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可充氣的照明氣球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對可充氣和可照明的氣球的改進。
眾所周知,氣球包括一個可用氣體充氣的氣囊,這種氣球通過一個細長件與地面相連接,以便使充有比空氣輕的氣體的氣球保持在離地面的一定高度上,該氣球中裝入一個與一個電源相連的照明裝置,例如通過導線與電源相連,從而使氣球和氣囊上可標印的文字特別是在夜間能容易被看見。
本發(fā)明的改進在于氣球包括一個對該氣囊的變形和/或氣囊內的氣體壓力敏感并且能作用在用于驅動插在該照明裝置和該電源之間的連接物上的開關裝置的部件上的驅動裝置,以便根據(jù)至少一個限定的閾值在兩側上進行接通或斷開這種連接。
按照本發(fā)明的驅動裝置最好至少部分地放置在該氣囊內部。
在本發(fā)明的一個優(yōu)選實施例中,上述驅動裝置包括至少一個在該氣囊內延伸并將該氣囊的一部分與該驅動件相連的線狀件,所述的驅動件設置在該氣囊的周邊的另一位置上。
在一個改型中,所述的驅動裝置可以包括至少是一個至少局部地構成所述線狀件的彈簧,并且該驅動裝置在該開關裝置驅動之前動作。
在另一個改型中,該驅動裝置可以包括至少一個與所述線狀件拉伸方向相反方向動作的彈簧,并且在該開關裝置驅動之前動作。
在又一個改型中,所述的驅動裝置至少可以包括至少部分地構成所述的線狀件的第一彈簧和至少一個在與所述線狀件拉伸方向相反方向動作的第二彈簧。第一彈簧的拉伸系數(shù)大于第二彈簧的拉伸系數(shù)。
按照本發(fā)明,所述的驅動裝置可以優(yōu)選地包括一個固定在所述氣囊上的支撐板,并且在該氣囊上帶有一個支撐面。在所述線狀件拉伸方向相反的方向上動作的所述彈簧兩端中之一端緊靠該支承面固定,在該支撐板的另一側上,所述的驅動件的一部分延伸穿過該彈簧,一部分支承在該彈簧在的另一端上。
按照本發(fā)明,所述的驅動件最好是一個具有夾發(fā)針形狀的線狀件,該線狀件的分支通過上述彈簧延伸出,所述分支的端部成彎曲形狀,該線狀件與該夾發(fā)針的環(huán)相連接,所述的彈簧支承在這些相疊彎曲端(bent-over end)上。
為了更清楚理解本發(fā)明,下面參看附圖中所示的非限定性的例子詳細說明本發(fā)明的氣球,其中
圖1示出了充氣狀態(tài)的氣球;圖2示出了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在少許放氣狀態(tài)下的氣球;圖3示出了上述已充氣的氣球的下部分的放大垂直剖視圖;圖4示出與圖3相應的至少部分放氣的氣球的視圖;圖5示出了垂直于圖4的所述氣球的下部分的放大的垂直剖視圖;圖6示出了從圖3至5中的上述氣球下部的上方觀察的視圖。
在圖1和2中所示的氣球包括一個由例如透明或半透明的能變形的材料制成的氣囊2,當該氣囊充有例如比空氣輕的氣體時成為球狀。
該氣囊的上部或“北極”上有一個以密封方式固定有一塊支撐板3的圓形通道,在氣囊的下部或“南極”上有一個以密封方式固定一塊支撐板4的圓形開口。
在支撐板3和支撐板4之間,氣球1有一個上端以公知的方式固定到上支撐板3上且包括柔性線6的線狀件5和一個上端固定到線6的下端,其下端與支撐板4相連的螺旋彈簧7。這將在后面進行說明。
裝有兩個對置的燈泡9的10的燈泡支撐板8固定到線6上。
從圖1中可以發(fā)現(xiàn),當氣球1處在充氣狀態(tài)時,線件5垂直地沿著氣球2的直徑方向延伸,彈簧7被拉長。
當氣球在充氣狀態(tài)時,裝有燈泡9和10的支撐板8大致位于線狀件5的中間,距離支撐板3和4的距離大致相等。
當氣球1被有意或無意放出包含在氣囊2內的氣體時,線件5的長度減少,特別是由于彈簧7引起的拉緊的影響,使氣囊2的上部分下降,并使氣囊的下部分靠近垂直軸,從而使氣球的橫截面大致成心形或梨形。
從圖3至6可以看到,支撐板4設置在氣囊2在外側,它的周邊部分與一個配置在氣囊2內側的環(huán)11相配合并借助分布在周邊上的螺釘12固定,氣囊2的上述下開口的邊緣保持在支承板4的周邊部分和該環(huán)11之間,密封件13夾在氣囊2的邊緣和支承板4之間。上支撐板是按相同的方式固定的。
在支撐板4和中心部分,支撐板4有一個朝向氣囊2內部延伸的圓筒狀突出部分14。
一個螺旋彈簧15安裝在這個突出部分14上,該彈簧15的上端支承在裝在圓筒部分14的上部的擋圈16上。
彈簧7的下端固定在具有兩個分支19和20的夾發(fā)針18的環(huán)形部分17上,所述的兩個分支19和20向下伸出彈簧15,并且有兩個沿徑向朝外彎曲的端部21和22,這兩個端部21和22大致平行于支撐板4,彈簧15的這端支撐在這兩個相疊彎曲的部分21和22上。
為了使夾發(fā)針18的分支21和22橫向通過,圓筒狀的突起部分14有兩個徑向相對的開口朝頂部分垂直凹槽23和24。為了限制夾發(fā)針由于彈簧15的伸長引起的向下的行程,這個凹槽23和24具有一個確定的長度,以便使夾發(fā)針18的相疊彎曲部分21和22支撐在凹槽的底部上。
在支撐板4的圓筒部分14的一側上裝有一電開關25,開關25的移動推動垂直配置的觸點26,以便面向夾發(fā)針18的端部21。
氣球1還有一個封裝電纜27,電纜27的一端借助公知的螺母件28以密封的方式固定在支撐板4上,而電纜27的另一端固定到地面上,以便使充氣狀態(tài)的氣球保持在確定的高度上。
包裹在電纜27中并在圓筒部分14內部露出的導電體29穿過處于該圓筒壁上的孔30并與開關25電連接,然后通過適當長度的導體與燈泡9和10電連接。
