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帶有柔性槽的鞋底結構的鞋類物品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鞋類物品(100)包括鞋面(110)和固定至鞋面的鞋底結構(120)。鞋底結構(120)包括鞋底夾層(130)、鞋外底(140)以及至少一個槽。該槽包括大槽(151)和位于該大槽內的至少一個微槽(152)。大槽可由鞋底結構(120)中的凹口或減少的厚度的區(qū)域形成。微槽(152)可由大槽(151)的表面中的凹口或減少的厚度的區(qū)域形成。
【專利說明】具有帶有柔性槽的鞋底結構的鞋類物品
[0001]背景
[0002]鞋類物品通常包括兩個主要元件:鞋面和鞋底結構。鞋面通常由多個材料元件形成(比如,紡織物、聚合物片層、聚合物泡沫層、皮革、合成皮革),其被縫制或粘接地結合在一起以形成鞋類內的空腔以用于舒適地和牢固地接納足部。更具體地說,鞋面形成一種結構,其在足部的腳背和腳趾區(qū)域上方沿著足部的內側面和外側面且圍繞足部的后跟區(qū)域延伸。鞋面也可包含鞋帶系統(tǒng),以調整鞋類的配合度,以及允許足部從鞋面內的空腔進入和移出。另外,鞋面可包括鞋舌,該鞋舌在鞋帶系統(tǒng)下方延伸以提高鞋類的可調性和舒適性,且鞋面可包含用于穩(wěn)定足部的腳跟區(qū)域的腳跟穩(wěn)定器。
[0003]鞋底結構固定至鞋面的下部部分且位于足部和地面之間。例如,在運動鞋類中,鞋底結構通常包括鞋底夾層和鞋外底。鞋底夾層可由聚合物泡沫材料形成,該材料在行走、跑步以及其它走動活動期間緩沖地面的反作用力(即,為足部提供緩沖)。鞋底夾層還可包括例如流體填充室、板、穩(wěn)定器或進一步緩沖力、提高穩(wěn)定性或影響足部的運動的其它元件。在某些構造中,鞋底夾層可主要由流體填充室形成。鞋外底形成鞋類的接觸地面的元件且通常由耐久的且耐磨的橡膠材料制成,該橡膠材料包括紋理以賦予附著摩擦力。鞋底結構還可包括鞋墊,其在鞋面的空腔內且接近足部的下表面定位以提高鞋類舒適性。
[0004]概述
[0005]根據一個構造,鞋類物品可包括鞋面和固定至鞋面的鞋底結構。鞋底結構可延伸穿過鞋類的長度并且從鞋類的外側面延伸至相對的內側面。鞋底結構可界定第一表面和相對的第二表面。第一表面可連接至鞋面。第二表面可形成鞋類的接觸地面的區(qū)域,其界定:大槽(macro groove)和多個微槽(micro groove)。大槽可具有(a)從外側面且朝向內側面延伸的長度,以及(b)延伸至鞋底結構中且朝向第一表面延伸的深度。微槽可以位于大槽內且具有(a)從外側面且朝向內側面延伸的長度,以及(b)延伸至鞋底結構中且朝向第一表面延伸的深度。大槽的長度可大于微槽的長度,且大槽的深度可為微槽的深度的至少三倍。
[0006]根據一個構造,鞋類物品可包括鞋面和固定至鞋面的鞋底結構。鞋底結構可具有上表面和相對的接觸地面的表面。接觸地面的表面可界定第一凹口和多個第二凹口。第一凹口可具有第一長度和第一深度。第二凹口可位于第一凹口內。第二凹口中的每一個可具有第二長度和第二深度,其中第一長度大于第二長度,第一深度為第二深度的至少三倍,且第一個深度為上表面與接觸地面的表面之間的距離的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0007]根據一種構造,鞋類物品可包括鞋面和固定至鞋面的鞋底結構。鞋底結構可包括鞋底夾層和鞋外底。鞋底夾層可包括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第一表面鄰近鞋面定位,且第二表面與第一表面相對地定位且界定在鞋類的相對側之間的方向上延伸的凹部。鞋外底可固定至第二表面的至少一部分,鞋外底形成鞋類的接觸地面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大槽可位于凹部處且在鞋類的相對側之間的方向上延伸。大槽可形成在接觸地面的表面中的凹口。多個微槽可以位于大槽內。微槽可以在鞋類的相對側之間的方向上延伸。微槽可形成接觸地面的表面中的另外的凹口。
