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與系統(tǒng)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發(fā)明實施例公開了一種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與系統(tǒng),手機終端的用戶身份識別單元中設置有RFID標簽,RFID標簽中存儲有手機終端用戶的身份識別信息;方法包括:場所入口的第一讀卡器設備讀取進入該場所的手機終端的RFID標簽中存儲的身份識別信息并傳送給系統(tǒng)平臺;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預設名單確定是否需要對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若需要,向第一讀卡器設備發(fā)送控制指令;第一讀卡器設備將控制指令寫入RFID標簽中;RFID標簽向手機終端中的主處理芯片上報控制指令;主處理芯片向相應通信功能單元發(fā)送控制指令,更改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本發(fā)明實施例可以實現(xiàn)對特定場所的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的有效控制,且操作簡單,易于實現(xiàn)。
【專利說明】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與系統(tǒng)
【技術領域】
[0001]本發(fā)明涉及通信技術,尤其是一種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與系統(tǒng)。
【背景技術】
[0002]隨著移動通信技術的快速發(fā)展,手機終端的使用越來越普遍,并且手機終端可以實現(xiàn)越來越豐富的通信功能,例如,語音功能、短消息功能、拍照功能、錄音錄像功能等。
[0003]實際應用中,通常需要對進入某個特定場所的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限制,例如,在要求保密的科研等場所,需要屏蔽進入該場所的手機終端的語音功能、短消息功能、拍照功能、錄音錄像功能等。
[0004]現(xiàn)有技術中,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0005]第一種方法是:為手機終端定制一個可以控制通信行為能力的操作系統(tǒng),通過特定數(shù)據(jù)線和特定方式,重新對手機終端安裝操作系統(tǒng)來實現(xiàn)對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控制。該第一種方法至少存在以下問題:想要實現(xiàn)不同的通信行為能力控制,需要定制不同的手機終端操作系統(tǒng),每更改一次通信行為能力,就需要對手機終端重裝一次操作系統(tǒng),安裝時間較長,操作繁瑣。
[0006]第二種方法是:將手機終端的操作系統(tǒng)設定為可以通過一個特制的控制指令發(fā)送單元來控制,需要更改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時,將手機終端和控制指令發(fā)送單元通過數(shù)據(jù)線相連,并由控制指令發(fā)送單元觸發(fā)控制指令來改變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該第二種方法至少存在以下問題:控制指令發(fā)送單元是特制硬件,無法根據(jù)需要更改,且控制指令發(fā)送單元必須通過數(shù)據(jù)線控制手機終端,操作專業(yè)性要求較高,不易實現(xiàn)。
[0007]第三種方法是:在手機終端內置的功能選擇模塊,利用網絡遙控模塊通過互聯(lián)網方式控制手機終端中的功能控制模塊,功能控制模塊可以開打或停止某個特定軟件,從而控制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該第三種方法至少存在以下問題:手機終端用戶可能自行關閉手機終端中用于控制的軟件,從而導致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的更改無法實現(xiàn),并且,該方法不是通過手機終端本身來觸發(fā)控制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需要各用戶預先在手機終端中安裝特定軟件,否則無法實現(xiàn)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的控制。
【發(fā)明內容】
[0008]本發(fā)明實施例所要解決的一個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與系統(tǒng),以實現(xiàn)對特定場所的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的有效控制,且操作簡單,易于實現(xiàn)。
[0009]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的一種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手機終端的用戶身份識別單元中設置有無線射頻識別RFID標簽,所述RFID標簽中存儲有手機終端用戶的身份識別信息;所述方法包括:
[0010]設置在場所入口的第一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讀取進入該場所的手機終端的RFID標簽中存儲的身份識別信息;[0011]第一讀卡器設備將讀取到的身份識別信息通過通信網絡傳送給系統(tǒng)平臺;
[0012]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0013]若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系統(tǒng)平臺向第一讀卡器設備發(fā)送控制指令;
[0014]第一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將所述控制指令寫入所述RFID標簽中;
[0015]所述RFID標簽向手機終端中的主處理芯片上報控制指令;
[0016]主處理芯片基于所述控制指令向手機終端的相應通信功能單元發(fā)送控制指令,更改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
[0017]上述方法的一個具體實施例中,第一讀卡器設備將讀取到的身份識別信息通過通信網絡傳送給系統(tǒng)平臺之后,還包括:
[0018]系統(tǒng)平臺將所述身份識別信息與預先設置的身份名單進行比較,識別所述身份識別息是否有效;
