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屬于戶外用具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具有驗鈔功能的自動感應式戶外手電筒。
背景技術:
手電筒在人們的生活中已經非常普及了,其通常只是起到照明作用,對于愛好戶外活動的使用者,手電筒在使用過程中省電是最重要的,而現(xiàn)有的手電筒,在使用時,需要打開開關,從而使手電筒的照明燈處于常亮狀態(tài),而不使用時,需要關掉開關,起到節(jié)約電量的作用,而對于喜歡戶外騎行的使用者,固定在自行車車頭位置的手電筒,在使用時,打開或關閉動作十分不方便,同時會出現(xiàn)人走了,燈亮著的現(xiàn)象,現(xiàn)有的手電筒功能較單一,只具有照明的功能,針對上述問題,有必要進行改進。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解決的技術問題:提供一種具有驗鈔功能的自動感應式戶外手電筒,通過在本體后端和后側壁上分別設置感應單元和驗鈔燈,根據(jù)感應單元檢測的信息控制照明燈的開啟或關閉,簡單方便,無須使用者手動關閉照明燈,利用驗鈔燈可為戶外騎行或運動的人們帶來便利,設計新穎,操作方便,節(jié)省電能,手電筒待機時間長,便于推廣應用。
本發(fā)明采用的技術方案:具有驗鈔功能的自動感應式戶外手電筒,具有筒體,所述筒體前端設有照明燈且筒體后端設有感應單元,所述控制單元與電源通過導線連接且控制單元和電源之間的導線上接有控制按鈕,所述感應單元與設于筒體內部的控制單元連接且感應單元將檢測的信息傳遞給控制單元后由控制單元控制照明燈的開啟或關閉,所述筒體的后側壁上裝有與控制單元連接的驗鈔燈。
其中,所述感應單元為熱釋紅外傳感器,所述熱釋紅外傳感器的輸出端與控制單元的輸入端連接,所述控制單元的一個輸出端與照明燈的輸入端連接,所述控制單元的另一個輸出端與驗鈔燈的一個輸入端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控制單元根據(jù)控制按鈕按下的次數(shù)控制驗鈔燈的開啟或關閉。
進一步地,所述照明燈的工作模式通過控制按鈕進行調節(jié)。
本發(fā)明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的優(yōu)點:
1、通過在本體后端和后側壁上分別設置感應單元和驗鈔燈,根據(jù)感應單元檢測的信息控制照明燈的開啟或關閉,簡單方便,無須使用者手動關閉照明燈;
2、利用驗鈔燈實現(xiàn)對紙幣真假的檢驗,為戶外騎行或運動的人們外出購物帶來便利,拓寬了手電筒的功能;
3、本結構設計新穎,操作方便,節(jié)省電能,手電筒待機時間長,便于推廣應用。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控制原理簡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1-2描述本發(fā)明的一種實施例。
具有驗鈔功能的自動感應式戶外手電筒,具有筒體1,所述筒體1前端設有照明燈2且筒體1后端設有感應單元,所述控制單元3與電源4通過導線連接且控制單元3和電源4之間的導線上接有控制按鈕5,所述感應單元與設于筒體1內部的控制單元3連接且感應單元將檢測的信息傳遞給控制單元3后由控制單元3控制照明燈2的開啟或關閉,所述筒體1的后側壁上裝有與控制單元3連接的驗鈔燈7;具體的,所述感應單元為熱釋紅外傳感器6,所述熱釋紅外傳感器6的輸出端與控制單元3的輸入端連接,所述控制單元3的一個輸出端與照明燈2的輸入端連接,所述控制單元3的另一個輸出端與驗鈔燈7的一個輸入端連接;具體的,所述控制單元3根據(jù)控制按鈕5按下的次數(shù)控制驗鈔燈7的開啟或關閉;具體的,所述照明燈2的工作模式通過控制按鈕5進行調節(jié)。
本結構在使用時,將筒體1通過固定夾固定在自行車車頭位置,通過按下控制按鈕5的次數(shù)選擇照明燈2的工作模式,即按一下為照明燈2常亮的工作模式,按兩下為照明燈2爆閃工作模式,按三下控制驗鈔燈7開啟,按四下控制驗鈔燈7關閉,選擇好照明燈2的工作模式后,使用者靠近并使用自行車時,熱釋紅外傳感器6檢測到人體輻射的紅外線信息后,將此信號傳遞給控制單元3,控制單元3根據(jù)此信息控制照明燈2工作,照明燈2工作的方式便為控制開關5選擇的工作模式,當人體離開自行車后,熱釋紅外傳感器6便不會檢測到人體輻射的紅外線,熱釋紅外傳感器6將此信息傳遞給控制單元3,控制單元3控制照明燈2關閉,當需要使用驗鈔燈7時,通過控制按鈕5控制驗鈔燈7發(fā)光后使用,使用完驗鈔燈7后,再次按下控制按鈕5后,便可將驗鈔燈7關閉,當不需要使用照明燈2后,通過控制按鈕5關閉手電筒即可,設置照明燈2的爆閃模式,是為了給戶外運動或騎行的使用者提供求救工具。本結構通過在本體1后端和后側壁上分別設置感應單元和驗鈔燈7,根據(jù)感應單元檢測的信息控制照明燈2的開啟或關閉,簡單方便,無須使用者手動關閉照明燈2;利用驗鈔燈7實現(xiàn)對紙幣真假的檢驗,為戶外騎行或運動的人們外出購物帶來便利,拓寬了手電筒的功能,本結構設計新穎,操作方便,節(jié)省電能,手電筒待機時間長,便于推廣應用。
上述實施例,只是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并非用來限制本發(fā)明實施范圍,故凡以本發(fā)明權利要求所述內容所做的等效變化,均應包括在本發(fā)明權利要求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