[0008]表征本發(fā)明的方面的新穎性的優(yōu)勢及特征在所附權利要求中被特別地指出。但是,為了獲得創(chuàng)新性的特征和優(yōu)勢的更進一步的理解,可參考下面的描述內容和附圖,描述內容和附圖描述并示出了涉及本發(fā)明的多種構造和概念。
[0009]附圖描述
[0010]結合附圖閱讀將會更好地理解前述概述和下面的詳細描述。
[0011]圖1為鞋類物品的透視圖。
[0012]圖2為鞋類物品的分解透視圖。
[0013]圖3為來自該鞋類物品的鞋底結構的側視圖。
[0014]圖4為鞋底結構的仰視圖。
[0015]圖5為圖3所界定的鞋底結構的一部分的透視圖。
[0016]圖6為圖3所界定的鞋底結構的橫截面圖。
[0017]圖7A-7C為描述鞋底結構的另外的構造的仰視圖。
[0018]圖8為描述鞋底結構的另外的構造的側視圖。
[0019]圖9為圖8所界定的鞋底結構的一部分的透視圖。
[0020]圖10為圖8所界定的鞋底結構的橫截面圖。
[0021]圖11為鞋底結構的一部分的透視圖,描述了鞋底結構的另外的構造。
[0022]圖12為描述鞋底結構的另外的構造的側視圖。
[0023]圖13為鞋底結構的一部分的透視圖,描述了鞋底結構的另外的構造。
[0024]圖14為描述鞋底結構的另外的構造的側視圖。
[0025]圖15為圖4所界定的鞋底結構的橫截面圖。
[0026]詳細描述
[0027]下面的討論和附圖公開了鞋類物品的多種構造。雖然鞋類被公開為具有適合于跑步的構造,但是與鞋類有關的概念可應用于廣泛的運動鞋類類型,比如包括籃球鞋、交叉訓練鞋、橄欖球鞋、高爾夫球鞋、旅游鞋和旅游靴、滑雪靴及滑板靴、足球鞋、網球鞋以及步行鞋。與鞋類有關的概念還可用于通常被認為是非運動的鞋類類型,包括時裝鞋、平底便鞋以及涼鞋。因此,此處所公開的概念可用于多種鞋類類型。
[0028]鞋類物品100在圖1和圖2中被描述為包括鞋面110和鞋底結構120。鞋面110為穿戴者的足部提供舒適的和牢固的覆蓋物。正因如此,足部可位于鞋面110內以有效地將足部固定在鞋類100內。鞋底結構120固定至鞋面110的下方區(qū)域且在鞋面110和地面之間延伸。當足部位于鞋面I1內時,鞋底結構120在足部下方延伸以例如緩沖地面反作用力(也就是,為足部提供緩沖)、提供附著摩擦力、提高穩(wěn)定性以及影響足部的運動。
[0029]為了參考的目的,鞋類100可分成三個大體區(qū)域:鞋前部區(qū)101、鞋中部區(qū)102、以及鞋跟區(qū)103。鞋前部區(qū)101大體包括鞋類100的對應于腳趾和連接跖骨與趾骨的關節(jié)的部分。鞋中部區(qū)102大體包括鞋類100的對應于足部的足弓區(qū)域的部分。鞋跟區(qū)103大體對應于足部的后部部分,包括跟骨。鞋類100還包括外側面104和內側面105,其延伸穿過區(qū)域101-103中的每一個且對應于鞋類100的相對側。更特別地,外側面104對應于足部的外側區(qū)域(即,背離另一只腳的表面),而內側面105對應于足部的內側區(qū)域(即,面向另一只腳的表面)。區(qū)域101-103和側面104-105不意在區(qū)分鞋類100的準確區(qū)域。而是,區(qū)域101-103和側面104-105旨在表示鞋類100的大體區(qū)域來幫助下面的討論。除了鞋類100之外,區(qū)域101-103和側面104-105還可應用于鞋面110、鞋底結構120以及其單個元件。
[0030]鞋面110被描述為具有由多種元件(例如,紡織物、聚合物片層、聚合物泡沫層、皮革、合成皮革)形成的實質上常規(guī)的構造,這些元件被縫制、結合或以其它方式連接在一起以提供用于接納足部并將足部相對于鞋底結構120固定的結構。鞋面110的各種元件界定空腔111,該空腔111是鞋類100的具有足部的形狀的大體空心的區(qū)域,其旨在接納足部。正因如此,鞋面110沿著足部的外側面、沿著足部的內側面、在足部之上、圍繞足部的后跟并且在足部之下而延伸。通過位于至少鞋跟區(qū)103中的踝部開口 112提供空腔111的入口。鞋帶113延伸穿過各個鞋帶孔114而且允許穿戴者來修改鞋面110的尺寸以適應足部的比例。更特別地,鞋帶113允許穿戴者圍繞足部收緊鞋面110,并且鞋帶113允許穿戴者放松鞋面110以幫助足部從空腔111 (即,穿過踝部開口 112)的進入或移出。另外,鞋面110包括鞋舌115,鞋舌115在空腔111和鞋帶113之間延伸以提高鞋類100的舒適性和可調性。因此,鞋面110由形成用于接納和固定足部的結構的多種元件形成。