[0019]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有效,執(zhí)行所述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的操作;
[0020]否則,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無效,系統(tǒng)平臺向第一讀卡器設備發(fā)送禁止進入指令;
[0021]第一讀卡器設備不控制打開所述場所入口,以禁止所述手機終端用戶進入該場所。
[0022]上述方法的一個具體實施例中,所述預設名單為白名單;
[0023]所述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包括:
[0024]所述系統(tǒng)平臺識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所述白名單中;
[0025]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記載于所述白名單中,確定不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0026]否則,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未記載于所述白名單中,確定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0027]上述方法的一個具體實施例中,所述預設名單為黑名單;
[0028]所述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包括:
[0029]所述系統(tǒng)平臺識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所述黑名單中;
[0030]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記載于所述黑名單中,確定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0031]否則,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未記載于所述黑名單中,確定不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0032]上述方法的一個具體實施例中,還包括:[0033]設置在場所出口的第二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讀取外出該場所的手機終端的RFID標簽中存儲的身份識別信息;
[0034]第二讀卡器設備將讀取到的身份識別信息通過通信網絡傳送給系統(tǒng)平臺;
[0035]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取消控制;
[0036]若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取消控制,系統(tǒng)平臺向第二讀卡器設備發(fā)送取消控制指令;
[0037]第二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將所述取消控制指令寫入所述RFID標簽中;
[0038]所述RFID標簽向手機終端中的主處理芯片上報取消控制指令;
[0039]主處理芯片基于所述控制指令向手機終端的相應通信功能單元發(fā)送取消控制指令,以取消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的更改。
[0040]上述方法的一個具體實施例中,所述身份識別信息包括唯一標識一個RFID標簽的RFID ID或者唯一標識一個手機終端用戶的手機終端用戶ID。
[0041]上述方法的一個具體實施例中,更改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包括:更改所述手機終端在語音、短消息、瀏覽器、應用下載、拍照、錄音錄像、定位與應用程序運行任意一個或多個方面的功能;
[0042]所述相應通信功能單元包括語音功能單元、短消息功能單元、瀏覽器功能單元、應用下載功能單元、拍照功能單元、錄音錄像功能單元、定位功能單元與應用程序運行功能單元中的任意一個或多個。
[0043]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的一種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系統(tǒng),包括手機終端、設置在場所入口的第一讀卡器設備與系統(tǒng)平臺;
[0044]所述手機終端包括主處理芯片與通信功能單元,所述手機終端的用戶身份識別單元中設置有無線射頻識別RFID標簽,所述RFID標簽中存儲有手機終端用戶的身份識別信息;
[0045]所述第一讀卡器設備,用于以射頻方式讀取進入該場所的手機終端的RFID標簽中存儲的身份識別信息;將讀取到的身份識別信息通過通信網絡傳送給系統(tǒng)平臺;以及以射頻方式將所述系統(tǒng)平臺發(fā)送的控制指令寫入所述RFID標簽中;
[0046]所述系統(tǒng)平臺,用于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若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向第一讀卡器設備發(fā)送控制指令;
[0047]所述RFID標簽,用于向手機終端中的主處理芯片上報控制指令;
[0048]所述主處理芯片,用于基于所述控制指令向手機終端的相應通信功能單元發(fā)送控制指令,更改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
[0049]上述系統(tǒng)的一個具體實施例中,所述系統(tǒng)平臺還用于將所述身份識別信息與預先設置的身份名單進行比較,識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是否有效;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有效,開始執(zhí)行所述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的操作;否則,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無效,向第一讀卡器設備發(fā)送禁止進入指令;
[0050]所述第一讀卡器設備,還用于響應于所述禁止進入指令,不控制打開所述場所入口,以禁止所述手機終端用戶進入該場所。
[0051]上述系統(tǒng)的一個具體實施例中,所述預設名單為白名單;
