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鞋用除臭粉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屬消毒滅菌制品領域,特別是涉及一種鞋用除臭粉。
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由于細菌引起的腳臭、鞋臭和腋臭十分常見。因此,已有人進行了研究,提供了一些除臭的方案。但是,這些方案或多或少對皮膚有一定刺激性,從而影響了其使用。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殺菌除臭效果好,對皮膚無刺激、無干裂、無副作用的制品,且生產(chǎn)簡便易行,使用方便,性能穩(wěn)定。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通過如下技術方案來實現(xiàn)的由25~40%的硼酸、40~55%的硫酸鋅、5~12%的白蛋白、3~4%的硫酸和1~5%的殺菌劑經(jīng)粉碎、混合而得鞋用除臭粉,其中殺菌劑為二氯異氰尿酸鈉和麝香草酚中的一種或兩種。
上述配方中,還可添加5~8%的硫酸銅或/和1~3%的香精。
上述技術方案中,還可采用下面的工藝方法,將硼酸、硫酸鋅粉碎,加入水中溶解,配成飽和溶液,再加入硫酸,攪勻濾去沉淀物,濾液經(jīng)干燥、結晶、粉碎,得A組份;將硫酸銅粉碎作為B組份;將白蛋白用1~5倍的氧化鋅或滑石粉吸附,再加香精,攪勻,再加入殺菌劑,攪勻,粉碎,得C組份;將A、B、C三個組份攪勻,包裝,得鞋用除臭粉。
本發(fā)明的鞋用除臭粉用于鞋、鞋墊的殺菌除臭,用于防治腳氣、腳癬,以及用于消除腋臭和汗臭。
本發(fā)明的鞋用除臭粉經(jīng)細菌定量殺滅試驗(懸液法),表明在有效含量為1000mg/l時,作用15分鐘,對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胞殺滅率為99.9%以上。經(jīng)有機物影響試驗,表明在有效含量為1000mg/l時,作用15分鐘,對含50%小牛血清保護條件下的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胞平均殺滅率為99.9%。經(jīng)穩(wěn)定性試驗,表明本發(fā)明的鞋用除臭粉在54℃下恒溫14天,有效含量的下降率僅有2.2%。經(jīng)皮膚刺激試驗,表明新西蘭白兔皮膚無異常改變,三只白兔的皮膚刺激分值均為0,結論是對實驗動物無刺激性。
將本發(fā)明的鞋用除臭粉均勻撒入鞋的前半部或鞋墊上,3小時即可消除臭味,使用一次能保持20天以上。
因此,本發(fā)明的鞋用除臭粉具有消毒殺菌,清除腳臭,抑制腳部真菌感染的功能,能防治腳病,長期使用能徹底治愈腳氣和腳癬;涂于腋下能清除汗臭和腋臭。對皮膚無刺激、無干裂、無副作用。而且,生產(chǎn)簡便易行,使用方便,性能穩(wěn)定。
下面是本發(fā)明的實施例。
實施例一將40克的硼酸,40克的硫酸鋅,12克的白蛋白分別粉碎,與3克的硫酸混合,再與5克二氯異氰尿酸鈉混勻,得鞋用除臭粉100克。
實施例二將25克的硼酸和55克的硫酸鋅粉碎,加入水中溶解,配成飽和溶液,再加入4克硫酸,攪勻,濾出沉淀物,濾液經(jīng)干燥、結晶、粉碎,得到A組份;將8克硫酸銅粉碎作為B組份;將5克白蛋白用1倍(5克)的氧化鋅吸附,再加入2克香精,攪勻,再加入1克二氯異氰尿酸鈉,攪勻,粉碎,得C組份。
將A、B、C三組份攪勻,包裝,得成品。
實施例三硼酸的用量為30克,硫酸鋅的用量為50克,硫酸用量為3克,硫酸銅用量為5克,白蛋白用量為5克,氧化鋅的用量為5倍(25克),香精的用量為2克,二氯異氰尿酸鈉為3克,其余同實施例二。
實施例四用25克滑石粉替代氧化鋅,其余同實施例三。
實施例五用3克麝香草酚替代二氯異氰尿酸鈉,其余同實施例三。
權利要求
1.鞋用除臭粉,由25~40%的硼酸、40~55%的硫酸鋅、5~12%的白蛋白、3~4%的硫酸和1~5%的殺菌劑經(jīng)粉碎、混合而得鞋用除臭粉,其中殺菌劑為二氯異氰尿酸鈉和麝香草酚中的一種或兩種。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用除臭粉,其特征在于添加5~8%的硫酸銅或/和1~3%的香精。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用除臭粉,其特征在于采用下面的工藝方法,將硼酸、硫酸鋅粉碎,加入水中溶解,配成飽和溶液,再加入硫酸,攪勻濾去沉淀物,濾液經(jīng)干燥、結晶、粉碎,得A組份;將硫酸銅粉碎作為B組份;將白蛋白用1~5倍的氧化鋅或滑石粉吸附,再加香精,攪勻,再加入殺菌劑,攪勻,粉碎,得C組份;將A、B、C三個組份攪勻,包裝,得鞋用除臭粉。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鞋用除臭粉,其特征在于本發(fā)明的鞋用除粉用于鞋、鞋墊的殺菌除臭,用于防治腳氣、腳癬,以及用于消除腋臭和汗臭。
全文摘要
鞋用除臭粉,由25~40%的硼酸、40~55%的硫酸鋅、5~12%的白蛋白、3~4%的硫酸和1~5%的殺菌劑經(jīng)粉碎、混合而得鞋用除臭粉,其中殺菌劑為二氯異氰尿酸鈉和麝香草酚中的一種或兩種,并添加5—8%的硫酸銅或1—3%的香精。本發(fā)明為公眾提供一種殺菌除臭效果好,對皮膚無刺激、無干裂、無副作用的鞋用衛(wèi)生保健制品,且生產(chǎn)簡便易行,使用方便,性能穩(wěn)定。
文檔編號A61L2/23GK1255380SQ9911737
公開日2000年6月7日 申請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優(yōu)先權日1999年11月22日
發(fā)明者劉利明 申請人:劉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