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制鞋設備的技術領域,更具體地說涉及一種制鞋生產線上的鞋面安置架。
背景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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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制鞋行業(yè)中,由于鞋子具有比較嚴格的規(guī)格要求,一般使用可沿流水線推進方向移動的鞋架輸送鞋楦、鞋底、鞋面等制鞋物料,鞋楦、鞋底、鞋面配對放置于相應位置。一般的鞋架包括托盤、托架,使用時是將鞋楦、鞋底、鞋面等制鞋物料放置在托盤上或者托架上,物料一般需要放置在托盤、托架上,每層托盤或托架的支承面積有限,只能在其有效支承位置上放置制鞋物料,無法有效使用其所占據的空間。因此需要鞋架的數量更多,生產效率比較低,拿取物料也會受到相鄰層的托盤或托架的阻礙。
技術實現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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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發(fā)明的目的就是針對現有技術之不足,而提供一種制鞋生產線上的鞋面安置架,以制鞋上生產線上各工位輸出相應的零部件代替?zhèn)魉偷男転槟康?,實現鞋面加工工位鞋面的單個輸出。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fā)明的技術解決措施如下:
一種制鞋生產線上的鞋面安置架,包括翻轉板和安裝板,翻轉板后端面的上端固定有支耳,支耳通過鉸接軸鉸接在鉸接座上,鉸接座固定在安裝板上,鉸接座下側的翻轉板和安裝板上均固定有支柱,彈簧的兩端插套在支柱上并分別壓靠在翻轉板和安裝板上,鉸接座上的安裝板上固定有擋塊,擋塊抵靠在翻轉板上,翻轉板的前端面上固定有安置架,安置架包括水平的主桿,主桿上方的兩側分別設有兩根副桿,副桿的前端彎折成型有斜桿,斜桿的下端固定在主桿上,主桿的前端彎折成型有u型的支架,支架上成型有l(wèi)形的拉手;翻轉板上側的安裝板上固定有若干支撐桿,支撐桿的前端成型有螺柱,螺柱穿過擋板螺接有緊固螺母,擋板的下端成型有豎直的槽口,主桿上的支架插接在擋板的槽口內。
優(yōu)選的,所述安裝板的周邊上成型有若干安裝孔。
優(yōu)選的,所述安置架上主桿的后端和副桿的后端插接固定在翻轉板上,副桿和主桿均采用圓桿,主桿的直徑大于副桿的直徑。
優(yōu)選的,所述的支撐桿至少設有兩根,擋板的上端成型有分支板,支撐桿上的螺柱插接在分支板上。
優(yōu)選的,所述擋板的后端面和斜桿的下端之間留設有間隙。
優(yōu)選的,所述擋板上的槽口長度小于主桿上支架兩端之間的間距。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在于:其通過制鞋上生產線上各工位輸出相應的零部件來代替?zhèn)魉偷男?,從而在為需要使用鞋面的工件工位上,實現鞋面加工工位鞋面的單個輸出。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立體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正視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側視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翻轉板;2、安裝板;21、安裝孔;3、支耳;4、矩形鉸接座;6、彈簧;7、支柱;8、安置架;81、主桿;811、支架;812、拉手;82、副桿;821、斜桿;9、擋板;10、支撐桿;101、螺柱;11、緊固螺母;12、擋塊。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見圖1至3所示,一種制鞋生產線上的鞋面安置架,包括翻轉板1和安裝板2,翻轉板1后端面的上端固定有支耳3,支耳3通過鉸接軸鉸接在鉸接座4上,鉸接座4固定在安裝板2上,鉸接座4下側的翻轉板1和安裝板2上均固定有支柱7,彈簧6的兩端插套在支柱7上并分別壓靠在翻轉板1和安裝板2上,鉸接座4上的安裝板2上固定有擋塊12,擋塊12抵靠在翻轉板1上,翻轉板1的前端面上固定有安置架8,安置架8包括水平的主桿81,主桿81上方的兩側分別設有兩根副桿82,副桿82的前端彎折成型有斜桿821,斜桿821的下端固定在主桿81上,主桿81的前端彎折成型有u型的支架811,支架811上成型有l(wèi)形的拉手812;翻轉板1上側的安裝板2上固定有若干支撐桿10,支撐桿10的前端成型有螺柱101,螺柱101穿過擋板9螺接有緊固螺母11,擋板9的下端成型有豎直的槽口91,主桿81上的支架811插接在擋板9的槽口91內。
所述安裝板2的周邊上成型有若干安裝孔21。
所述安置架8上主桿81的后端和副桿82的后端插接固定在翻轉板1上,副桿82和主桿81均采用圓桿,主桿81的直徑大于副桿82的直徑。
所述的支撐桿10至少設有兩根,擋板9的上端成型有分支板92,支撐桿10上的螺柱101插接在分支板92上。
所述擋板9的后端面和斜桿821的下端之間留設有間隙。
所述擋板9上的槽口91長度小于主桿81上支架811兩端之間的間距。
工作原理:本發(fā)明為制鞋生產線上的鞋面安置架,使用時,將鞋面安插在安置架8上,然后下拉拉手812,則實現安置架8向下傾斜,安置架8上主桿81前端的支架811脫離擋板9,支架811上的鞋面脫離支架811,同時副桿82上的鞋面下滑但被擋板9所阻擋,而在安置架8復位時,其副桿82上最前端的鞋面落到支架811上,從而下拉拉手812實現單個鞋面輸出。
所述實施例用以例示性說明本發(fā)明,而非用于限制本發(fā)明。任何本領域技術人員均可在不違背本發(fā)明的精神及范疇下,對所述實施例進行修改,因此本發(fā)明的權利保護范圍,應如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