優(yōu)選的,所述杯體的下部設有定位柱;對應的,所述第二燈板位于所述第二燈珠的外圍還設有與所述定位柱配合的定位孔。
優(yōu)選的,所述燈罩組件包括套設在所述第一燈組外圍的第一燈罩、以及套設在所述第一燈罩外圍的第二燈罩。
優(yōu)選的,所述第一燈罩包括依次拼接的燈罩單元;相鄰的所述燈罩單元之間設有供所述反光杯伸出的出光孔;所述反光杯的遮擋邊抵靠在所述出光孔的邊緣上。
實施本發(fā)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利用具有不同功率的第一燈組和第二燈組的組合,可以避免現有技術中采用帶一功率燈組的缺陷,具有顯示效果好、節(jié)能、環(huán)保的優(yōu)點。
附圖說明
下面將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說明,附圖中:
圖1是本發(fā)明混合功率燈具的一個實施例的分解局部示意圖;
圖2是圖1中A部的局部放大示意圖;
圖3是本發(fā)明混合功率燈具的一個實施例的組裝剖視局部示意圖;
圖4是本發(fā)明混合功率燈具的一個實施例的另一角度的組裝剖視局部示意圖;
圖5是本發(fā)明混合功率燈具的反光杯的一個實施例的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5所示,是本發(fā)明的混合功率燈具的一個實施例,包括燈板組件、第一燈組和第二燈組、反光杯組、燈罩組件等;其中,第一燈組和第二燈具具有不同的功率。在本實施例中,該混合功率燈具可作為顯示模組,用于顯示領域,利用具有不同功率的第一燈組和第二燈組的組合,可以避免現有技術中采用帶一功率燈組的缺陷,具有顯示效果好、節(jié)能、環(huán)保的優(yōu)點。當然,該混合功率燈具也可以直接用于照明領域,實現不同照明需求。
該第一燈組和第二燈組安裝在燈板組件上,在本實施例中,該第一燈組包括若干分開設置的小功率第一燈珠11;第二燈組包括若干分開設置的大功率第二燈珠12。并且,相鄰的第二燈珠12之間設置有至少兩顆以上的第一燈珠11。該第一燈珠11和第二燈珠12可以為單色LED燈珠、白色LED燈珠、RGB-LED燈珠、RGB-W-LED燈珠中的一種或多種。
如圖所示,在相鄰的兩個大功率第二燈珠12之間設置有三個小功率第一燈珠11;當然,相鄰的大功率第二燈珠12之間的小功率第一燈珠11的數量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如圖所示,在本實施例中,燈板組件包括供第一燈珠11安裝的第一燈板13、以及供第二燈珠12安裝的第二燈板14。第一燈板13和第二燈板14分隔開一定距離設置,將第一燈珠11和第二燈珠12分開安裝在第一燈板13和第二燈板14上,從而使得第一燈珠11和第二燈珠12的出光平面可以保持在同一平面上,保證了出光效果的一致性。
為了將第一燈板13和第二燈板14按設定距離固定連接,在第一燈板13與第二燈板14之間設有一個或多個連接螺柱15,通過螺釘16將第一燈板13和第二燈板14固定連接。利用螺釘16鎖緊連接螺柱15,從而將第一燈板13和第二燈板14固定連接,并且利用連接螺柱15可以保持第一燈板13與第二燈板14之間的距離及強度,從而可以保證第一燈珠11和第二燈珠12的出光距離,提高出光顯示效果。
進一步的,反光杯組在第二燈組的外圍設置,以調節(jié)第二燈組的出光角度和亮度等。該反光杯組包括若干與第二燈珠12一一對應的反光杯17;對應的,在第一燈板13上開設有與反光杯17對應的安裝孔131。通過反光杯17調整第二燈珠12的出光曲線,并實現與第一燈珠11的出光處于同一出光方向上。
如圖所示,在一個實施例中,該反光杯17包括套設在第二燈珠12外圍的杯體171、以及在杯體171的上部外圍設置的遮擋邊172。該杯體171的形狀可以根據需要設計,如圖中的倒錐形,當然也可以為其他形狀,可以根據出光曲線進行對應的調整。在杯體171的內側表面設有反光材料,從而可以將第二燈珠12發(fā)出的光線進行發(fā)射發(fā)出。