[0031]鞋底結構120的主要元件是如圖3-6所描述的鞋底夾層130和鞋外底140。鞋底夾層130—般由聚合泡沫材料形成(例如,聚氨基甲酸酯泡沫或乙烯醋酸乙烯酯(ethylvinylacetate)泡沫),該材料在行走、跑步和其它走動活動期間緩和地面反作用力(即,為足部提供緩沖)。雖然沒有被描述,但是鞋底夾層130也可包括流體填充室、板、調節(jié)器或進一步緩沖力、提高穩(wěn)定性或影響足部的運動的其它元件。在另外的構造中(其將在下面討論),鞋底夾層130可主要由流體填充室形成。雖然在某些構造中不存在,但是鞋外底140固定至鞋底夾層130的下表面并且形成鞋類100的接觸地面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為了提供用于接合地面的持久和耐磨的表面,鞋外底140可由橡膠材料形成。另外,鞋外底140可具有紋理以提高鞋類100與地面之間的附著摩擦力(也就是摩擦力)的特性。鞋底結構120還可包括鞋墊(未示出),其為位于空腔111內且鄰近足部的下表面以提高鞋類100的舒適性的可壓縮構件。
[0032]鞋底結構120包含多種特征,該多種特征提供增強在行走和跑步期間鞋類100的彎曲、折曲或以其它方式變形的能力的優(yōu)勢。更特別地,鞋底結構120包括三個彎曲區(qū)域150,如圖3的示例中所示出的,該彎曲區(qū)域150賦予鞋底結構120的特定區(qū)域柔性。當穿著鞋類100時,由于鞋底結構120隨著穿著者的足部的移動而彎曲和順應的增強的能力,因此,彎曲區(qū)域150可向鞋類100的穿戴者提供改進的舒適性或移動。在繼續(xù)緩沖地面的反作用力和給予穩(wěn)定性的同時,這種在鞋底結構120的柔性的增加可被提供。
[0033]多種彎曲區(qū)域150可大體被描述為在鞋底結構120中的減少的厚度的區(qū)域。鑒于減少的厚度,彎曲區(qū)域150以少于鞋底結構120的其它區(qū)域的力進行折曲、彎曲或以其他方式變形。彎曲區(qū)域150位于鞋底結構120的多種區(qū)域中且可在側面104和105之間延伸。雖然每個彎曲區(qū)域150的特定位置可顯著變化,但三個彎曲區(qū)域150位于(a)鞋前部區(qū)101中、(b)在鞋前部區(qū)101和鞋中部區(qū)102之間的交界處以及(c)鞋中部區(qū)102中。以這種布置,彎曲區(qū)域150接近連接趾骨與跖骨的關節(jié)定位。即,彎曲區(qū)域150圍繞腳趾與足部的其它部分連接的關節(jié)定位。正因如此,彎曲區(qū)域150可提高或以其他方式幫助在鞋類100的對應于連接跖骨與趾骨的關節(jié)的區(qū)域中的彎曲。
[0034]彎曲區(qū)域150中的每一個包括大槽151和多種微槽152。大槽151在鞋底結構120的接觸地面的表面內形成相對大的凹口并完全地延伸穿過鞋底結構120,如圖4中所示。在其它構造中,大槽151中的一個或多個可僅僅部分地延伸穿過鞋底結構120。例如,大槽151的部分可不存在于鞋底結構120的中心區(qū)域(即,從側面104和105兩者向內隔開的區(qū)域)中。
[0035]微槽152位于大槽151內且形成鞋底結構120的接觸地面的表面中的相對小的凹口。雖然微槽152接近側面104和105中的每一個定位且向鞋底結構120的中心區(qū)域延伸,但是微槽152不存在于中心區(qū)域中。正因如此,大槽151的長度可大于微槽152的長度。比如,微槽152可具有接近于該微槽152位于其中的大槽151的長度的5% -100%的長度。在另外一個例子中,單個的微槽151可具有接近于該微槽152位于其中的大槽151的長度的5% -20%的長度。在其它構造中,微槽152可完全地延伸穿過鞋底結構120。