從圖3可以看出,當氣球1處在充氣狀態(tài)時,彈簧7被拉伸,而彈簧15被壓縮,夾發(fā)針18處在一個高位置上,因而其端部21也位于其高位置上,開關25的推動觸點26將與地和電源相連的導體29和燈泡9和10之間進行電連接,使燈泡9和10發(fā)光。
當氣球1放氣時,如上所述,支撐板3和4之間距離減小,而線狀件5仍由于彈簧7的作用保持拉伸狀態(tài),因為彈簧的長度是逐漸端短的。
因為彈簧7的伸長系數(shù)選擇將比彈簧15的伸長系數(shù)明顯大得多,彈簧15的作用方向是抵抗線狀件5上形成的拉伸方向,在線狀件5的一個確定長度內,夾發(fā)針18向下移動,以便使其端部21支撐在開關25的推動觸點26上,并使推動觸點26返回到圖4所示的位置,在該位置上,燈泡9和10的電源電路被切斷。
借助于彈簧7和15的反向的組合,從而使開關25從其接通到其切斷的位置的線件5的長度的改變是比較小的。這將至少部分地防止燈泡9和10閃光。
這樣,上述的用于使燈泡電源電路的接通和斷開的上述安全裝置受氣囊2的形狀變化的支配,而氣球形狀本身又取決于氣囊的壓力。
另外,從圖5中可以看出,支撐板4裝備有供氣球1充氣的閥31,這個支撐板4還有一個外側由一塊板33蓋住以便構成一個安全閥的貫穿的通道32,所述的板33有一個穿過支撐板4的銷34,一個恢復彈簧35夾在銷34的內端和支撐板4的內面之間。
本發(fā)明不限于上述的例子。在不超出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書的范圍的條件下,還可以有許多可供選擇的實施例。
權利要求
1.一種氣球,包括一個可充氣的氣囊(2),一個能使上述氣球與地面相連接的細長件(27)和一個能與一個電源相連接的照明單元(9),其特征在于,還包括一個驅動裝置(7,15),該驅動裝置對于所述氣囊的變形和/或在氣囊中氣體的壓力敏感,并且可以作用在用于推動插在所述的照明單元和所述的電源之間的開關裝置(25)的一個件(18)上,以便根據(jù)至少一個確定閾值的兩側使上述的連接接通或斷開。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氣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驅動裝置至少一部分安裝在所述氣囊內。
3.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氣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驅動裝置至少包括一個在所述氣囊中延伸和使所述氣囊的一部分與所述的推動件相連的線狀件(5),所述的推動件固定在該氣囊的外周的另一位置上。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氣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驅動裝置至少包括一個至少部分形成線狀件的彈簧(7),并且在所述開關裝置推動之前動作。
5.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氣球,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裝置至少包括一個在與線狀件拉伸方向相反方向動作的彈簧(15),并在所述的開關裝置推動之前動作。
6.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氣球,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裝置至少包括一個至少部分形成線狀的第一彈簧(7)和至少一個在與所述線狀件拉伸方向相反的方向動作的第二彈簧(15),所述第一彈簧的拉伸系數(shù)大于第二彈簧的拉伸系數(shù)。
7.如權利要求5或6所述的氣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驅動裝置包括一個固定在所述氣囊上的支撐板(4)和有一個在氣囊內的支撐面,在與所述線狀件的拉伸方向相反方向動作的所述彈簧(15)的兩端之一緊靠在該支撐面上,在所述支撐板(4)的另一側上,該推動件(18)包括一個穿過該彈簧延伸的部分(21)和一個具有在上面支撐有該彈簧另一端的部分。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氣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驅動件是一個具有夾發(fā)針(18)形狀的線狀件,所述夾發(fā)針(18)的兩個分支穿過彈簧(15)延伸,所述的兩個分支的端部被彎曲,所述的線狀件(5)與所述夾發(fā)針的環(huán)部相連,所述的彈簧(15)支撐在這兩個相疊彎曲的端部上。
全文摘要
一種氣球,包括一個可以充氣的氣囊,一個能使氣球與地面相連的細長件和一個能與電源相連接的照明單元,還包括一個驅動裝置,對于所述氣囊的變形和/或氣囊內的氣體壓力敏感,并且可以作用在用于推動插在所述照明單元和所述電源之間的開關裝置的一個件上,以便根據(jù)至少一個確定閾值的兩側使上述的連接接通或斷開,所述的驅動裝置最好包括兩個作用相反的彈簧。
文檔編號A63B43/06GK1148816SQ9519319
公開日1997年4月30日 申請日期1995年4月27日 優(yōu)先權日1994年4月29日
發(fā)明者皮埃爾·G·沙伯特 申請人:艾爾斯達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