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痔瘡的中藥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治療痔瘡的中藥,該藥物為以下成分按重量比構成:枳殼6-10份,黃芩5-10份,地榆10-20份,仙鶴草15-30份,荊芥15-30份,生地12-24份,黃連10-20份,銀花12-24份,黃柏10-20份,當歸12-24份,升麻6-12份,柴胡6-12份,旱蓮草15-30份,側柏葉15-30份,胡麻仁15-30份。本藥物中荊芥與槐花,增強止血功能,當歸補血;活血;調經(jīng)止痛;潤燥滑腸,柴胡與升麻透表泄熱,疏肝解郁,升舉陽氣。其余藥物也均具有清熱解毒,長肌肉,的作用,因此對與治療痔瘡有極好的效果。
【專利說明】治療痔瘡的中藥
【技術領域】
[0001]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用于治療痔瘡的中藥,具體地說,涉及一種用于對患有痔瘡的成年人進行治療的中藥。
【背景技術】
[0002]痔瘡是肛門直腸底部及肛門粘膜的靜脈叢發(fā)生曲張而形成的一個或多個柔軟的靜脈團的一種慢性疾病。通常當排便時持續(xù)用力,造成此處靜脈內壓力反復升高,靜脈就會腫大。婦女在妊娠期,由于盆腔受壓迫,阻礙血液循環(huán)常會發(fā)生痔瘡,許多肥胖的人也會罹患痔瘡,人體直腸末端粘膜下和肛管皮膚下靜脈叢發(fā)生擴張和屈曲所形成的柔軟靜脈團,稱為痔,又名痔瘡、痔核、痔病、痔疾等。醫(yī)學所指痔瘡包括內痔、外痔、混合痔,是肛門直腸底部及肛門粘膜的靜脈叢發(fā)生曲張而形成的一個或多個柔軟的靜脈團的一種慢性疾病。
【發(fā)明內容】
[0003]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針對現(xiàn)有的采用西醫(yī)方法治療痔瘡所存在的毒副作用大,易造成患者痛苦的不足,提供一種依照中醫(yī)理論制成的新型痔瘡治療藥物。
[0004]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為:一種治療痔瘡的中藥,該藥物為以下成分按重量比構成:枳殼6-10份,黃芩5-10份,地榆10-20份,仙鶴草15-30份,荊芥15-30份,生地12-24份,黃連10-20份,銀花12-24份,黃柏10-20份,當歸12-24份,升麻6_12份,柴胡6_12份,旱蓮草15-30份,側柏葉15-30份,胡麻仁15-30份。
[0005]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為:本藥物中荊芥與槐花,增強止血功能,當歸補血;活血;調經(jīng)止痛;潤燥滑腸,柴胡與升麻透表泄熱,疏肝解郁,升舉陽氣。其余藥物也均具有清熱解毒,長肌肉的作用,因此對與治療痔瘡有極好的效果。
【具體實施方式】
[0006]本發(fā)明的第一具體實施例,一種治療痔瘡的中藥,該藥物為以下成分按重量比構成:積殼6份,黃芩5份,地榆10份,仙鶴草15份,荊芥15份,生地12份,黃連10份,銀花12份,黃柏10份,當歸12份,升麻6份,柴胡6份,旱蓮草15份,側柏葉15份,胡麻仁15份。
[0007]本發(fā)明的第二具體實施例,一種治療痔瘡的中藥,該藥物為以下成分按重量比構成:積殼8份,黃芩7份,地榆15份,仙鶴草22份,荊芥22份,生地18份,黃連15份,銀花18份,黃柏15份,當歸17份,升麻8份,柴胡8份,旱蓮草23份,側柏葉24份,胡麻仁22份。
[0008]本發(fā)明的第三具體實施例,一種治療痔瘡的中藥,該藥物為以下成分按重量比構成:積殼10份,黃芩10份,地 榆20份,仙鶴草30份,荊芥30份,生地24份,黃連20份,銀花24份,黃柏20份,當歸24份,升麻12份,柴胡12份,旱蓮草30份,側柏葉30份,胡麻仁30份。[0009]制備該藥物時,首先將全部藥物粉碎,過80目篩,然后將藥物混合,加入8倍的水煎煮2小時,隨后用三層紗布過濾,取濾液服用即可,每日I劑,日服2次溫服。
[0010]臨床資料:
[0011]實驗組與對比組各22例,實驗組年齡33-55歲,對照組年齡31_54歲,實驗組中男性17例,女性5例,對照組中,男性18例,女性4例,兩組情況無顯著差異,具有可比性。實
驗組采用本發(fā)明具體實施例1的藥物,對照組采用西藥靜青栓治療。最終結果如下表所示。
[0012]
【權利要求】
1.一種治療痔瘡的中藥,其特征在于,該藥物為以下成分按重量比構成:枳殼6-10份,黃芩5-10份,地榆10-20份,仙鶴草15-30份,荊芥15-30份,生地12-24份,黃連10-20份,銀花12-24份,黃柏10-20份,當歸12-24份,升麻6-12份,柴胡6-12份,旱蓮草15-30份,側柏葉15-30份,胡麻仁15-30份。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治療痔瘡的中藥的制備方法,其特征在于:制備該藥物時,首先將全部藥物粉碎,過80目篩,然后將藥物混合,加入8倍的水煎煮2小時,隨后用三層紗布過濾,取濾 液服用即可。
【文檔編號】A61K36/804GK103908515SQ201210595080
【公開日】2014年7月9日 申請日期:2012年12月31日 優(yōu)先權日:2012年12月31日
【發(fā)明者】李俊華 申請人:李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