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布料,具體為一種竹炭絲內衣布料。
背景技術:
傳統(tǒng)的內衣布料,一般采用純棉、棉與聚酯纖維混紡、棉與滌綸或氨綸交織。此類布料的缺點是:1,布料相對重,不體貼;2,棉料吸水性強而不易干,特別用于內衣料,容易遇汗水,卻不易干,有影響身體健康;3,與身體汗水等接觸,容易滋生細菌。采用純聚酯纖維或者純滌綸布料,此類布料缺點是:1,熱量流失快,保溫性差,2聚酯纖維柔性度低,作為內衣布料舒適性差。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現(xiàn)有的內衣布料不能兼有舒適性和保溫性的缺陷,提供一種竹炭絲內衣布料。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了如下的技術方案:
一種竹炭絲內衣布料,采用以下步驟制備:
1)、選取4~6年齡的成熟孟宗竹,裁切從地表算起第10~20節(jié);
2)、將裁切的孟宗竹節(jié)切割成0.8~1.2米的片段,十字對刨成竹片,將竹片以棉繩或者麻繩5~10個捆成一束,自然烘干;進一步的,在18~30℃下,自然烘干7~14天,優(yōu)選的,烘干至竹片的含水量為13%~15%;
3)、放入無氧碳化爐進行碳化;優(yōu)選的,無氧碳化爐的溫度控制在450℃~550℃并持續(xù)36~42小時;
4)、打磨成2800~3200目的竹炭粉;優(yōu)選的,經(jīng)過氣流磨、雙向旋轉球磨,然后超聲分散,得到所述的竹炭粉;優(yōu)選的,超聲頻率為15-18kH。
5)、將丙綸、竹炭粉按照質量比為1~2:1混合均勻,干法紡絲,得到竹炭丙綸絲;
6)、將竹炭丙綸絲織成24針針織布料。
丙綸的相對密度為0.91,比棉輕40%,比滌綸輕34%,是所有服用纖維中最輕的一種,是唯一比水輕的纖維;丙綸導熱系數(shù)小,是保暖性最好的纖維;丙綸由于有較低的摩擦系數(shù),因此有較低的扭矩,較好的抗起球性;并且細旦丙綸具有柔軟、高強度的優(yōu)點和獨特的芯吸效應,穿著舒適、導濕效果好,活動出汗后無棉織物的“涼感”及合纖織物的“汗臭”,防異味和霉變,織物輕柔順滑,體貼飄逸,吸水性好,而且易干,不容易滋生細菌,保溫性好,是內衣的上選材料;竹炭的多孔結構和極強吸附性,具有透氣干爽,吸汗,除潮,除異味功效。
本發(fā)明的竹炭絲內衣布料以丙綸為載體,添加竹炭顆粒紡紗后、織造而成的面料,可以解決丙綸無吸水性的缺點,又可以解決內衣異味,吸汗,抗菌的功效,有較好的透氣、吸濕、保暖、耐磨、彈性性能。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對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進行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優(yōu)選實施例僅用于說明和解釋本發(fā)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fā)明。
實施例1
一種竹炭絲內衣布料,采用以下步驟制備:
1)、選取4年齡的成熟孟宗竹,裁切從地表算起第10~20節(jié);
2)、將裁切的孟宗竹節(jié)切割成0.8米的片段,十字對刨成竹片,將竹片以棉繩或者麻繩10個捆成一束,在18℃下,自然烘干14天,烘干至竹片的含水量為15%;
3)、放入無氧碳化爐進行碳化,無氧碳化爐的溫度控制在450℃并持續(xù)42小時;
4)、打磨成3200目的竹炭粉;
5)、將丙綸、竹炭粉按照質量比為2:1混合均勻,干法紡絲,得到竹炭丙綸絲;
6)、將竹炭丙綸絲織成24針針織布料。
實施例2
一種竹炭絲內衣布料,采用以下步驟制備:
1)、選取6年齡的成熟孟宗竹,裁切從地表算起第10~20節(jié);
2)、將裁切的孟宗竹節(jié)切割成1.2米的片段,十字對刨成竹片,將竹片以棉繩或者麻繩10個捆成一束,在30℃下,自然烘干7天,烘干至竹片的含水量為13%;
3)、放入無氧碳化爐進行碳化,無氧碳化爐的溫度控制在550℃并持續(xù)36小時;
4)、經(jīng)過氣流磨、雙向旋轉球磨,然后在15kH的頻率下超聲分散,得到2800目的竹炭粉;
5)、將丙綸、竹炭粉按照質量比為1:1混合均勻,干法紡絲,得到竹炭丙綸絲;
6)、將竹炭丙綸絲織成24針針織布料。
實施例3
一種竹炭絲內衣布料,采用以下步驟制備:
1)、選取5年齡的成熟孟宗竹,裁切從地表算起第10~20節(jié);
2)、將裁切的孟宗竹節(jié)切割成1米的片段,十字對刨成竹片,將竹片以棉繩或者麻繩8個捆成一束,在24℃下,自然烘干10天,烘干至竹片的含水量為14%;
3)、放入無氧碳化爐進行碳化,無氧碳化爐的溫度控制在500℃并持續(xù)39小時;
4)、經(jīng)過氣流磨、雙向旋轉球磨,然后在18kH的頻率下超聲分散,得到2800目的竹炭粉;
5)、將丙綸、竹炭粉按照質量比為1.5:1混合均勻,干法紡絲,得到竹炭丙綸絲;
6)、將竹炭丙綸絲織成24針針織布料。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fā)明,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