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驅動系統的控制方法,所述驅動系統包括:功率驅動模塊,電流采樣模塊以及微控制器;所述功率驅動模塊的上橋臂連接一電源的正極,所述功率驅動模塊的下橋臂連接所述電流采樣模塊的輸入端,所述電流采樣模塊的輸出端連接所述電源的負極,所述上橋臂、一外部負載、所述下橋臂和所述電流采樣模塊構成一回路,所述電流采樣模塊獲得所述回路中的電流;所述微控制器與所述電流采樣模塊和所述功率驅動模塊相連接;所述微控制器依據所述電流控制所述功率驅動模塊改變對所述外部負載的輸出。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驅動系統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負載為一馬達。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驅動系統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流具有一閾值,所述馬達具有至少第一轉速和第二轉速,所述第二轉速大于所述第一轉速;當所述電流達到所述閾值時,所述馬達處于第二轉速;當所述電流未達到所述閾值時,所述馬達處于第一轉速。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驅動系統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轉速為最大轉速的90%-100%。
5.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驅動系統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轉速為最大轉速的50%-80%。
6.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驅動系統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若所述馬達處于第一轉速,當所述電流達到所述閾值時,立即使得所述馬達處于第二轉速。
7.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驅動系統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若所述馬達處于第二轉速,當所述電流未達到所述閾值時,延時一時間段后使得所述馬達處于第一轉速。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驅動系統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時間段為1-5秒。
9.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驅動系統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若在所述時間段內電流達到所述閾值,仍然保持所述馬達處于第二轉速。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驅動系統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系統還包括一DC/DC控制器,所述微控制器的電源端通過所述DC/DC控制器與所述電源的正極相連接。
11.一種電動工具的控制方法,所述電動工具包括:電源、驅動系統及外部負載,所述電源給所述外部負載和驅動系統供電,所述驅動系統包括:功率驅動模塊,電流采樣模塊以及微控制器;所述功率驅動模塊的上橋臂連接一電源的正極,所述功率驅動模塊的下橋臂連接所述電流采樣模塊的輸入端,所述電流采樣模塊的輸出端連接所述電源的負極,所述上橋臂、一外部負載、所述下橋臂和所述電流采樣模塊構成一回路,所述電流采樣模塊獲得所述回路中的電流;所述微控制器與所述電流采樣模塊和所述功率驅動模塊相連接;
所述電動工具的控制方法包括:
啟動外部負載;
所述微控制器通過所述功率驅動模塊控制所述外部負載處于第一轉速;
進行作業(yè),所述電流采樣模塊檢測所述回路中的電流,所述微控制器依據所述電流控制所述功率驅動模塊改變對所述外部負載的輸出。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電動工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負載為一馬達。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電動工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流具有一閾值,所述馬達具有至少所述第一轉速和第二轉速,所述第二轉速大于所述第一轉速,當所述電流達到所述閾值時,所述微控制器通過所述功率驅動模塊控制所述馬達處于第二轉速,當所述電流未達到所述閾值時,所述微控制器通過所述功率驅動模塊控制所述馬達處于第一轉速。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電動工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轉速為最大轉速的90%-100%。
15.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電動工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轉速為最大轉速的50%-80%。
16.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電動工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若所述馬達處于第一轉速,當所述電流達到所述閾值時,立即使得所述馬達處于第二轉速。
17.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電動工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若所述馬達處于第二轉速,當所述電流未達到所述閾值時,延時一時間段后使得所述馬達處于第一轉速。
18.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電動工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時間段為1-5秒。
19.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電動工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若在所述時間段內電流達到所述閾值,仍然保持所述馬達處于第二轉速。
20.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電動工具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工具為割草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