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手電筒,其特征在于,包括筒頭、筒身、刀具組件和壓緊固定件,所述筒身一端連接所述筒頭,另一端可拆卸連接所述壓緊固定件,所述壓緊固定件和所述筒身之間設有所述刀具組件;所述刀具組件包括刀,所述筒身包括外殼和電池支架,所述電池支架安裝于所述外殼內,所述電池支架和所述外殼間隔一定距離形成容置所述刀的第一容置腔。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電筒,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池支架包括第一電池支架配件和與所述第一電池支架配件適配的第二電池支架配件,所述第二電池支架配件與所述外殼間隔一定距離形成所述第一容置腔。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電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具組件還包括柱體,所述刀自所述柱體延伸而出,所述壓緊固定件與所述筒身之間形成用于容置所述柱體的第二容置腔。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手電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筒身靠近所述壓緊固定件的一端設置有第一凹槽,所述壓緊固定件設有第二凹槽,所述第一凹槽與所述第二凹槽配合形成所述第二容置腔。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手電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壓緊固定件開設有供所述刀進出的開口,所述開口與所述第二凹槽連通。
6.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手電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具組件包括連接件,所述刀通過所述連接件與所述柱體連接。
7.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手電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柱體和所述筒身之間還設有密封圈。
8.如權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手電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筒身與所述壓緊固定件螺紋連接。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手電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筒頭內安裝有強光型發(fā)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