[0052]所述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時,具體識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所述白名單中;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記載于所述白名單中,確定不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否則,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未記載于所述白名單中,確定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0053]上述系統(tǒng)的一個具體實施例中,所述預設名單為黑名單;
[0054]所述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時,具體識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所述黑名單中;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記載于所述黑名單中,確定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否則,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未記載于所述黑名單中,確定不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0055]上述系統(tǒng)的一個具體實施例中,還包括:
[0056]設置在場所出口的第二讀卡器設備,用于以射頻方式讀取外出該場所的手機終端的RFID標簽中存儲的身份識別信息;并將讀取到的身份識別信息通過通信網絡傳送給系統(tǒng)平臺;以及以射頻方式將所述系統(tǒng)平臺發(fā)送的取消控制指令寫入所述RFID標簽中;
[0057]所述系統(tǒng)平臺,還用于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取消控制;若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取消控制,向第二讀卡器設備發(fā)送取消控制指令;
[0058]所述RFID標簽,還用于向手機終端中的主處理芯片上報取消控制指令;
[0059]所述主處理芯片,還用于基于所述取消控制指令向手機終端的相應通信功能單元發(fā)送取消控制指令,以取消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的更改。
[0060]上述系統(tǒng)的一個具體實施例中,所述身份識別信息包括唯一標識一個RFID標簽的RFID ID或者唯一標識一個手機終端用戶的手機終端用戶ID。
[0061]上述系統(tǒng)的一個具體實施例中,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包括:所述手機終端在語音、短消息、瀏覽器、應用下載、拍照、錄音錄像、定位與應用程序運行任意一個或多個方面的功能;
[0062]所述相應通信功能單元包括語音功能單元、短消息功能單元、瀏覽器功能單元、應用下載功能單元、拍照功能單元、錄音錄像功能單元、定位功能單元與應用程序運行功能單元中的任意一個或多個。
[0063]基于本發(fā)明上述實施例提供的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與系統(tǒng),手機終端的用戶身份識別單元中設置有RFID標簽,該RFID標簽中存儲有手機終端用戶的身份識別信息,在手機終端用戶進入某特定場所時,設置在場所入口的第一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讀取進入該場所的手機終端的RFID標簽中存儲的身份識別信息,由系統(tǒng)平臺將該用戶信息中記載的用戶ID與預先設置的名單進行對比,來確定是否需要對該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若需要對該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則指示第一讀卡器設備將控制指令寫入RFID標簽,由該RFID標簽指示手機終端中的主處理芯片更改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從而通過特定場所(或稱為圍欄)設置讀卡器的方式,實現(xiàn)了對特定場所的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的有效控制;并且,由于控制的觸發(fā)采用手機終端RFID刷卡方式,操作簡單,易于實現(xiàn),控制實現(xiàn)速度快。
[0064]下面通過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做進一步的詳細描述。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65]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的附圖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實施例,并且連同描述一起用于解釋本發(fā)明的原理。
[0066]參照附圖,根據(jù)下面的詳細描述,可以更加清楚地理解本發(fā)明,其中:
[0067]圖1為本發(fā)明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一個實施例的流程圖。
[0068]圖2為本發(fā)明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另一個實施例的流程圖。
[0069]圖3為本發(fā)明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又一個實施例的流程圖。
[0070]圖4為本發(fā)明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系統(tǒng)一個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71]現(xiàn)在將參照附圖來詳細描述本發(fā)明的各種示例性實施例。應注意到:除非另外具體說明,否則在這些實施例中闡述的部件和步驟的相對布置、數(shù)字表達式和數(shù)值不限制本發(fā)明的范圍。
[0072]同時,應當明白,為了便于描述,附圖中所示出的各個部分的尺寸并不是按照實際的比例關系繪制的。
[0073]以下對至少一個示例性實施例的描述實際上僅僅是說明性的,決不作為對本發(fā)明及其應用或使用的任何限制。
[0074]對于相關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已知的技術、方法和設備可能不作詳細討論,但在適當情況下,所述技術、方法和設備應當被視為說明書的一部分。
[0075]在這里示出和討論的所有示例中,任何具體值應被解釋為僅僅是示例性的,而不是作為限制。因此,示例性實施例的其它示例可以具有不同的值。
[0076]應注意到:相似的標號和字母在下面的附圖中表示類似項,因此,一旦某一項在一個附圖中被定義,則在隨后的附圖中不需要對其進行進一步討論。
