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煙灰集納套及其制造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煙灰集納套及其制造方法。
背景技術:
公知香煙吸過以后,一般情況下都是將煙灰弄進煙缸、煙盅內,但在沒有煙缸、煙盅的情況下吸煙,煙灰很容易掉落下來,污染環(huán)境。
發(fā)明內容
為了克服沒有煙缸、煙盅的情況下吸煙容易污染環(huán)境的現(xiàn)狀,本發(fā)明提供一種煙灰集納套及其制造方法。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是基本結構為一端有堵的圓管狀,套身(I)和堵頭(2)上有微孔(3)。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使用本發(fā)明可以在吸煙時很方便將香煙插時煙灰集納套的套身(I)內,吸煙者通過微孔(3 )吸進空氣,并通過微孔(3 )察看香煙燃燒的進度,香煙已經(jīng)燃燒過的灰燼被堵頭(2 )封閉,也不能從微孔漏出、掉出。通過微孔可以觀察香煙的燃燒進度。吸完煙后,還可以套上帽(4),把煙灰和過濾嘴都密封在本發(fā)明產品內,并還可以把本發(fā)明放在衣袋或者包內,填補目前無煙缸、煙盅情況下吸煙環(huán)保工具方面的空白。根據(jù)本發(fā)明,結合現(xiàn)代先進工藝和材料,其產品也可以由無毒、阻燃的透氣材料制成,也可以由隨溫度發(fā)生變化的材料制成??梢耘c香煙制成一體,即由透氣材料代替煙卷紙或者由透氣材料與煙卷紙復合一體代替煙卷紙,并將香煙點燃一端封住,制成本發(fā)明。還可以根據(jù)觀賞性和趣味性的需要,制成具美觀、實用的本發(fā)明工藝品。四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一步說明。附圖1是本發(fā)明煙灰集納套結構圖。1.套身;2.堵頭;3.微孔;4.帽。附圖2是本發(fā)明煙灰集納套的實施圖。5.香煙棒;6 .香煙棒微孔。五具體實施例方式 實施例1:當某人想吸煙時,附近沒有煙灰缸或者其他可以收納煙灰的器皿或地方,使用本發(fā)明既可以達到吸煙的目的,也可以減少污染。實施例2 :當某人在小汽車行駛中吸煙時,即使是車上配備有煙灰缸,由于車身的振動和車內空氣快速流動,也容易造成煙灰在車內掉落和飄動,造成污染。使用本發(fā)明產品時,可以將煙灰集納在本發(fā)明內,有效的避免吸煙時煙灰在車內的掉落和飄動。實施例3 :當某人在無煙灰缸的情況下使用本發(fā)明吸煙以后,可以套上帽(4),把煙灰和過濾嘴都密封在本發(fā)明內,并還可以把本發(fā)明放在衣袋或者包內,在適當?shù)牡胤皆俅蜷_帽(4),排除本發(fā)明內的煙蒂和煙灰,既環(huán)保又安全。實施例4 生產香煙時與本發(fā)明制成一體,即以無毒、阻燃的透氣材料,例如使用透氣的無紡布或者透氣的編織、紡織品代替香煙棒(5)卷紙使用,或者嚴密裹在香煙卷紙外部,也可以由透氣材料與煙卷紙復合一體再制成本發(fā)明,香煙棒微孔(6 )有透氣和防止煙灰外漏作用,完全密封香煙燃燒后產生的煙灰。
權利要求
1.一種煙灰集納套及其制造方法,其特征是基本結構為一端有堵的圓管狀,其套身(I)剛好能插進一支香煙,且一端有堵頭(2 ),套身(I)和堵頭(2 )上有漏不出香煙灰的微孔(3)。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煙灰集納套,其特征是堵頭(2)既可以是平面的,也可以是非平面的。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煙灰集納套,其特征是套身(I)上有微孔(3)或者堵頭(2)上有微孔(3 ),也可以管是身(I)和堵頭(2 )上都有微孔(3 )。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煙灰集納套,其微孔(3)的數(shù)量、形狀、排列圖案和方向、位置都是任意的。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煙灰集納套,其套身(I)的內徑與使用的香煙相同。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煙灰集納套,其套身(I)與煙灰集納套帽(4)的結合,既可以是插拔式的,也可以是螺紋口式的。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煙灰集納套,其可以與香煙制成一體,即由透氣材料代替香煙棒(5)卷紙或者由透氣材料與煙卷紙復合一體代替香煙棒(5)卷紙,香煙棒上有香煙棒微孔(6 )透氣,并將香煙點燃一端封住,制成本發(fā)明。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煙灰收集套及其制造方法。公知香煙吸過以后,一般情況下都是將煙灰弄進煙缸、煙盅內,但在無煙缸、煙盅的情況下吸煙,煙灰很容易掉落下來污染環(huán)境。使用本發(fā)明可以在吸煙時很方便將香煙插時煙灰集納套的套身(1)內,吸煙者通過微孔(3)吸進空氣,并通過微孔(3)察看香煙燃燒進度,香煙灰燼被堵頭(2)封閉,也不能從微孔漏出、掉出。吸完煙后,還可以套上帽(4),把煙灰和過濾嘴都密封在本發(fā)明內,并可以把本發(fā)明放在衣袋或者包內。也可以由透氣材料代替香煙棒(5)卷紙,也可以用透氣材料與煙卷紙復合一體,制成香煙棒(5)卷紙,通過香煙棒微孔(6)透氣,并用上述材料將香煙點燃一端封住。
文檔編號A24F13/16GK102987566SQ201210538538
公開日2013年3月27日 申請日期2012年12月14日 優(yōu)先權日2012年12月14日
發(fā)明者李建軍 申請人:李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