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減震鞋底,包括鞋底本體,所述鞋底本體包括與前腳掌位置對應的鞋底后跟部,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底后跟部頂面前后間隔設有至少兩個減震凹槽,各減震凹槽內(nèi)適配設置有減震元件,且相鄰兩個減震凹槽之間的鞋底后跟部上分別設有第一減震孔和第二減震孔,所述第一減震孔與靠后的減震凹槽相鄰設置且所述第一減震孔呈向后下方傾斜凹陷設置,所述第二減震孔與靠前的減震凹槽相鄰設置且所述第二減震孔呈向前下方傾斜凹陷設置。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減震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減震凹槽呈沿鞋底寬度方向延伸設置的直槽結構,且該減震凹槽的前后兩側壁頂端分別設有限位凸緣,所述減震元件適配設置在對應的減震凹槽內(nèi)并由限位凸緣限位固定。
3.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減震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底本體由EVA材質制成,所述減震元件由可彈性變形的橡膠材質制成。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減震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減震凹槽設有三個,相鄰兩個減震凹槽之間分別設有兩個第一減震孔和兩個第二減震孔,兩個所述第一減震孔沿鞋底寬度方向并排設置,兩個所述第二減震孔沿鞋底寬度方向并排設置。
5.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減震鞋底,其特征在于,各第一減震孔的前內(nèi)壁面上分別設有向后水平凸出且與第一減震孔的后內(nèi)壁面留有變形間距的第一限位柱,各第二減震孔的后內(nèi)壁面上分別設有向前水平凸出且與第二減震孔的前內(nèi)壁面留有變形間距的第二限位柱。
6.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5任一項所述的減震鞋底,其特征在于,各減震凹槽的前后兩內(nèi)壁面之間的前后距離大于第一減震孔頂部開口的前后距離,各減震凹槽的前后兩內(nèi)壁面之間的前后距離大于第二減震孔頂部開口的前后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