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多用屏風,其特征在于,具有多個彼此連接的本體、設置于所述本體上的照明部,以及設置于所述本體上的置物架,每個所述本體均包括框架,以及設置于所述框架內(nèi)透光的第一擋板、透光的第二擋板,
所述框架開設有第一安裝位、第二安裝位以及連接位,多個所述框架通過連接位彼此連接;
所述第一擋板可拆卸地設置于所述第一安裝位內(nèi);
所述第二擋板可拆卸地設置于所述第二安裝位內(nèi),且與所述第一擋板、設置所述第二檔板的所述框架圍成容置腔;
所述照明部容置于所述容置腔內(nèi);
所述置物架設置于任一擋板上。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多用屏風,其特征在于,所述置物架設置于所述第一擋板上及/或所述第二擋板的外表面上。
3.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多用屏風,其特征在于,所述置物架設置于所述第一擋板上。
4.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多用屏風,其特征在于,所述置物架設置于所述第二擋板上。
5.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多用屏風,其特征在于,所述置物架同時設置于所述第一擋板上及所述第二擋板上。
6.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多用屏風,其特征在于,所述置物架為多個,多個所述置物架間隔設置。
7.根據(jù)權利要求6所述的多用屏風,其特征在于,所述置物架包括置物板,所述多個置物板位于所述本體上。
8.根據(jù)權利要求7所述的多用屏風,其特征在于,多個所述置物板平行設置。
9.根據(jù)權利要求7所述的多用屏風,其特征在于,多個所述置物板呈波浪狀分布。
10.根據(jù)權利要求7所述的多用屏風,其特征在于,多個所述置物板呈鋸 齒狀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