[0077]本發(fā)明實例針對每個封閉環(huán)境的場所,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門禁,每個門禁安裝有一個讀卡器設備,每個讀卡器設備具有讀取無線射頻識別(radio frequencyidentification devices,RFID)標簽(也稱為RFID卡)中信息和寫入狀態(tài)變化信息的能力,每個讀卡器設備寫入的狀態(tài)根據(jù)對應的出入口而定。本發(fā)明實施例中,讀卡器設備向RFID標簽中寫入控制指令時,即為向RFID標簽中寫入了狀態(tài)變化信息,向RFID標簽中寫入取消控制指令時,再次向RFID標簽中寫入了狀態(tài)變化信息,抵消了寫入控制指令的效果,使RFID標簽恢復原有狀態(tài)。
[0078]本發(fā)明各實施例的手機終端的用戶身份識別單元中,設置有無線射頻識別(radio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devices, RFID)標簽,該RFID標簽中存儲有手機終端用戶的身份識別信息。示例性地,該身份識別信息可以是唯一標識一個RFID標簽的RFID標識(ID)或者唯一標識一個手機終端用戶的手機終端用戶ID(即:手機號碼)。本發(fā)明各實施例的用戶身份識別單元具體可以是用戶身份識別卡(subscriber identitymodule, SIM卡)、用戶識別模塊(User Identifier Module,UIM)卡或者通用用戶身份模塊(Universal SubscriberIdentity Module)卡。
[0079]圖1為本發(fā)明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一個實施例的流程圖。如圖1所示,該實施例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包括:
[0080]110,手機終端用戶攜帶手機進入特定場所時,設置在該場所入口的第一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讀取進入該場所的手機終端的RFID標簽中存儲的身份識別信息。
[0081]120,第一讀卡器設備將讀取到的身份識別信息通過通信網絡傳送給系統(tǒng)平臺。
[0082]130,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0083]140,若需要對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系統(tǒng)平臺向第一讀卡器設備發(fā)送控制指令。
[0084]150,第一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將控制指令寫入手機終端的RFID標簽中。
[0085]160,RFID標簽向所在手機終2而中的王處理心片上報控制指令。
[0086]170,主處理芯片基于控制指令向所在手機終端的相應通信功能單元發(fā)送控制指令,更改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
[0087]示例性地,更改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可以是:更改手機終端在語音、短消息、瀏覽器、應用下載、拍照、錄音錄像、定位與應用程序運行等各種通信功能中任意一個或多個方面的功能。相應地,相應通信功能單元具體可以包括語音功能單元、短消息功能單元、瀏覽器功能單元、應用下載功能單元、拍照功能單元、錄音錄像功能單元、定位功能單元與應用程序運行功能單元等各種通信功能單元中的任意一個或多個。
[0088]本發(fā)明上述實施例提供的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手機終端的用戶身份識別單元中設置有RFID標簽,該RFID標簽中存儲有手機終端用戶的身份識別信息,在手機終端用戶進入某特定場所時,設置在場所入口的第一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讀取進入該場所的手機終端的RFID標簽中存儲的身份識別信息,由系統(tǒng)平臺將該用戶信息中記載的用戶ID與預先設置的名單進行對比,來確定是否需要對該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若需要對該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則指示第一讀卡器設備將控制指令寫入RFID標簽,由該RFID標簽指示手機終端中的主處理芯片更改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從而通過特定場所(或稱為圍欄)設置讀卡器的方式,實現(xiàn)了對特定場所的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的有效控制;并且,由于控制的觸發(fā)采用手機終端RFID刷卡方式,操作簡單,易于實現(xiàn),控制實現(xiàn)速度快。
[0089]圖2為本發(fā)明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另一個實施例的流程圖。如圖2所示,該實施例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包括:
[0090]210,手機終端用戶攜帶手機進入特定場所時,設置在該場所入口的第一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讀取進入該場所的手機終端的RFID標簽中存儲的身份識別信息。
[0091]220,第一讀卡器設備將讀取到的身份識別信息通過通信網絡傳送給系統(tǒng)平臺。
[0092]230,系統(tǒng)平臺將身份識別信息與預先設置的身份名單進行比較,識別該身份識別信息是否有效,即:可以根據(jù)預設,識別該身份識別信息的格式是否正確,是否在有效期內等。若身份識別信息有效,執(zhí)行250的操作。否則,若身份識別信息無效,執(zhí)行240的操作。
[0093]240,系統(tǒng)平臺向第一讀卡器設備發(fā)送禁止進入指令。第一讀卡器設備收到該禁止進入指令后,不控制打開場所入口,即:不開啟該場所入口門禁,以禁止手機終端用戶進入該場所。
[0094]250,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ID是否記載于預先設置的白名單中。其中的白名單中記載了不需要對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的手機終端用戶的身份識別信息,用戶的身份識別信息未記載在該白名單中的手機終端則需要對其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0095]若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記載于白名單中,確定不需要對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不執(zhí)行本實施例的后續(xù)流程。否則,若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未記載于白名單中,確定需要對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執(zhí)行260的操作。
