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頂式氣體放電燈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一種吊頂式氣體放電燈,其包括:反射器,其反射面為由拋物線繞對稱軸旋轉(zhuǎn)一周形成的曲面,拋物線的焦距為40±2毫米,反射器的出光口為圓形,并且出光口由拋物線的兩端形成,對稱軸為反射器的光軸;氣體放電光源,收容在反射器內(nèi),氣體放電光源的發(fā)光體的長度為31.5±2毫米,發(fā)光體的直徑為12.5±2毫米;外置防眩格柵,安裝在反射器的出光口處,外置防眩格柵包括第一圓筒形遮光板、第二圓筒形遮光板、第三圓筒形遮光板及兩個連接板,連接板的一端穿過第二圓筒形遮光板后與第一圓筒形遮光板的外周緣連接,另一端與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內(nèi)周緣連接。上述吊頂式氣體放電燈即可防止眩光又對配光效果影響較小。
【專利說明】吊頂式氣體放電燈
【【技術(shù)領(lǐng)域】】
[0001]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照明燈具,特別是涉及一種吊頂式氣體放電燈。
【【背景技術(shù)】】
[0002]吊頂式氣體放電燈用于滿天星布燈方式,安裝在建筑物的頂端。因吊頂式氣體放電燈的發(fā)光面向下,燈下行走的行人抬頭時很容易看到吊頂式氣體放電燈的氣體放電光源,因氣體放電光源的光通量大,容易傷害人眼,現(xiàn)有技術(shù)只是通過燈具反射器自身的邊緣進行攔截光線,而吊頂式氣體放電燈自身的照射角度一般為80°?45°,也就是說燈具安裝12米高,水平面上人距離燈具10米遠,平視(人眼平視視角為90° )就能看到吊頂式氣體放電燈的光源發(fā)光體,對眼睛照成傷害。
[0003]雖然,有些傳統(tǒng)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采用防眩格柵進行遮擋,然而,其大大改變了原來的配光效果。
【
【發(fā)明內(nèi)容】
】
[0004]鑒于上述狀況,有必要提供一種即可防止眩光又對配光效果影響較小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
[0005]一種吊頂式氣體放電燈,其包括:
[0006]反射器,其反射面為由拋物線繞對稱軸旋轉(zhuǎn)一周形成的曲面,所述拋物線的焦距為40±2毫米,所述反射器的出光口為圓形,并且所述出光口由所述拋物線的兩端形成,所述對稱軸為所述反射器的光軸;
[0007]氣體放電光源,安裝在所述反射器的頂部,并且所述氣體放電光源位于所述反射器的光軸上,所述氣體放電光源的發(fā)光體的長度為31.5±2毫米,發(fā)光體的直徑為12.5±2毫米;及
[0008]外置防眩格柵,安裝在所述反射器的出光口處,所述外置防眩格柵包括第一圓筒形遮光板、第二圓筒形遮光板、第三圓筒形遮光板及兩個連接板,所述第二圓筒形遮光板的直徑大于所述第一圓筒形遮光板的直徑,并且小于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直徑,并且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所述第二圓筒形遮光板及所述第一圓筒形遮光板依次套設(shè)在一起,所述連接板的一端穿過所述第二圓筒形遮光板后與所述第一圓筒形遮光板的外周緣連接,另一端與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內(nèi)周緣連接;所述第一圓筒形遮光板、第二圓筒形遮光板及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兩端分別為入光口及出光口,并且所述第一圓筒形遮光板、第二圓筒形遮光板及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入光口均與所述反射器的出光口平齊;所述第二圓筒形遮光板的高度小于所述第一圓筒形遮光板的高度,并且大于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高度。
[0009]上述吊頂式氣體放電燈的外置防眩格柵采用高度不同的三段遮光板,即第一圓筒形遮光板、第二圓筒形遮光板及第三圓筒形遮光板,其遮光角度不同,并且各個圓筒形的遮光板的入光口與反射器的出光口平齊,從而有效控制吊頂式氣體放電燈的照射角度,避免產(chǎn)生眩光;并且,上述吊頂式氣體放電燈采用該外置防眩格柵對配光效果沒有太大影響。因此,上述吊頂式氣體放電燈即可防止眩光又對配光效果影響較小。
[0010]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兩個連接板沿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直徑設(shè)置,并且相較于所述第一圓筒形遮光板對稱設(shè)置。
[0011]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連接板為矩形,并且其兩端分別與所述第一圓筒形遮光板的外周緣及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內(nèi)周緣抵接。
[0012]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連接板的寬度基本等于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高度。
[0013]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反射器的出光口的直徑為554±5毫米,所述反射器的長度為479.56±5毫米。
[0014]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連接板的寬度小于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高度。
[0015]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反射器的頂部設(shè)有安裝孔,所述氣體放電光源穿過所述安裝孔。
[0016]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安裝孔為圓形,其開孔半徑為80±5毫米。
[0017]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第一圓筒形遮光板的遮光角度為19.65±2度?