[0036]大槽151和微槽152共同起作用來提高鞋底結構120在彎曲區(qū)域150的區(qū)域中的彎曲。更特別地,槽151和152中的每一個有效地減少了鞋底結構120的厚度,由此允許彎曲區(qū)域150以小于鞋底結構120的其它區(qū)域的力來彎曲、折曲或以其他方式變形。雖然大槽151具有形成鞋底結構120的減少的厚度的大部分的深度,但是在大槽151中的每一個內的多個微槽152具有組合以進一步減少鞋底結構120的厚度的深度。當穿著鞋類100時,由于鞋底結構120隨著穿戴者的足部的移動而彎曲和順應的提高的能力,因此,組合中的槽151和152向鞋類100的穿戴者提供了改進的舒適性或移動。
[0037]通過彎曲區(qū)域150所提供的彎曲的量依賴于多種因素,包括大槽151的深度。參考圖5和圖6,大槽151中的一個被描述為具有變化的深度。更特別地,在側面104和105中的每一個處的深度大于在鞋底結構120的中心區(qū)域中的深度。因此,大槽151可具有錐形面,其中深度在側面104和105處最大并且在鞋底結構120的中心區(qū)域中最小。為了賦予顯著的或有利的彎曲量,大槽151 —般具有鞋底結構120的厚度的至少百分之二十的深度。即,大槽151在鞋底結構120中形成凹口,該凹口延伸穿過鞋底結構120的上表面(即,固定至鞋面110的表面)與接觸地面的表面之間的距離的至少百分之二十五。例如,參考圖6,在外側面104處的大槽151的深度比在外側面104處的鞋底結構120的厚度大百分之二十五,并且鞋底結構120的中心區(qū)域中的大槽151的深度比鞋底結構120的中心區(qū)域中的鞋底結構120的厚度大百分之二十五。在另一個示例中,大槽151具有大約3-12_的深度。
[0038]除了大槽151的深度之外,微槽152的相對深度也影響著由彎曲區(qū)域150所提供的彎曲的量。例如,微槽152可具有大約1-4_的深度或等于鞋底結構120的厚度的5%或更多的深度。在另一個示例中,微槽152可具有鞋底結構120厚度的大約5% -12%的深度。一般來說,大槽151的深度一般來說明顯大于微槽152的深度。比如,大槽151可具有比微槽152的深度大3-5倍的深度。在另一個例子中,大槽151可具有比微槽152的深度大3倍的深度。微槽152也可具有變化的深度。例如,微槽152可具有逐漸變細的結構,使得微槽152的深度在側面104和105中的每一個處大于在鞋底結構120的中心區(qū)域中或朝向鞋底結構20的中心區(qū)域的深度。
[0039]如上述所討論的,大槽151和微槽152共同起作用來提高鞋底結構120在彎曲區(qū)域150的區(qū)域中的彎曲。鑒于多個微槽152存在于彎曲區(qū)域150的特定區(qū)域中,形成具有小于大槽151的深度的至少三分之一的深度的微槽152賦予相當大的附加彎曲,同時保持鞋底結構120在微槽151的區(qū)域中的結構完整性。
[0040]在上述所討論的鞋底結構120的構造中,槽151和152的部分形成于鞋底夾層130中,由此暴露鞋底夾層130的一部分。鑒于這種構造,鞋外底140包括四個彼此隔開的分立部分,如圖2中所描述的。此外,鞋外底140的部分通過在位置上與彎曲區(qū)域150相對應的多種間隙被分開。在另外的構造中,鞋外底140可延伸至鞋底夾層130中的凹部中以形成多種槽151和152。在其它構造中,鞋外底140單獨可形成對應于多種槽151和152的凹□。
[0041]基于以上的討論,鞋底結構120包括多種彎曲區(qū)域150,該彎曲區(qū)域150提高鞋類100的彎曲特性。彎曲區(qū)域150中的每一個包括多種凹口,特別是大槽151和微槽152。大槽151形成鞋底結構120中相對大的凹口,微槽152形成大槽151的表面中的較小的凹口。在某些構造中,大槽151具有這樣的深度,該深度(a)延伸穿過鞋底結構120的厚度的至少百分之二十五且(a)是微槽152的深度的至少三倍。大槽151也可具有比微槽152大的長度。雖然大槽151比微槽152呈現更大的長度和深度,但是槽151和152共同起作用來賦予鞋類100彎曲。
