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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1819586閱讀:181來源:國知局
專利名稱: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是有關一種組合式活動屋,尤指一種可展開以增加使用面積及收合的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
背景技術
組合屋或貨柜屋因具有成本低及易于搬遷的優(yōu)點,因此廣見于各建筑工地、農(nóng)場或臨時性建筑物中。但現(xiàn)有的組合屋具有固定的架構,于組裝完成后其面積即固定,無法變更,且于組裝及拆除時程序較為繁雜;而一般的貨柜屋,通常是以一個二十英呎或四十英呎的貨柜加以改裝,其面積固定,欲增加地板面積時,只能以數(shù)個貨柜屋并聯(lián)以增加地板面積,其使用上相當不便且占面積,且不用時則又增加處理上的困難,誠屬美中不足之處。
有鑒于此,申請人乃本著長年來從事產(chǎn)品研發(fā)與產(chǎn)銷的經(jīng)驗,潛心研究,期能克服上述缺失,經(jīng)再三實驗,乃創(chuàng)作出本實用新型的「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
實用新型內容本實用新型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種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結構。
其包括本體,用以容置后述的組件;至少一馬達,用以展開或收合該組合式活動屋;至少一地板部;至少一外墻部;以及至少一屋頂部;以便于展開時,可通過由該馬達依序將該屋頂部、該外墻部及該地板部展開,即可使該活動屋的面積倍增;于收合時,可通過由該馬達以相反順序將該地板部、該外墻部及該屋頂部收合于該本體中。
為能進一步了解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特征及其目的,茲附以圖式及較佳具體實施例的詳細說明如后。


圖1為一示意圖,其繪示本實用新型一較佳實施例的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的展開示意圖;圖2為一示意圖,其繪示本實用新型一較佳實施例的地板部30的展開示意圖;圖3為一示意圖,其繪示本實用新型一較佳實施例的外墻部40的展開示意圖;圖4為一示意圖,其繪示本實用新型一較佳實施例的屋頂部50的展開示意圖;圖5為一示意圖,其繪示本實用新型一較佳實施例的地板部30、外墻部40及屋頂部50的展開示意圖;圖6為一示意圖,其繪示本實用新型一較佳實施例的地板部30及外墻部40的收合示意圖;圖7為一示意圖,其繪示本實用新型一較佳實施例的屋頂部50的收合示意圖;圖8為一示意圖,其繪示本實用新型一較佳實施例的地板部30、外墻部40及屋頂部50的收合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請參照圖1,其繪示本實用新型一較佳實施例的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的展開示意圖。如圖所示,本實用新型的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包括本體10;至少一馬達20;至少一地板部30;至少一外墻部40;以及至少一屋頂部50所組合而成。
其中,該本體10,是為一中空殼體,基本上即為一貨柜本體,于收合時用以容置該至少一馬達20、至少一地板部30、至少一外墻部40以及至少一屋頂部50等組件。
該馬達20用以展開或收合該組合式活動屋,是置于該本體10的一側,在本實施例中是以兩個馬達20分別放置于該本體10的一側上方處為例加以說明,并不以此為限。其中,該馬達20較佳是以油壓或氣壓控制方式控制該地板部30、該外墻部40或該屋頂部50的展開或收合。
至少一地板部30,是可收納于該本體10中且耦接至該馬達20,以便通過由該馬達20的驅動進行展開或收合;至少一外墻部40,是可收納于該本體10中且耦接至該馬達20,以便通過由該馬達20的驅動進行展開或收合;以及至少一屋頂部50,是可收納于該本體10中且耦接至該馬達20,以便通過由該馬達20的驅動進行展開或收合。本實用新型的組合式活動屋于展開時,可通過由該馬達20依序將該屋頂部50、該外墻部40及該地板部30展開,即可使該活動屋的面積倍增,在本實施例中包括兩組屋頂部50、該外墻部40及該地板部30,因此可使地板部30的面積增加至近三倍;而于收合時,可通過由該馬達20以相反順序將該地板部30、該外墻部40及該屋頂部50收合于該本體10中即可。此外,本實用新型的外墻40進一步包括至少一門43或至少一窗戶44。
