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醫(yī)療器械技術領域,具體是一種正骨分骨器。
背景技術:
尺橈骨雙骨折是最常見的上肢骨折之一,直接暴力、傳導暴力、扭轉暴力均可造成此類骨折。傳導暴力造成的骨折移位錯綜復雜,多為不穩(wěn)定性骨折;扭轉暴力造成的螺旋形或斜形骨折亦為不穩(wěn)定性骨折。前臂的旋轉功能對手部功能的發(fā)揮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尺橈骨干雙骨折后如何最大限度地恢復前臂的旋轉功能是至關重要的問題,由于前臂肌肉多,肱橈肌、旋前方肌等的牽拉,極易造成尺橈骨移位加大,或者雙骨內并,給手法正骨和治療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并且很容易發(fā)生再次骨折移位。因此骨折復位后如何固定,如何確保骨折不再發(fā)生移位、復位不丟失成為骨折治療中急需解決的難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正骨分骨器,包括:
一組剪式臂,所述剪式臂的尾端對稱布設相互卡接的卡接段,頭端對稱布設定位件;
一組夾板,所述夾板上開設通孔,在該通孔的一側伸出擋環(huán),該擋環(huán)上對稱開設槽口;
一對“8”字扣,該“8”字扣凸側邊的一處設有開口;
所述定位件伸入夾板的通孔內后,所述“8”字扣的凹邊分別活動卡接在對應的槽口內,使所述夾板活動連接在剪式臂的頭端。
優(yōu)選地,所述的剪式臂頭端的定位件為球形;
所述通孔的孔徑d1=所述擋環(huán)的內徑d2;
該定位件的外徑d3<所述通孔的孔徑d1;
所述“8”字扣的兩段凹邊之間的距離d4<所述擋環(huán)的內徑d2;
所述定位件的外徑d3≥所述“8”字扣兩段凹邊之間的距離d4;
所述“8”字扣的開口之間的距離d5<該“8”字扣的凸邊之間的距離d6。
優(yōu)選地,所述的夾板的一面為弧面結構。
優(yōu)選地,所述的夾板的長度為5~15cm,寬度為1~3cm;
所述的擋環(huán)的厚度為5mm。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
A、所述夾板為可更換式,可根據不同病人的大小進行更換;
B、剪式臂頭端與夾板為非固定式連接,由于肢體形狀為近端粗遠端細的形狀,本發(fā)明的設計可根據不同病人做到滿足肢體形狀做到隨體塑形,與肢體更服帖;
C、剪式臂尾端的限位卡住作用,可以滿足一只手為病人正骨,另一只手單手操作,限位卡住以后可以將手解放出來。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圖1中A部分的放大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中剪式臂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發(fā)明中夾板的結構示意圖;
圖5為本發(fā)明中“8”字環(huán)的結構示意圖;
圖6為本發(fā)明的爆破圖。
其中:
1-剪式臂 11-卡接段 12-定位件
2-夾板 21-通孔 22-擋環(huán)
23-槽口 3-“8”字扣 31-開口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例,對本發(fā)明做進一步說明。
實施例1:
如圖1~圖5所示的一種正骨分骨器,包括:
一組剪式臂1,所述剪式臂1的尾端對稱布設相互卡接的卡接段11,頭端對稱布設定位件12;
一組夾板2,所述夾板2上開設通孔21,在該通孔21的一側伸出擋環(huán)22,該擋環(huán)22上對稱開設槽口23;
一對“8”字扣3,該“8”字扣3凸側邊的一處設有開口31;
所述定位件12伸入夾板2的通孔21內后,所述“8”字扣3的凹邊分別活動卡接在對應的槽口23內,使所述夾板2活動連接在剪式臂1的頭端。
所述的剪式臂1頭端的定位件12為球形;
所述通孔21的孔徑d1=所述擋環(huán)22的內徑d2;
該定位件12的外徑d3<所述通孔21的孔徑d1;
所述“8”字扣3的兩段凹邊之間的距離d4<所述擋環(huán)22的內徑d2;
所述定位件12的外徑d3≥所述“8”字扣3兩段凹邊之間的距離d4;
所述“8”字扣的開口31之間的距離d5<該“8”字扣的凸邊之間的距離d6。
所述的夾板2的一面為弧面結構。
所述的夾板2的長度為15cm,寬度為3cm;
所述的擋環(huán)22的厚度為5mm。
所述卡接段11的結構為傾斜45度角后垂直鋸齒片狀結構,推動可以直接卡住,類似捆綁帶原理不會滑動,可以解放操作者雙手
該正骨分骨器的使用方式:在患者骨折部位敷上石膏后,待石膏干固前,手持該正骨分骨器,沿兩骨間隙進行夾持,夾板2可自動尋找間隙,將內并的兩骨分開,調整角度糾正成角骨折,待石膏干固定型后,松開該正骨分分骨器即可。
需要替換不同尺寸的夾板時,先通過“8”字扣3的開口31將所述“8”字扣3取下,將剪式臂1頭端的定位件12由夾板2的通孔中21取出,此時剪式臂1、夾板2與“8”字扣3三者分離。選取適宜尺寸的夾板2,將剪式臂1頭端的定位件12伸入夾板2的通孔21的通孔中,再通過“8”字扣3的開口31將“8”字扣3滑入擋環(huán)22的槽口23。
以上已對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較佳實施例進行了具體說明,但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并不限于所述的實施例,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違背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精神的前提下還可以作出種種的等同的變型或替換,這些等同變型或替換均包含在本申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