[0042]另外的構造
[0043]上述所討論的和在圖1-6中所描述的鞋底結構120的構造旨在提供用于在鞋類100中使用的合適的結構的例子。但是,鞋底結構120的各個方面可顯著變化以影響鞋類100中的彎曲、改變鞋類100的其它特性以及賦予鞋類100其它特征。作為示例,圖7A-7C描述了其中彎曲區(qū)域150中的每一個被改變的構造。
[0044]參考圖7A,包括大槽161和微槽162的彎曲區(qū)域160從側面104和105中的每一個向內延伸,但不完全延伸穿過鞋底結構120的寬度。即,大槽161的一部分不存在于鞋底結構120的中心區(qū)域中,形成大槽161中的間隙166。另一個彎曲區(qū)域170從外側面104延伸至中心區(qū)域,但不存在于內側面105中,由此穿過鞋底結構120的大約二分之一的寬度。相似的彎曲區(qū)域172從內側面105延伸至中心區(qū)域,由此穿過鞋底結構120的大約三分之一的寬度。
[0045]盡管彎曲區(qū)域中的許多大體上垂直于鞋類100的縱向軸線,但是圖7A將彎曲區(qū)域180描述為相對于其它彎曲區(qū)域有角度。例如,彎曲區(qū)域180的內側端182和外側端184可以在鞋底結構120的腳趾部分和鞋跟之間延伸的方向上位于不同位置處。因此,沿著彎曲區(qū)域180延伸的縱向軸線186定向成相對于方向188成角度189,方向188在由內側到外側的方向上延伸穿過鞋底結構120。方向188可大體上垂直于在鞋底結構120的鞋前部區(qū)101和鞋跟區(qū)103之間延伸的縱向軸線。比如,角度189可大約為1°到60°,或在另一個示例中大約為5°到45°。另外,雖然圖7A的例子將內側端182描述為比外側端184更靠近鞋前部區(qū)101,但是其它的實施方式可被提供,其中內側端182比外側端184更靠近鞋跟區(qū) 103。
[0046]圖7A中的另一個彎曲區(qū)域190包括大于第二端194的第一端192。通過比第二端194以更大的量朝向鞋前部區(qū)101和鞋跟區(qū)103延伸和/或通過延伸至比第二端194更深的深度,第一端192可更大。當在鞋底結構的一側上比另一側上期望更大的量的彎曲時,這種構造可能是有利的。如在圖7A的示例中所示出的,第一端192可位于內側面105上且第二端194可位于外側面104上。在另一個實施方式中,第一端192可相反地位于外側面104上且第二端194可位于內側面105上。
[0047]參考圖7B,鞋底結構120的彎曲區(qū)域可呈現多種其它的構造。例如,彎曲區(qū)域200可包括在側面104、105之間延伸的方向上的非錐形形狀。在另一個示例中,彎曲區(qū)域210具有在中心區(qū)域212中比在側面104和105中任一個處具有更大的深度或寬度的形狀。如在圖7B的示例中所示出的,彎曲區(qū)域210的中心區(qū)域212可包括微槽214或中心區(qū)域212可不存在微槽214。彎曲區(qū)域220可具有有角度的形狀,使得彎曲區(qū)域220的中心部分222定向成相對于端部224、226成某一角度。端部224、226可相對于由內側至外側方向橫穿鞋底結構120成相同的角度而定向。
[0048]參考圖7C,描述了具有改變的微槽結構的彎曲區(qū)域的多種方面。特別地,彎曲區(qū)域230包括進一步向鞋底結構120的中心區(qū)域延伸的微槽232。例如,微槽232可從彎曲區(qū)域230的逐漸變細端234延伸并且延伸至彎曲區(qū)域的中心區(qū)域236中,該彎曲區(qū)域的中心區(qū)域236具有在由內側至外側的方向上的大體上一致的深度和/或寬度。另一個彎曲區(qū)域240包括在由內側至外的方向上完全地延伸穿過鞋底結構120的微槽242。在另一個彎曲區(qū)域250中,微槽252的數量可變化以包括鄰近側面104和105中的每一個的五個微槽252。