[0096]260,系統(tǒng)平臺向第一讀卡器設備發(fā)送控制指令。
[0097]270,第一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將控制指令寫入手機終端的RFID標簽中。
[0098]280,RFID標簽向所在手機終2而中的王處理心片上報控制指令。
[0099]290,主處理芯片基于控制指令向所在手機終端的相應通信功能單元發(fā)送控制指令,更改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
[0100]如下表1所示,為基于圖2所示實施例的一個具體應用,表1中列出了白名單中記載了身份識別信息的手機終端用戶(簡稱:白名單用戶)的通信行為能力示例,與白名單中未記載身份識別信息的手機終端用戶(簡稱:非白名單用戶)的通信行為能力控制后的示例。`
[0101]表1
[0102]
【權利要求】
1.一種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手機終端的用戶身份識別單元中設置有無線射頻識別RFID標簽,所述RFID標簽中存儲有手機終端用戶的身份識別信息;所述方法包括: 設置在場所入口的第一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讀取進入該場所的手機終端的RFID標簽中存儲的身份識別信息; 第一讀卡器設備將讀取到的身份識別信息通過通信網絡傳送給系統(tǒng)平臺; 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若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系統(tǒng)平臺向第一讀卡器設備發(fā)送控制指令; 第一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將所述控制指令寫入所述RFID標簽中; 所述RFID標簽向手機終端中的王處理芯片上報控制指令; 主處理芯片基于所述控制指令向手機終端的相應通信功能單元發(fā)送控制指令,更改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讀卡器設備將讀取到的身份識別信息通過通信網絡傳送給系統(tǒng)平臺之后,還包括: 系統(tǒng)平臺將所述身份識別信息與預先設置的身份名單進行比較,識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是否有效; 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有效,執(zhí)行所述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的操作; 否則,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無效,系統(tǒng)平臺向第一讀卡器設備發(fā)送禁止進入指令; 第一讀卡器設備不控制打開所述場所入口,以禁止所述手機終端用戶進入該場所。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預設名單為白名單; 所述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包括: 所述系統(tǒng)平臺識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所述白名單中; 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記載于所述白名單中,確定不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否則,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未記載于所述白名單中,確定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預設名單為黑名單; 所述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包括: 所述系統(tǒng)平臺識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所述黑名單中; 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記載于所述黑名單中,確定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否則,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未記載于所述黑名單中,確定不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5.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4任意一項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設置在場所出口的第二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讀取外出該場所的手機終端的RFID標簽中存儲的身份識別信息; 第二讀卡器設備將讀取到的身份識別信息通過通信網絡傳送給系統(tǒng)平臺; 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取消控制; 若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取消控制,系統(tǒng)平臺向第二讀卡器設備發(fā)送取消控制指令; 第二讀卡器設備以射頻方式將所述取消控制指令寫入所述RFID標簽中; 所述RFID標簽向手機終端中的主處理芯片上報取消控制指令; 主處理芯片基于所述控制指令向手機終端的相應通信功能單元發(fā)送取消控制指令,以取消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的更改。
6.根據(jù)權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身份識別信息包括唯一標識一個RFID標簽的RFID ID或者唯一標識一個手機終端用戶的手機終端用戶ID。
