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可攜式儲存裝置的制作方法
技術(shù)領域:
本實用新型有關于一種可攜式儲存裝置,且特別有關于一種免遮罩且可多角度辨識的USB可攜式磁盤(HandyDrive)。
圖1顯示了一般常見的USB可攜式磁盤500,其具有一本體510,本體內(nèi)具有儲存部,例如快閃存儲器(Flash Memory)等儲存媒體,并使用一分離的遮罩蓋520蓋住USB接頭515。另外,本體510上還具有一指示燈530,例如一發(fā)光二極管(LED),以進行可攜式磁盤500的操作顯示功能。使用此一已知的USB可攜式磁盤500時,將遮罩蓋520移除,即可將USB接頭515插入電腦的USB插槽中,進行存取,在存取操作時,指示燈530會亮起,以顯示USB可攜式磁盤500處于操作中狀態(tài)。當使用完畢時,將遮罩蓋520蓋住USB接頭515,即可具有防塵保護等功能。另外,在本體510或遮罩蓋520上也可設置一吊掛部(未圖示),例如一鉤環(huán)或吊掛孔,供使用者吊掛于頸部,以便于隨身攜帶。
然而,上述已知的USB可攜式磁盤500在使用與攜帶時,仍然具有一些不便的缺點。以下分別說明這些缺點。
首先,已知的USB可攜式磁盤500系使用分離的遮罩蓋520蓋住USB接頭515以進行保護,同時使用者在使用USB可攜式磁盤500而將遮罩蓋520取下時,往往將遮罩蓋520隨手置于一旁,因此在不注意的情況下,或是反復將USB可攜式磁盤500插入電腦進行存取與取下收藏時,容易不慎將遮罩蓋520遺失。如此,不但無法對USB接頭515進行防塵保護,且失去遮罩蓋520的USB可攜式磁盤500也會使得其外觀的完整造型被破壞。
另外,已知的USB可攜式磁盤500所具有的指示燈530多半為一小型的LED,因此不論設置于何種位置,均無法由各個角度容易地辨識其燈號。尤其在目前電腦系統(tǒng)經(jīng)常使用多種周邊裝置的情況下,指示燈530的燈號可能受使用場合的空間或其他周邊裝置的影響而不易辨別,因此使用者可能會因誤判USB可攜式磁盤500的資料存取已經(jīng)完成,而在USB可攜式磁盤500仍在進行存取操作的情況下將USB可攜式磁盤500拔出,而造成資料存取的不正常中斷,甚至導致資料的損毀。
本實用新型揭示一種可攜式儲存裝置,包含一本體以及一伸縮套件。本體具有一接頭部及一燈光部,其中燈光部可為一發(fā)光二極管(LED),用以顯示可攜式儲存裝置的操作狀態(tài)。伸縮套件連接于本體,環(huán)套于接頭部外側(cè)。當伸縮套件受壓縮而位于第一位置時,接頭部露出于伸縮套件之外,此時可攜式儲存裝置處于使用狀態(tài);且當伸縮套件未受壓縮而位于第二位置時,接頭部系內(nèi)藏于伸縮套件之內(nèi),此時可攜式儲存裝置處于收藏狀態(tài)。
本實用新型的可攜式儲存裝置中,接頭部可為一通用串行總線(USB)接頭。另外,本體還可具有一導光部,設置于燈光部的外側(cè),用以將燈光部的燈光導至不同角度,便于使用者容易辨識。
另外,本實用新型的可攜式儲存裝置中,本體還具有一吊掛部,以便于使用者將可攜式儲存裝置隨身吊掛而易于攜帶。另外,伸縮套件可由彈性材料或半透明塑膠材料構(gòu)成,以具有可壓縮性,同時仍然保有防塵與保護接頭部的功能。
為使本實用新型的上述及其他目的、特征和優(yōu)點能更明顯易懂,下文特例舉較佳實施例,并配合附圖做詳細說明。
圖1是已知USB可攜式磁盤的示意圖。
圖2a是本實用新型一實施例的可攜式儲存裝置位于收藏狀態(tài)的立體圖。
圖2b是上述實施例的可攜式儲存裝置位于使用狀態(tài)的立體圖。
圖3是上述實施例的可攜式儲存裝置的后側(cè)示意圖。
圖4a是上述實施例的可攜式儲存裝置未使用時的示意圖。
圖4b是上述實施例的可攜式儲存裝置使用時的示意圖。
本實用新型的可攜式儲存裝置1具有一本體10以及一伸縮套件20。本體10前端具有一接頭部12,例如一USB接頭,而伸縮套件20連接于本體10,環(huán)套于接頭部12外側(cè),且前端有一開口以供接頭部12可外露。伸縮套件20的材質(zhì)可由彈性材料或半透明塑膠材料構(gòu)成,以具有可壓縮性,同時保有防塵與保護接頭部12的功能。如圖2a所示,當伸縮套件20未受壓縮而位于一正常位置(第二位置)時,接頭部12系內(nèi)藏于伸縮套件20之內(nèi),此時可攜式儲存裝置1處于收藏狀態(tài)。又如圖2b所示,當伸縮套件20受壓縮而位于一壓縮位置(第一位置)時,接頭部12露出于伸縮套件20之外,此時可攜式儲存裝置處于使用狀態(tài)。
另外,如圖3所示,本體10的后端設有一燈光部14,例如一發(fā)光二極管(LED),位于外殼30的內(nèi)側(cè),用以顯示可攜式儲存裝置1的操作狀態(tài)。同時,在本體10的外殼30上更具有對應于燈光部14的一導光部32,設置于燈光部14的外側(cè),用以將燈光部14的燈光導至不同角度,便于使用者容易辨識。另外,本體10還具有一吊掛部34,例如圖示的一吊掛孔,以便于使用者將可攜式儲存裝置1隨身吊掛而易于攜帶。
請再參見圖4a以及圖4b,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可攜式儲存裝置1使用時的特征。如圖4a所示,當可攜式儲存裝置1插入電腦60(或是其他具有對應于接頭部的插槽的裝置,例如USB讀卡機等)的USB插槽61之前,可攜式儲存裝置1未使用,即處于收藏狀態(tài),此時接頭部12內(nèi)藏于伸縮套件20之內(nèi),受伸縮套件20的防塵與保護等功能。同時,由于可攜式儲存裝置1不在使用中,因此本體10后端的燈光部16不會發(fā)出燈光。