[0049]參考圖8-10,描述了鞋底結構300,其包括鞋底夾層310和鞋外底320。鞋底夾層310可由聚合泡沫材料形成且鞋外底320可由耐久的和耐磨的橡膠材料形成,該橡膠材料包括紋理以賦予附著摩擦力。如在圖8中所示,鞋外底320可包括彎曲區(qū)域331-334。如在圖9中所描述的,每個彎曲區(qū)域333可包括大槽341和微槽342。因為彎曲區(qū)域331-334由鞋外底320形成,因此鞋底夾層310包括對應的凹部以接納彎曲區(qū)域332-334中的每一個。例如,鞋底夾層310包括凹部312以接納大槽341和微槽342,如圖9中所示。
[0050]根據一種實施方式,彎曲槽可形成于鞋底結構的鞋外底中,但是鞋底夾層可不存在接納彎曲區(qū)域的大槽的凹部。如圖11中所示,鞋外底320可形成具有大槽341和微槽342的彎曲區(qū)域333。相比之下,鞋底夾層310可具有相對平坦的表面312而沒有任何凹部或與大槽341或彎曲區(qū)域333對應的形狀。
[0051]除形成槽的形狀的鞋底夾層和鞋外底之外,鞋底結構可包括另外的部件或層。轉到圖12,例如,鞋底結構可包括鞋底夾層350、鞋外底370以及在鞋底夾層350和鞋外底370之間的中間層360。例如,中間層360可以是一層泡沫或者其它材料,其可為鞋底結構提供另外的緩沖和/或支撐。中間層360可包括彎曲區(qū)域361-363。如圖13中所示,彎曲區(qū)域361包括大槽364和微槽365。鞋底夾層350包括凹部352以接納彎曲區(qū)域361的大槽364和微槽365。鞋外底370可符合中間層360的形狀且包括凹口 372,該凹口 372延伸至微槽365中且以其它方式來在形狀上與中間層360的微槽365符合或對應。
[0052]根據一種實施方式,鞋底結構的鞋底夾層可包括流體填充囊或本身是流體填充囊。流體填充室可包括在第7,141,131號美國專利中所描述的流體填充囊的特征,該專利在此通過引用全部并入。轉到圖14,可提供包括流體填充囊380和鞋外底390的鞋底結構。鞋外底390包括具有在此所描述的實施方式的特征的彎曲區(qū)域391、392。流體填充囊380包括在其底部表面中的凹部382,該凹部382面對地表表面以接納彎曲區(qū)域391、392。
[0053]本發(fā)明在上面和在附圖中參考多種構造來公開。但是,本公開所服務的目的是提供與本發(fā)明有關的多種特征和概念的示例,而不是限制本發(fā)明的范圍。相關領域的技術人員將意識到,可對以上描述的構造進行許多改變和修改而不脫離由所附權利要求所界定的本發(fā)明的范圍。
【權利要求】
1.一種鞋類物品,包括鞋面和固定至所述鞋面的鞋底結構,所述鞋底結構延伸穿過所述鞋類的長度并從所述鞋類的外側面延伸至相對的內側面,并且所述鞋底結構界定第一表面和相對的第二表面,所述第一表面連接至所述鞋面,且所述第二表面形成所述鞋類的接觸地面的區(qū)域,所述第二表面界定: 大槽,其具有(a)從所述外側面并朝向所述內側面延伸的長度,以及(b)延伸至所述鞋底結構中并朝向所述第一表面延伸的深度;及 多個微槽,其位于所述大槽內,所述微槽具有(a)從所述外側面并朝向所述內側面延伸的長度,以及(b)延伸至所述鞋底結構中并朝向所述第一表面延伸的深度, 所述大槽的長度大于所述微槽的長度,且所述大槽的深度是所述微槽的深度的至少三倍。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大槽從所述外側面延伸至所述第二表面的至少中心區(qū)域。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大槽在所述外側面處的深度大于在所述中心區(qū)域中的深度。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微槽不存在于所述中心區(qū)域中。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大槽從所述外側面延伸至所述內側面。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大槽在所述外側面和所述內側面處的深度大于在所述中間區(qū)域中的深度。