8.15±2度,所述第二圓筒形遮光板的遮光角度為30.00±2度?19.65±2度,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遮光角度為39.13±2度?30.00±2度。
[0018]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氣體放電光源功率為250瓦。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19]圖1為本發(fā)明實施方式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的軸向剖視圖;
[0020]圖2為圖1所示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的外置防眩格柵的立體圖;
[0021]圖3為圖1所示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的外置防眩格柵的俯視圖;
[0022]圖4為圖1所示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的外置防眩格柵的側(cè)視圖;
[0023]圖5為圖1所示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未采用外置防眩格柵時的照射角度的示意圖;
[0024]圖6為圖1所示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采用外置防眩格柵時的照射角度的示意圖;
[0025]圖7為圖1所示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未采用外置防眩格柵時的配光曲線圖;
[0026]圖8為圖1所示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采用外置防眩格柵時的配光曲線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27]為了便于理解本發(fā)明,下面將參照相關(guān)附圖對本發(fā)明進行更全面的描述。附圖中給出了本發(fā)明的較佳的實施例。但是,本發(fā)明可以以許多不同的形式來實現(xiàn),并不限于本文所描述的實施例。相反地,提供這些實施例的目的是使對本發(fā)明的公開內(nèi)容的理解更加透徹全面。
[0028]需要說明的是,當(dāng)元件被稱為“固定于”另一個元件,它可以直接在另一個元件上或者也可以存在居中的元件。當(dāng)一個元件被認為是“連接”另一個元件,它可以是直接連接到另一個元件或者可能同時存在居中元件。本文所使用的術(shù)語“垂直的”、“水平的”、“左”、“右”以及類似的表述只是為了說明的目的。
[0029]除非另有定義,本文所使用的所有的技術(shù)和科學(xué)術(shù)語與屬于本發(fā)明的【技術(shù)領(lǐng)域】的技術(shù)人員通常理解的含義相同。本文中在本發(fā)明的說明書中所使用的術(shù)語只是為了描述具體的實施例的目的,不是旨在于限制本發(fā)明。本文所使用的術(shù)語“及/或”包括一個或多個相關(guān)的所列項目的任意的和所有的組合。
[0030]請參閱圖1,本發(fā)明實施方式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100,其包括反射器110、氣體放電光源120及外置防眩格柵130,反射器110用于將氣體放電光源120發(fā)出光線反射至外置防眩格柵130,并通過外置防眩格柵130射出。
[0031]反射器110的反射面為由拋物線繞對稱軸旋轉(zhuǎn)一周形成的曲面。拋物線的焦距為40±2毫米。反射器110的出光口為圓形,并且出光口由拋物線的兩端形成,對稱軸為反射器110的光軸。
[0032]具體在圖示的實施例中,反射器110的出光口的直徑為554±5毫米,反射器110的長度為479.56±5毫米。其中,反射器110的出光口的直徑及反射器110的長度可以根據(jù)拋物線的焦距及氣體放電光源120的反光體的長度及直徑來設(shè)置。
[0033]進一步地,反射器110的頂部設(shè)有安裝孔,氣體放電光源120穿過反射器110的安裝孔。優(yōu)選地,安裝孔為圓形,其開孔半徑為80±5毫米。安裝孔的開孔半徑可以根據(jù)氣體放電光源120的直徑設(shè)置。
[0034]氣體放電光源120收容在反射器110內(nèi),并且安裝在反射器110的頂部。氣體放電光源120位于反射器110的光軸上。具體在圖示的實施例中,氣體放電光源120的發(fā)光體的長度為31.5±2暈米,發(fā)光體的直徑為12.5±2暈米。