若欲使用可攜式儲存裝置1時,僅需將可攜式儲存裝置1對準USB插槽61推入,則可如圖4b所示,使伸縮套件20受壓縮,而使接頭部12露出于伸縮套件20之外,插入USB插槽61之中。此時,可攜式儲存裝置1即處于使用狀態(tài),本體10后端的燈光部14的燈號亮起,而由導光部32將燈光部14的燈光導至各個不同的角度,便于使用者辨識燈號。
當可攜式儲存裝置1使用完畢之后,僅需將可攜式儲存裝置1由USB插槽61拔出,則伸縮套件20會因本身的彈性而回復至圖4a的原狀,使接頭部12又內(nèi)藏于伸縮套件20之內(nèi),受伸縮套件20的防塵與保護等功能。
在此必須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可攜式儲存裝置1中,燈光部14的位置并非限制如上述實施例所述設于本體10的后端,可依可攜式儲存裝置1的設計需求而改變其位置;同時,導光部32也可依燈光部14的位置而對應改變。
另外,本實用新型的吊掛部34也并非限制于上述實施例中的形態(tài),可設置成其他形狀,例如掛鉤或套圈等結(jié)構(gòu);同時在不影響伸縮套件20的情況下,也可設置于可攜式儲存裝置1的其他位置,而不限于本體10的后端。
另外,本實用新型的可攜式儲存裝置1在使用時,由于需將可攜式儲存裝置1對準USB插槽61推入,以使接頭部12順利插入USB插槽61,因此伸縮套件20最好以半透明的材質(zhì)構(gòu)成,使得使用者可容易目視將接頭部12對準USB插槽61,避免在插入時因用力過大且未對準而造成碰撞。
藉由本實用新型的可攜式儲存裝置,可由設置于本體的伸縮套件20取代傳統(tǒng)遮罩的功能,如此即可免除分離式的遮罩蓋,避免遮罩遺失的問題;同時,導光部32在使用狀態(tài)時可將燈光部14的燈光導向多個不同角度,使得使用者可多角度容易辨識燈光部14的燈號,避免因燈號的誤判而在資料存取中將可攜式儲存裝置1拔出。因此,本實用新型可解決已知USB可攜式磁盤的問題。
雖然本實用新型已以數(shù)個較佳實施例揭示如上,然其并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任何熟悉本技術(shù)領域者,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圍內(nèi),仍可作此許的更動與潤飾,因此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應由所附的權(quán)利要求書來界定。
權(quán)利要求1.一種可攜式儲存裝置,包含一本體,具有一接頭部及一燈光部;其特征在于,還包括一伸縮套件,連接于該本體,環(huán)套于該接頭部外側(cè),當該伸縮套件受壓縮而位于第一位置時,該接頭部露出于該伸縮套件之外;且當該伸縮套件未受壓縮而位于第二位置時,該接頭部內(nèi)藏于該伸縮套件之內(nèi)。
2.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可攜式儲存裝置,其特征在于,該燈光部為發(fā)光二極管。
3.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可攜式儲存裝置,其特征在于,該本體還具有一導光部,設置于該燈光部的外側(cè)。
4.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可攜式儲存裝置,其特征在于,該接頭部是一通用串行總線接頭。
5.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可攜式儲存裝置,其特征在于,該本體還具有一吊掛部。
6.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可攜式儲存裝置,其特征在于,該伸縮套件是由彈性材料構(gòu)成。
7.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可攜式儲存裝置,其特征在于,該伸縮套件是由半透明塑膠材料構(gòu)成。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可攜式儲存裝置,例如一USB可攜式磁盤,具有一本體以及一伸縮套件。本體具有一接頭部及一燈光部。伸縮套件連接于本體,環(huán)套于接頭部外側(cè)。當伸縮套件受壓縮而位于第一位置時,接頭部露出于伸縮套件之外,此時可攜式儲存裝置處于使用狀態(tài);且當伸縮套件未受壓縮而位于第二位置時,接頭部系內(nèi)藏于伸縮套件之內(nèi),此時可攜式儲存裝置處于收藏狀態(tài)。其中,燈光部可為一發(fā)光二極管(LED),用以顯示可攜式儲存裝置的操作狀態(tài),且其外側(cè)可設置一導光部。
文檔編號G06F1/00GK2580499SQ0224235
公開日2003年10月15日 申請日期2002年7月31日 優(yōu)先權(quán)日2002年7月31日
發(fā)明者張金龍, 瞿惠民 申請人:緯創(chuàng)資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