7.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微槽不存在于所述中心區(qū)域中,且多個另外的微槽位于所述大槽內和所述內側面處。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大槽在所述外側面處的深度延伸穿過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間的距離的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鞋底結構包括鞋底夾層和鞋外底,所述大槽和所述微槽形成在所述鞋底夾層中,并且所述鞋外底在所述大槽和所述微槽的區(qū)域中不存在。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鞋底結構包括鞋底夾層和鞋外底,所述鞋底夾層界定所述第一表面和與所述第一表面相對地定位的凹部,并且所述鞋外底形成所述第二表面且延伸至所述凹部中。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鞋底結構包括鞋底夾層和鞋外底,所述鞋底夾層為流體填充室,且所述鞋外底固定至所述鞋底夾層。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微槽具有所述鞋底結構的厚度的大約5% -12%的深度。
13.一種鞋類物品,包括鞋面和固定至所述鞋面的鞋底結構,所述鞋底結構具有接觸地面的表面,所述接觸地面的表面界定從所述鞋類的相對的側面并朝向所述鞋類的中心區(qū)域延伸的多個大槽,所述大槽中的至少一個具有:(a)在所述鞋類的所述側面處比在所述中心區(qū)域中大的深度,和(b)鄰近所述鞋類的所述側面定位且朝向所述中心區(qū)域延伸的多個微槽,所述大槽和所述微槽中的每一個是延伸至所述鞋底結構中的在所述接觸地面的表面中的凹口。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微槽不存在于所述中心區(qū)域中。
15.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大槽的長度大于所述微槽的長度。
16.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在所述鞋類的所述側面處的深度是在所述鞋類的所述側面處所述微槽的深度的至少三倍。
17.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在所述鞋類的所述側面處的深度延伸穿過所述鞋底結構的厚度的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18.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微槽具有所述鞋底結構的厚度的大約5% -12%的深度。
19.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鞋底結構包括鞋底夾層和鞋外底,所述大槽和所述微槽形成于所述鞋底夾層中,且所述鞋外底在所述大槽和所述微槽的區(qū)域中不存在。
20.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鞋底結構包括鞋底夾層和鞋外底,所述鞋底夾層的下表面界定在所述大槽的區(qū)域中的多個凹部,且所述鞋外底形成所述接觸地面的表面并延伸至所述鞋底夾層的所述凹部中以形成所述大槽。
21.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大槽具有所述微槽的深度的大約3-5倍的深度。
22.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鞋底結構包括鞋底夾層和鞋外底,所述鞋底夾層為流體填充室,且所述鞋外底固定至所述鞋底夾層。