該遮擋邊172在杯體171的上部外圍向外突出設置,可以與燈罩組件配合,從而可以避免光線從反光杯17的外側發(fā)出,影響出光效果;同時,也可以起到遮擋燈罩的連接縫隙的作用,也可以避免從外側觀看燈具時觀察到連接縫隙。
進一步的,在遮擋邊172的邊緣還設置有倒鉤173,倒鉤173鉤設于安裝孔131的邊緣,從而將反光杯17扣設在第一燈板13上。當然,反光杯17的安裝還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安裝,例如直接通過螺釘將反光杯17固定安裝在第一燈板13或第二燈板14上。
進一步的,為了便于反光杯17的定位,在杯體171的下部設有定位柱174;對應的,第二燈板14位于第二燈珠12的外圍還設有與定位柱174配合的定位孔141。在安裝反光杯17時,可以先將定位柱174對準定位孔141,利用倒鉤173將整個反光杯17扣設在第一燈板13上。
該燈罩組件罩設在第一燈組和第二燈組外圍,第一燈組和第二燈組發(fā)出的光線可以透過燈罩組件向外發(fā)射展示。在本實施例中,該燈罩組件包括設置在第一燈組外圍的第一燈罩18、以及套設在第一燈罩18外圍的第二燈罩19。其中,該第一燈罩18為半透明的乳白燈罩、第二燈罩19為透明燈罩;可以理解的,第一燈罩18、第二燈罩19的材質、透光度等,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如圖所示,該第一燈罩18包括依次拼接的燈罩單元181。為了更好的連接相鄰的燈罩單元181,在相鄰的燈罩單元181之間設有配合臺階182,從而可以通過臺階搭設的方式,使得燈罩單元181之間形成搭接,避免接縫的產生,從而提高出光效果。
在相鄰的燈罩單元181之間設有供反光杯17伸出的出光孔183,在拼接后,反光杯17可通過出光孔183出光。進一步的,反光杯17的遮擋邊172抵靠在出光孔183的邊緣上,如前所述,遮擋邊172可以遮擋住出光孔183的邊緣,從而避免了接縫處的漏光、產生接縫陰影等缺陷,提高了出光效果。
進一步的,該燈具還包括基座組件,該基座組件用于供燈板組件、燈罩組件的安裝。在本實施例中,該基座組件包括燈體基座21以及底板基座22。
如圖所示,燈板基座包括第一支撐面和第二支撐面,第一燈板13放置于第一支撐面上,而第二燈板14放置于第二支撐面上。進一步的,在燈板基座的外圍還設有扣槽211,對應的,第一燈罩18的下端邊緣設有卡扣184,利用卡扣184和扣槽211的配合,第一燈罩18可以卡扣184固定在燈板基座上。
該底板基座22用于將整個燈具安裝到合適的位置,在底板基座22上開設有卡槽22,對應的,在第二燈罩19的底部邊緣設有對應的扣條191,利用扣條191滑入卡槽22中,從而將第二燈罩19安裝在底板基座22上。同時由于燈板基座、第一燈罩18等位于第二燈罩19內,從而將整個燈具安裝在底板基座22上。
進一步的,該燈具還包括設置在兩端的堵頭23、以及接入電源、控制信號的電源線、信號線等,這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可根據經驗進行設計的,在此不做贅述。當然,堵頭23與第二燈罩19、底板基座22之間還可以設置有密封防水結構,以起到防水密封的作用。
可以理解的,以上實施例僅表達了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方式,其描述較為具體和詳細,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為對本發(fā)明專利范圍的限制;應當指出的是,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fā)明構思的前提下,可以對上述技術特點進行自由組合,還可以做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都屬于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因此,凡跟本發(fā)明權利要求范圍所做的等同變換與修飾,均應屬于本發(fā)明權利要求的涵蓋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