[0035]請一并參閱圖2至圖4,外置防眩格柵130安裝在反射器110的出光口處。外置防眩格柵130包括第一圓筒形遮光板131、第二圓筒形遮光板132、第三圓筒形遮光板133及兩個連接板134。第二圓筒形遮光板132的直徑大于第一圓筒形遮光板131的直徑,并且小于第三圓筒形遮光板133的直徑,并且第三圓筒形遮光板133、第二圓筒形遮光板132及第一圓筒形遮光板131依次套設(shè)在一起。連接板134的一端穿過第二圓筒形遮光板132后與第一圓筒形遮光板131的外周緣連接,另一端與第三圓筒形遮光板133連接。第一圓筒形遮光板131、第二圓筒形遮光板132及第三圓筒形遮光板133的兩端分別為入光口及出光口,并且第一圓筒形遮光板131、第二圓筒形遮光板132及第三圓筒形遮光板133的入光口均與反射器110的出光口平齊。第二圓筒形遮光板132的高度小于第一圓筒形遮光板131的高度,并且大于第三圓筒形遮光板133的高度。
[0036]具體在圖示的實施例中,兩個連接板134沿第三圓筒形遮光板133的直徑設(shè)置,并且相較于第一圓筒形遮光板131對稱設(shè)置。由于兩個連接板134對稱設(shè)置,其可以穩(wěn)定將外置防眩格柵130安裝在反射器110的出光口內(nèi)。
[0037]進一步地,連接板134為矩形,并且其兩端分別與所述第一圓筒形遮光板131的外周緣及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133的內(nèi)周緣抵接。由于連接板134的端部的形狀與反射器110的反射面的形狀相配合,使外置防眩格柵130剛好卡持在第一圓筒形遮光板131的外周緣與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133的內(nèi)周緣之間。
[0038]進一步地,連接板134的寬度基本第三圓筒形遮光板133的高度,使得連接板134不會影響第三圓筒形遮光板133的遮光效果,并且保持較好的連接強度。
[0039]在其他實施例中,所述連接板134的寬度小于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133的高度。
[0040]進一步地,氣體放電光源120功率為250瓦。具體在圖示的實施例中,氣體放電光源為歐司朗的POWERSTAR HQ1-T250W/D型,歐標(biāo)250W的光源。
[0041]請參閱圖5,圖中所示為本發(fā)明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100沒有采用上述外置防眩格柵130的出光效果示意圖,由圖可知,其照射角度較大,容易產(chǎn)生眩光。請參閱圖7,圖中所示為本發(fā)明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100采用了上述外置防眩格柵130的出光效果示意圖,通過外置防眩格柵130可將照射角度縮小。
[0042]請參閱圖1,上述外置防眩格柵130采用高度不同的三段遮光板,即第一圓筒形遮光板131、第二圓筒形遮光板132及第三圓筒形遮光板133,其遮光角度不同,例如,在圖示的實施例中,第一圓筒形遮光板131的遮光角度為19.65±2度?8.15±2度,第二圓筒形遮光板132的遮光角度為30.00±2度?19.65±2度,第三圓筒形遮光板133的遮光角度為39.13±2度?30.00±2度。由此可知,吊頂式氣體放電燈100的照射角度縮小到30度以內(nèi),即,地面人員可以看到光源的角度縮小到30°以內(nèi)。只有當(dāng)?shù)孛娴娜藛T走到燈具正下方,頭部抬起才能看到氣體放電光源120,感受到眩光,正常情況下在上述吊頂式氣體放電燈100下行走,也不會因把頭抬水平而感受到眩光。
[0043]請參閱圖7和圖8,通過模擬驗證,增加了外置防眩格柵130后對配光效果無太大影響,其中,圖7為本發(fā)明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100沒有采用上述外置防眩格柵130的配光效果,圖8為本發(fā)明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100采用了上述外置防眩格柵130的配光效果。
[0044]上述吊頂式氣體放電燈100的外置防眩格柵130采用高度不同的三段遮光板,即第一圓筒形遮光板131、第二圓筒形遮光板132及第三圓筒形遮光板133,其遮光角度不同,并且各個圓筒形的遮光板的入光口與反射器110的出光口平齊,從而有效控制吊頂式氣體放電燈100的照射角度,避免產(chǎn)生眩光;并且,上述吊頂式氣體放電燈100采用該外置防眩格柵130對配光效果沒有太大影響。因此,上述吊頂式氣體放電燈100即可防止眩光又對配光效果影響較小。
[0045]以上所述實施例僅表達了本發(fā)明的幾種實施方式,其描述較為具體和詳細,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為對本發(fā)明專利范圍的限制。應(yīng)當(dāng)指出的是,對于本領(lǐng)域的普通技術(shù)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fā)明構(gòu)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都屬于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因此,本發(fā)明專利的保護范圍應(yīng)以所附權(quán)利要求為準(zhǔn)。