請參照圖2,其繪示本實用新型一較佳實施例的地板部30的展開示意圖。如圖所示,本實用新型的地板部30進一步包括一地板31;以及一地板支架32所組合而成。
其中,該地板31,是可收納于該本體10中且其一端是通過由一方鐵60固持于該外墻部40的一端,例如但不限于底部,并于展開后可當成該組合式活動屋的地板使用;以及該地板支架32,其一端耦接至該馬達20且通過由一方鐵60固持于該外墻部40上,另一端則通過由一方鐵60固持于該地板31的一處,用以展開或收合該地板部30。其中,該方鐵60進一步包括至少一內圓61以結合及固持相關組件且其直徑例如但不限于為60毫米(MM)。
請參照圖3,其繪示本實用新型一較佳實施例的外墻部40的展開示意圖。如圖所示,本實用新型的外墻部40進一步包括一外墻41;以及一外墻支架42所組合而成。
其中,該外墻41,是可收納于該本體10中,其一端通過由一方鐵60耦接至該地板30上,另一端則通過由一方鐵60固持于該屋頂部50的一處,并于展開后可當成該組合式活動屋的外墻使用;以及該外墻支架42,其一端通過由一方鐵60固持于該本體10的一側且耦接至該馬達20,另一端則通過由一方鐵60固持于該外墻41的一處,用以展開或收合該外墻部40。
請參照圖4,其繪示本實用新型一較佳實施例的屋頂部50的展開示意圖。如圖所示,本實用新型的屋頂部50進一步包括一屋頂51;一第一屋頂支架52;以及一第二屋頂支架54所組合而成。
其中,該屋頂51是可收納于該本體10中,其一端通過由一方鐵60固持于該外墻部40的一側,并于展開后可當成該組合式活動屋的屋頂使用;該第一屋頂支架52,其一端通過由一方鐵60固持于該屋頂51的外側且包括一樞軸部53,另一端則通過由一方鐵60固持于該本體10的底部處;以及該第二屋頂支架54,其一端通過由一方鐵60固持于該本體10的頂部側且耦接至該馬達20,另一端則通過由一方鐵60固持于該第一屋頂支架52的一處;以便于展開或收合時,可通過由該馬達20帶動該第二屋頂支架54,并使該第一屋頂支架52于樞軸部53處伸直或彎曲,用以展開或收合該屋頂部50。其中,該第一屋頂支架52及該第二屋頂支架54例如但不限于是由方管所制成。
請參照圖5,其繪示本實用新型一較佳實施例的地板部30、外墻部40及屋頂部50的展開示意圖。如圖所示,本實用新型的地板部30、外墻部40及屋頂部50于展開時,可通過由該馬達20依序將該屋頂部50、該外墻部40及該地板部30展開,使該馬達20帶動該第二屋頂支架54,并使該第一屋頂支架52于樞軸部53處伸直,用以展開該屋頂部50;并通過由馬達20驅動該外墻支架42使外墻41伸直;再通過由馬達20驅動該地板支架32使地板31伸直即可完成本實用新型的展開;于收合時,可通過由該馬達20以相反順序將該地板部30、該外墻部40及該屋頂部50收合于該本體10中。
請參照圖6,其繪示本實用新型一較佳實施例的地板部30及外墻部40的收合示意圖。如圖所示,本實用新型的地板部30及外墻部40于收合時,可先通過由馬達20驅動該地板支架32使地板31向上彎曲并于該地板31與外墻41平行后再通過由馬達20驅動外墻支架42,使外墻41向內移動,同時由于地板31是通過由方鐵60固持于外墻41上,因此地板31也會隨著外墻41向內移動,以收合于該本體10中。
請參照圖7,其繪示本實用新型一較佳實施例的屋頂部50的收合示意圖。如圖所示,于收合完成地板部30及外墻部40后,接著可進行收合屋頂部50的動作,于收合屋頂部50時,可先通過由馬達20驅動該第二屋頂支架54并帶動該第一屋頂支架52于該樞軸處53彎曲,該第二屋頂支架54并持續(xù)往內收,使屋頂51經(jīng)由方鐵60向下向內彎曲,直至屋頂51與外墻41平行為止,如此即可將屋頂部50收合于該本體10中。
請參照圖8,其繪示本實用新型一較佳實施例的地板部30、外墻部40及屋頂部50的收合示意圖。如圖所示,本實用新型的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于收合完成時,由外至內分別是屋頂部50、地板部30及外墻部40,且分別收合于本體10的兩側,且本體10中間還具有部分空間可供利用,亦即,面積足夠使用時,即不需展開本實用新型的活動屋,當空間不足時,再形展開即可獲得數(shù)倍的活動空間。
綜上所述,本實用新型的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較現(xiàn)有技術而言,其提供一種易于展開及收合的活動屋,當展開活動屋,可獲得數(shù)倍的活動空間的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
