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處理酒精廢液的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屬處理工業(yè)廢水、特別是酒精廢液的領域。
由于酒精廢液是一種高濃度有機廢水,如何處理好酒精廢液已成為環(huán)境保護的一個重點課題。目前國內大多采用濃縮與厭氧發(fā)酵技術處理酒精廢液,但它們或耗能高、投資大、或治理不徹底、運行費用高。本申請人在先前申請的《糖廠酒精廢液循環(huán)利用方法》(申請?zhí)?2110207)和《酒精廢液無排放處理方法》(申請?zhí)?4100431)中對已有的處理方式及其不足之處已作了概述,并提出了處理酒精廢液新的技術方案。實踐證明,上述兩種新的方案具有花費成本低、治理效果也比較好的優(yōu)點,特別在中小型糖廠的酒精生產中使用更為合適。但由于糖價的波動直接影響到糖廠的經濟效益,迫使人們不得不花更大努力去尋求投資費用更低、治理效果更好、效益更為顯著的新的酒精廢液處理方法,以滿足在不同生產條件下使用不同方法的需要。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較已有的酒精廢液治理方案所需設備減少、基建和運行費用更低、經濟和社會效益更好、且更利于推廣使用的酒精廢液處理的方法。
本發(fā)明以如下方式實現其目的將酒精廢液與鍋爐沖灰水混合一道進入渣水分離器分離,分離出的液體再進入水膜除塵器對鍋爐煙氣除塵,排出的鍋爐沖灰水分離固狀物后循環(huán)使用。
用本發(fā)明的方法處理酒精廢液,可利用糖廠現有的鍋爐、渣水分離器、水膜除塵器等主要設備,只需添置或改裝少量設備或金屬結構件,即可做到不僅沒有污染環(huán)境的廢物排放,而且促進了鍋爐沖灰水的循環(huán)利用,節(jié)能節(jié)水和減污效果顯著,鍋爐沖灰水分離后所得灰渣中含多種微量元素和有機物,可用作肥料,還可用于燒磚。
以下結合附圖實施例進一步說明本發(fā)明
圖1是采用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處理酒精廢液的一種工藝流程方框圖。
鍋爐沖灰水和酒精廢液經渣水分離器分離出固體灰渣和濾液兩部分,固體灰渣排入灰渣貯放池,濾液被泵入水膜除塵器內對鍋爐煙氣除塵,由于鍋爐煙氣具有高溫,液體中部分水被蒸發(fā)排入大氣,而酒精廢液中的有機質一部分被焦化,一部分與灰渣及其它液體成為固液混合的沖灰水排出,并被泵入渣水分離器進行固液分離,所得濾液再進入水膜除塵器重復使用。在沖灰用水循環(huán)使用的過程中,由于蒸發(fā)、灰渣攜帶等損耗,需要補充部分新水。而利用本發(fā)明所提出的方案將酒精廢液加入循環(huán)使用的沖灰水中,不僅處理了酒精廢液,而且節(jié)約了與加入廢液數量相近的補充新水。酒精廢液可以與鍋爐沖灰水混合一起進入渣水分離器分離后再將濾液泵入水膜除塵器除塵,也可以用泵直接送入水膜除塵器。
以下是實施例甘蔗糖廠日榨蔗量2500噸,配套鍋爐60T/h,排煙氣量約150000-160000m3/h,鍋爐煙氣出口溫度198-250℃;配套60噸水膜除塵器正常耗水量120-150m3/h。當將鍋爐沖灰水經渣水分離器分離所得濾液循環(huán)使用時,因損耗而需補充的新水量為10-15m3/h。與本糖廠產糖量相對應的酒精產量為20噸/日,酒精廢液排放量為250-300噸/日。采用本發(fā)明的技術時,將所產生的酒精廢液全部加入渣水分離器內與鍋爐沖灰水一道進行分離,結果加入廢液量和循環(huán)水所需的補充新水量基本相等,達到了完全無廢液排放,鍋爐沖灰也不需要另外給補充水。從渣水分離器分離出來的渣含水份約60-65%。當放置至含水量為12%時,這種渣的發(fā)熱值為1000-1200大卡/千克,可取代部分燃料用于燒磚。由于渣中含K2O 1%,N 0.4-0.8%,P2O50.4-1.0%,并含有多種農作物生長所需的微量元素如硼、錳等,因此可用作農作物基肥,尤其用于果樹施肥更受農民歡迎。
將酒精廢液加入鍋爐沖灰水作為循環(huán)補充水的方法,不僅不影響原來所有設備的生產效率,除塵器的除塵效率還有所提高,從原來未加入酒精廢液的除塵率為88%提高到93.5%,煙囪排出的煙氣去硫率也有所提高,由原來的19%提高到32.5%。
權利要求
1.一種處理酒精廢液的方法,利用鍋爐煙氣余熱及現有設備,其特征是將酒精廢液與鍋爐沖灰水混合一道進入渣水分離器分離,分離出的液體再進入水膜除塵器對鍋爐煙氣除塵,排出的鍋爐沖灰水分離固狀物后循環(huán)使用。
全文摘要
一種處理酒精廢液的方法,將酒精廢液與鍋爐沖灰水混合一道進入渣水分離器分離,分離出的液體再進入水膜除塵器對鍋爐煙氣除塵,排出的鍋爐沖灰水分離固狀物后循環(huán)使用。這種廢液處理工藝可充分利用酒精生產廠原有的設備,比其它處理方式所需基建和運行費用更低、治理效果更好,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
文檔編號F23G7/06GK1157263SQ96107899
公開日1997年8月20日 申請日期1996年6月12日 優(yōu)先權日1996年6月12日
發(fā)明者李興農, 黃敏, 龐雄禮, 蘇志東, 熊明飛, 陸永柏, 廖加堅 申請人:李興農, 黃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