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托架領域,尤其涉及一種紙箱托架。
背景技術:
當搬運紙箱時,因為紙箱壁光滑,如果紙箱較大或者紙箱內(nèi)承載的物品太重時,搬運時不容易抓牢,容易滑落。
為解決上述問題,現(xiàn)有技術是在紙箱上加裝把手,或在紙箱壁兩側開設把手孔,或使用手推車搬運紙箱,但是把手的承重能力有限,紙箱過重時,把手容易從紙箱上脫落;而在紙箱壁兩側開設把手孔,雖然方便抓牢,但是把手孔的開設破壞了紙箱壁,使得在搬運紙箱的過程中,把手孔的位置出現(xiàn)應力集中,紙箱過重時,容易從把手孔處撕裂,使得紙箱損壞;使用手推車搬運紙箱時,地面必須平整,否則手推車不能正常運行,且當需要在野外使用紙箱時,由于手推車外形尺寸大,不方便攜帶。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意在提供一種紙箱托架,以完好地搬運較重的紙箱,并且方便攜帶。
本方案中的紙箱托架,包括鉸接板,鉸接板上固定有兩根轉軸,鉸接板上位于轉軸上方開有通孔,每根轉軸上均鉸接有一個架體,每個架體中開有一個槽,每個槽內(nèi)放置有一根金屬管,金屬管的外徑小于鉸接板上通孔的直徑,金屬管一端為螺桿,金屬管另一端內(nèi)壁為螺孔,螺桿與螺孔相配合,每個架體的底部設有一個空腔,每個空腔內(nèi)固定有一根繩子,繩子的一端固定在空腔內(nèi),繩子的另一端為自由端。
本方案的技術原理及有益效果為:本托架需要成對使用。在搬運較重的紙箱時,先將兩個托架相對放置,并將兩個托架的架體扳開相同的角度,拉出空腔內(nèi)的繩子,將繩子的自由端纏繞在相對的架體的底部并打結固定,或將相對的兩根繩子的自由端打結連接,從槽中取出金屬管,將金屬管首尾通過螺紋連接成一根金屬桿,將金屬桿依次穿過兩個托架上的通孔,將紙箱放在繩子上,抬起金屬桿的兩端,即可搬運紙箱。
搬運時,繩子與紙箱底部接觸,受力點為紙箱底部與繩子接觸部分,避免將力集中施加在紙箱外壁上,防止撕裂紙箱,保持紙箱的完好;搬運完成后,解除繩子自由端的連接,將繩子收入空腔中,金屬桿可拆卸后放入架體的槽內(nèi),將架體并攏,托架的外形尺寸大小僅為架體的外形尺寸大小,相較于手推車,整個托架外形尺寸大幅縮小,方便攜帶。
以下為上述方案的優(yōu)化方案:
優(yōu)化方案一:所述兩個架體中部各鉸接有一個撐桿,兩個撐桿自由端相互鉸接,將兩個架體扳開的角度限定在撐桿的長度范圍內(nèi),同時防止在搬運紙箱過程中,架體因受力不平衡自行分開,使紙箱從托架上滑落而損壞紙箱。
優(yōu)化方案二:所述空腔內(nèi)鉸接有卷桿,所述繩子端頭固定在卷桿上,轉動卷桿方便將繩子卷于卷桿上,防止繩子散亂。
優(yōu)化方案三:所述繩子為扁平的帶狀,且寬度大于5mm,常見繩子為圓柱體,繩子與箱底的接觸為線接觸,使用帶狀繩子,用繩子面積最大面接觸箱子底部,增大搬運時繩子與箱底的接觸面積,減小繩子對紙箱的壓強,防止繩子勒破紙箱。
優(yōu)化方案四:所述架體底部安裝有滾輪,在搬運紙箱時,如果路面比較平整,可將托架放置于地面,推動紙箱運動,更省力。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實施例紙箱托架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通過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說明書附圖中的附圖標記包括:鉸接板1、架體2、撐桿3、轉軸4、通孔5、槽6、金屬管7、空腔8、卷桿9、繩帶10、滾輪11。
實施例紙箱托架基本如附圖1所示:包括鉸接板1,鉸接板1上固定有兩根轉軸4,鉸接板1上位于轉軸4上方開有通孔5,每根轉軸4上均鉸接有一個架體2,每個架體2底部安裝有滾輪11,兩個架體2中部各鉸接有一個撐桿3,兩個撐桿3自由端相互鉸接,每個架體2中開有一個槽6,每個槽6內(nèi)放置有一根金屬管7,金屬管7的外徑小于鉸接板1上通孔5的直徑,金屬管7一端為螺桿,金屬管7另一端內(nèi)壁為螺孔,螺桿與螺孔相配合,每個架體2的底部設有一個空腔8,空腔8內(nèi)鉸接有卷桿9,每個卷桿9上固定有一根繩帶10,繩帶10的另一端為自由端。
本托架需要成對使用。在搬運較重的紙箱時,先將兩個托架相對放置,并將兩個托架的架體2扳開直至撐桿3拉直,拉出空腔8內(nèi)的繩帶10,將繩帶10的自由端纏繞在相對的架體2的底部并打結固定,或將相對的兩根繩帶10的自由端打結連接,從槽6中取出金屬管7,將金屬管7首尾通過螺紋連接成一根金屬桿,將金屬桿依次穿過兩個托架上的通孔5,將紙箱放在繩子上,抬起金屬桿的兩端,即可搬運紙箱,在地面比較平整時,將托架置于地面,利用架體2底部的滾輪11推動紙箱移動。
搬運完成后,解除繩帶10自由端的連接,轉動卷桿9,將繩帶10卷在卷桿9上,金屬桿拆卸后放入架體2的槽6內(nèi),將架體2并攏,托架的外形尺寸大小僅為架體2的外形尺寸大小,相較于手推車,整個托架外形尺寸大幅縮小,方便攜帶。
以上所述的僅是本發(fā)明的實施例,方案中公知的具體結構及特性等常識在此未作過多描述。應當指出,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fā)明結構的前提下,還可以作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也應該視為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這些都不會影響本發(fā)明實施的效果和專利的實用性。本申請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為準,說明書中的具體實施方式等記載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