23.一種鞋類物品,包括鞋面和固定至所述鞋面的鞋底結構,所述鞋底結構具有上表面和相對的接觸地面的表面,所述接觸地面的表面界定: 第一凹口,其具有第一長度和第一深度;以及 多個第二凹口,其位于所述第一凹口內,所述第二凹口中的每一個具有第二長度和第二深度, 所述第一長度大于所述第二長度,所述第一深度是所述第二深度的至少三倍,且所述第一深度是所述上表面和所述接觸地面的表面之間的距離的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24.如權利要求23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第一凹口在所述鞋類的相對側之間延伸。
25.如權利要求23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第一個凹口不存在于所述鞋類的中心區(qū)域的至少一部分中。
26.如權利要求23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第一深度在所述鞋類的側面處比在所述鞋類的中心區(qū)域中大。
27.如權利要求23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第二凹口(a)鄰近所述鞋類的至少一側定位且(b)不存在于所述鞋類的中心區(qū)域中。
28.如權利要求23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鞋底結構包括鞋底夾層和鞋外底,所述第一凹口和所述第二凹口形成于所述鞋底夾層中,且所述鞋外底在所述第一凹口和所述第二凹口的區(qū)域中不存在。
29.如權利要求23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鞋底結構包括鞋底夾層和鞋外底,所述鞋底夾層界定位于所述第一凹口處的凹部,且所述鞋外底形成所述接觸地面的表面且延伸至所述凹部中。
30.如權利要求23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鞋底結構包括鞋底夾層和鞋外底,所述鞋底夾層為流體填充室,且所述鞋外底固定至所述鞋底夾層。
31.一種鞋類物品,其具有鞋面和固定至所述鞋面的鞋底結構,所述鞋底結構包括: 鞋底夾層,其具有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所述第一表面鄰近所述鞋面定位,且所述第二表面與所述第一表面相對地定位且界定在所述鞋類的相對側之間的方向上延伸的凹部;鞋外底,其固定至所述第二表面的至少一部分,所述鞋外底形成所述鞋類的接觸地面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 大槽,其位于所述凹部處且在所述鞋類的所述相對側之間的方向上延伸,所述大槽形成所述接觸地面的表面中的凹口 ;以及 多個微槽,其位于所述大槽內,所述微槽在所述鞋類的所述相對側之間的方向上延伸,且所述微槽形成所述接觸地面的表面中的另外的凹口。
32.如權利要求3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鞋外底在所述凹部的區(qū)域中不存在并且暴露所述第二表面的界定所述凹部的部分,所述第二表面的界定所述凹部的所述部分形成所述接觸地面的表面的區(qū)域,且所述微槽形成于所述第二表面中。
33.如權利要求3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鞋外底延伸至所述凹部中以形成所述大槽。
34.如權利要求31所述的鞋類物品,其中所述鞋底夾層為流體填充室。
【文檔編號】A43B13/18GK104168790SQ201380013043
【公開日】2014年11月26日 申請日期:2013年3月5日 優(yōu)先權日:2012年3月8日
【發(fā)明者】斯科特·C·霍爾特, 李·D·佩頓, 埃里克·S·斯金勒 申請人:耐克創(chuàng)新有限合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