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生活用品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抗風雨傘。
背景技術:
傘具作為我們日常生活中必備的遮風擋雨的一種工具,現(xiàn)目前的傘具從功能來說,分為雨傘和太陽傘兩種,而從傘具的收納形式又分為折疊傘以及非折疊傘兩種,而現(xiàn)在的雨傘無論是折疊或者非折疊的,在使用過程中,其展開使用時均為一個凹弧狀,當遇到風雨較大的天氣時,往往遮雨效果較差,很多時候打傘的人群叫苦不迭,這部分人更希望是穿雨衣覺得更能遮雨,現(xiàn)目前缺少一種抗風雨效果較好的傘具。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為了克服現(xiàn)有技術不足,現(xiàn)提出一種抗風雨傘,其遮風擋雨效果好,使用方便。
(二)技術方案
本實用新型通過如下技術方案實現(xiàn):本實用新型提出了一種抗風雨傘,包括主傘體,所述主傘體包括撐桿、主傘骨以及主傘面,還包括有一環(huán)狀設置的副傘體,所述副傘體包括副傘骨、副傘面以及斜拉傘骨,所述副傘骨與主傘骨一一對應且兩者鉸接連接,所述副傘面的頂部與主傘面的底部無縫對接,所述斜拉傘骨兩端分別鉸接連接于主傘骨以及副傘骨的中部,斜拉傘骨包括相互鉸接連接的兩個子斜拉傘骨且在兩個子斜拉傘骨的中部設置有限位裝置,所述副傘骨的底端外伸出一固定端,主傘骨的內側設置有能夠與固定端固定卡合的別卡一。
進一步的,所述副傘面采用透明材質所制而成。
進一步的,所述限位裝置包括一設置于其中一個子斜拉傘骨上的固定桿且所述固定桿能夠自由轉動,還包括一設置于另一個子斜拉傘骨上的別卡二,所述固定桿能夠與別卡二固定卡合。
(三)有益效果
本實用新型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實用新型提到的一種抗風雨傘,其可以通過鉸接連接關系,將副傘體從主傘體邊緣處放下來,通過斜拉傘骨以及限位裝置對副傘體進行限位固定,使得主傘體的邊緣處呈現(xiàn)一透明幕簾狀,一方面不影響視線,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遮擋風雨,提高雨傘遮雨效果,同時,本實用新型收納也較為方便。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1-主傘體;2-副傘體;11-撐桿;12-主傘骨;13-主傘面;21-副傘骨;22-副傘面;23-斜拉傘骨;121-別卡一;211-固定端;231-子斜拉傘骨;232-限位裝置;2321-固定桿;2322-別卡二。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yōu)點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僅用以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實用新型。
如圖1所示的一種抗風雨傘,包括主傘體1,所述主傘體1包括撐桿11、主傘骨12以及主傘面13,還包括有一環(huán)狀設置的副傘體2,所述副傘體2包括副傘骨21、副傘面22以及斜拉傘骨23,所述副傘骨21與主傘骨12一一對應且兩者鉸接連接,所述副傘面22的頂部與主傘面13的底部無縫對接,所述斜拉傘骨23兩端分別鉸接連接于主傘骨12以及副傘骨21的中部,斜拉傘骨23包括相互鉸接連接的兩個子斜拉傘骨231且在兩個子斜拉傘骨231的中部設置有限位裝置232,所述副傘骨21的底端外伸出一固定端211,主傘骨12的內側設置有能夠與固定端211固定卡合的別卡一121。
其中,所述副傘面22采用透明材質所制而成;所述限位裝置232包括一設置于其中一個子斜拉傘骨231上的固定桿2321且所述固定桿2321能夠自由轉動,還包括一設置于另一個子斜拉傘骨231上的別卡二2322,所述固定桿2321能夠與別卡二2322固定卡合。
本實用新型提到的一種抗風雨傘,其在具體使用時,當風雨較小或者當傘具作為太陽傘使用時,可以將副傘體2繞著副傘骨21與主傘骨12鉸接點向著主傘面13內側翻折,該過程中保證固定桿2321與別卡二2322非固定狀態(tài),當副傘體2翻轉后緊貼主傘體1內側時,將位于副傘骨21末端的固定端211與別卡一121固定連接,此時整個傘體可以使用。
當風雨較大時,將位于副傘骨21末端的固定端211掰離別卡一121,將副傘體2從主傘體1內側向外翻出,直到相互鉸接的兩個子斜拉傘骨231處于同一直線位置,此時,將位于子斜拉傘骨231上的固定桿2321轉動后與別卡二2322進行限位固定,限位固定后的斜拉傘骨23無法進行翻折,同時斜拉傘骨23也對主傘骨12以及副傘骨21的相對夾角進行固定,此時整個副傘體2為豎直向下的狀態(tài),使用者上半身可以完全浸入與主傘體1與副傘體2形成的內部空腔內,使用者通過副傘面22可以看清外部視線,同時副傘面22可以提高整個傘具遮風擋雨的效果。
上面所述的實施例僅僅是對本實用新型的優(yōu)選實施方式進行描述,并非對本實用新型的構思和范圍進行限定。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設計構思的前提下,本領域普通人員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做出的各種變型和改進,均應落入到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本實用新型請求保護的技術內容,已經(jīng)全部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