【權(quán)利要求】
1.一種吊頂式氣體放電燈,其特征在于,包括: 反射器,其反射面為由拋物線繞對稱軸旋轉(zhuǎn)一周形成的曲面,所述拋物線的焦距為.40±2毫米,所述反射器的出光口為圓形,并且所述出光口由所述拋物線的兩端形成,所述對稱軸為所述反射器的光軸; 氣體放電光源,安裝在所述反射器的頂部,并且所述氣體放電光源位于所述反射器的光軸上,所述氣體放電光源的發(fā)光體的長度為31.5±2毫米,發(fā)光體的直徑為12.5±2毫米;及 外置防眩格柵,安裝在所述反射器的出光口處,所述外置防眩格柵包括第一圓筒形遮光板、第二圓筒形遮光板、第三圓筒形遮光板及兩個連接板,所述第二圓筒形遮光板的直徑大于所述第一圓筒形遮光板的直徑,并且小于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直徑,并且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所述第二圓筒形遮光板及所述第一圓筒形遮光板依次套設(shè)在一起,所述連接板的一端穿過所述第二圓筒形遮光板后與所述第一圓筒形遮光板的外周緣連接,另一端與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內(nèi)周緣連接;所述第一圓筒形遮光板、第二圓筒形遮光板及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兩端分別為入光口及出光口,并且所述第一圓筒形遮光板、第二圓筒形遮光板及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入光口均與所述反射器的出光口平齊;所述第二圓筒形遮光板的高度小于所述第一圓筒形遮光板的高度,并且大于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高度。
2.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兩個連接板沿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直徑設(shè)置,并且相較于所述第一圓筒形遮光板對稱設(shè)置。
3.如權(quán)利要求2所述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板為矩形,并且其兩端分別與所述第一圓筒形遮光板的外周緣及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內(nèi)周緣抵接。
4.如權(quán)利要求2所述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板的寬度基本等于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高度。
5.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器的出光口的直徑為554±5暈米,所述反射器的長度為479.56±5暈米。
6.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板的寬度小于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高度。
7.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器的頂部設(shè)有安裝孔,所述氣體放電光源穿過所述安裝孔。
8.如權(quán)利要求7所述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裝孔為圓形,其開孔半徑為80 ±5暈米。
9.如權(quán)利要求8所述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圓筒形遮光板的遮光角度為19.65±2度?8.15±2度,所述第二圓筒形遮光板的遮光角度為30.00±2度?.19.65±2度,所述第三圓筒形遮光板的遮光角度為39.13±2度?30.00±2度。
10.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吊頂式氣體放電燈,其特征在于,所述氣體放電光源功率為.250 瓦。
【文檔編號】F21V7/10GK104214684SQ201310208518
【公開日】2014年12月17日 申請日期:2013年5月29日 優(yōu)先權(quán)日:2013年5月29日
【發(fā)明者】周明杰, 王男梓 申請人:海洋王(東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技術(shù)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