雖然本實用新型已以較佳實施例揭露如上,然其并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任何熟習此技藝者,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圍內,當可作少許的更動與潤飾,因此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當視后附的申請專利范圍所界定者為準。
權利要求1.一種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其特征在于包括一本體,是為一中空殼體;至少一馬達,是置于該本體的一側;至少一地板部,是收納于該本體中且耦接至該馬達;至少一外墻部,是收納于該本體中且耦接至該馬達;以及至少一屋頂部,是收納于該本體中且耦接至該馬達;以便于展開時,通過由該馬達依序將該屋頂部、該外墻部及該地板部展開,即使該活動屋的面積倍增;于收合時,通過由該馬達以相反順序將該地板部、該外墻部及該屋頂部收合于該本體中。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其特征在于,所述該本體是為一貨柜屋。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其特征在于,所述該馬達較佳是裝設于該本體的兩側,且以油壓或氣壓控制方式控制該地板部、該外墻部或該屋頂部的展開或收合。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其特征在于,所述該地板部進一步包括一地板,是收納于該本體中且其一端是通過由一方鐵固持于該外墻部的一端,并于展開后當成該組合式活動屋的地板使用;以及一地板支架,其一端耦接至該馬達且通過由一方鐵固持于該外墻部上,另一端則通過由一方鐵固持于該地板的一處,用以展開或收合該地板部。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其特征在于,該外墻部進一步包括一外墻,是收納于該本體中,其一端通過由一方鐵耦接至該地板上,另一端則通過由一方鐵固持于該屋頂部的一處,并于展開后可當成該組合式活動屋的外墻使用;以及一外墻支架,其一端通過由一方鐵固持于該本體的一側且耦接至該馬達,另一端則通過由一方鐵固持于該外墻的一處,用以展開或收合該外墻部。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其特征在于,所述該屋頂部進一步包括一屋頂,是收納于該本體中,其一端通過由一方鐵固持于該外墻部的一側,并于展開后當成該組合式活動屋的屋頂使用;一第一屋頂支架,其一端通過由一方鐵固持于該屋頂?shù)耐鈧惹野ㄒ粯休S部,另一端則通過由一方鐵固持于該殼體的底部處;以及一第二屋頂支架,其一端通過由一方鐵固持于該本體的頂部側且耦接至該馬達,另一端則通過由一方鐵固持于該第一屋頂支架的一處;以便通過由該馬達帶動該第二屋頂支架,并使該第一屋頂支架于樞軸部處伸直或彎曲,用以展開或收合該屋頂部。
7.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其特征在于,所述該外墻進一步包括至少一門及至少一窗戶。
8.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其特征在于,所述該地板支架是由方管所制成。
9.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其特征在于,所述該外墻支架是由方管所制成,且該第一屋頂支架及該第二屋頂支架是由方管所制成。
10.如權利要求4、5或6所述的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其特征在于,所述該方鐵進一步包括至少一內圓且其直徑為60毫米。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是一種可收合組合式活動屋,其包括本體,用以容置后述的組件;至少一馬達,用以展開或收合該組合式活動屋;至少一地板部;至少一外墻部;以及至少一屋頂部;以便于展開時,可通過由該馬達依序將該屋頂部、該外墻部及該地板部展開,即可使該活動屋的面積倍增;于收合時,可通過由該馬達以相反順序將該地板部、該外墻部及該屋頂部收合于該本體中。
文檔編號E04H1/02GK2753821SQ20042001377
公開日2006年1月25日 申請日期2004年10月12日 優(yōu)先權日2004年10月12日
發(fā)明者林升一 申請人:林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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