7.根據(jù)權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更改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包括:更改所述手機終端在語音、短消息、瀏覽器、應用下載、拍照、錄音錄像、定位與應用程序運行任意一個或多個方面的功能; 所述相應通信功能單元包括語音功能單元、短消息功能單元、瀏覽器功能單元、應用下載功能單元、拍照功能單元、錄音錄像功能單元、定位功能單元與應用程序運行功能單元中的任意一個或多個。
8.—種控制手機終端通信行為能力的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包括手機終端、設置在場所入口的第一讀卡器設備與系統(tǒng)平臺;所述手機終端包括主處理芯片與通信功能單元,所述手機終端的用戶身份識別單元中設置有無線射頻識別RFID標簽,所述RFID標簽中存儲有手機終端用戶的身份識別信息;所述第一讀卡器設備,用于以射頻方式讀取進入該場所的手機終端的RFID標簽中存儲的身份識別信息;將讀取到的身份識別信息通過通信網絡傳送給系統(tǒng)平臺;以及以射頻方式將所述系統(tǒng)平臺發(fā)送的控制指令寫入所述RFID標簽中; 所述系統(tǒng)平臺,用于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若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向第一讀卡器設備發(fā)送控制指令; 所述RFID標簽,用于向手機終端中的主處理芯片上報控制指令; 所述主處理芯片,用于基于所述控制指令向手機終端的相應通信功能單元發(fā)送控制指令,更改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
9.根據(jù)權利要求8所述的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統(tǒng)平臺還用于將所述身份識別信息與預先設置的身份名單進行比較,識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是否有效;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有效,開始執(zhí)行所述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的操作;否則,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無效,向第一讀卡器設備發(fā)送禁止進入指令; 所述第一讀卡器設備,還用于響應于所述禁止進入指令,不控制打開所述場所入口,以禁止所述手機終端用戶進入該場所。
10.根據(jù)權利要求8所述的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所述預設名單為白名單; 所述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時,具體識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所述白名單中;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記載于所述白名單中,確定不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否則,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未記載于所述白名單中,確定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11.根據(jù)權利要求8所述的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所述預設名單為黑名單; 所述系統(tǒng)平臺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時,具體識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所述黑名單中;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記載于所述黑名單中,確定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否則,若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未記載于所述黑名單中,確定不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控制。
12.根據(jù)權利要求8至11任意一項所述的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設置在場所出口的第二讀卡器設備,用于以射頻方式讀取外出該場所的手機終端的RFID標簽中存儲的身份識別信息;并將讀取到的身份識別信息通過通信網絡傳送給系統(tǒng)平臺;以及以射頻方式將所述系統(tǒng)平臺發(fā)送的取消控制指令寫入所述RFID標簽中; 所述系統(tǒng)平臺,還用于根據(jù)所述身份識別信息中記載的用戶標識ID是否記載于預設名單中,確定是否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取消控制;若需要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進行取消控制,向第二讀卡器設備發(fā)送取消控制指令; 所述RFID標簽,還用于向手機終端中的主處理芯片上報取消控制指令; 所述主處理芯片,還用于基 于所述取消控制指令向手機終端的相應通信功能單元發(fā)送取消控制指令,以取消對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的更改。
13.根據(jù)權利要求12所述的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所述身份識別信息包括唯一標識一個RFID標簽的RFID ID或者唯一標識一個手機終端用戶的手機終端用戶ID。
14.根據(jù)權利要求12所述的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機終端的通信行為能力包括:所述手機終端在語音、短消息、瀏覽器、應用下載、拍照、錄音錄像、定位與應用程序運行任意一個或多個方面的功能; 所述相應通信功能單元包括語音功能單元、短消息功能單元、瀏覽器功能單元、應用下載功能單元、拍照功能單元、錄音錄像功能單元、定位功能單元與應用程序運行功能單元中的任意一個或多個。
【文檔編號】G06K7/00GK103813041SQ201210460132
【公開日】2014年5月21日 申請日期:2012年11月15日 優(yōu)先權日:2012年11月15日
【發(fā)明者】董義旺, 趙雄鷹, 吳剛, 王暉, 陳曉雷, 吳程科, 李赟, 許鐵偉 申請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