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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燈組件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2880037閱讀:185來源:國知局
車燈組件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車燈組件,包括:位于車輛上的具有燈支架的殼體;以及包括光源和多個可重構支撐腿的便攜式照明裝置,其中,便攜式照明裝置安裝在殼體內的燈支架上并且可從燈支架上拆下。還提供了另一種車燈組件,其包括:位于車輛中的具有燈支架的殼體;以及包括光源和可重構支架的便攜式照明裝置,可重構支架配置成支撐便攜式照明裝置,其中,便攜式照明裝置安裝在殼體內的燈支架上且可從燈支架上拆下。本文公開的車燈組件有利地提供了車輛內部照明,并且還提供了便于在車上和車下使用的輔助燈。
【專利說明】車燈組件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總的來說涉及車輛照明,更具體地,涉及配置成用作車輛內部燈的便攜式照明裝置。

【背景技術】
[0002]機動車輛通常配備有用于提供內部照明的各種照明組件。車頂燈組件通常安裝在車輛的頂篷或吊掛箱(overhead bin)內,從而為車輛內的乘客提供車頂照明。車頂燈組件通常包括光源和蓋板玻璃,并且使用用于開啟和關閉燈的開關。光源通常固定至車頂燈組件,車頂燈組件固定地安裝在車輛上且不容易從其上拆下。期望提供一種可以容易地為各種應用提供輔助照明的照明裝置。
實用新型內容
[0003]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車燈組件,以實現(xiàn)既提供車輛內部照明,又能夠作為便于在車上和車下使用的輔助燈。
[0004]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一個方面,提供了一種車燈組件。車燈組件包括位于車輛上的具有燈支架的殼體。車燈組件還包括便攜式照明裝置,便攜式照明裝置包括光源和多個可重構支撐腿。便攜式照明裝置安裝在殼體內的燈支架上以用作車輛內部燈并且可從燈支架上拆下以用作便攜式輔助燈。
[0005]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便攜式照明裝置包括可再充電電池和充電接觸件,其中,當便攜式照明裝置安裝在殼體內的燈支架上時,充電接觸件與殼體內的接觸件相接合以給可再充電電池充電。
[0006]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所述多個可重構支撐腿包括形成三腳架的第一腿、第二腿和第三腿,其中,第一腿、第二腿和第三腿中的每一個均繞距光源最近的一端樞轉。
[0007]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便攜式照明裝置包括覆蓋光源的燈玻璃以及可按壓以打開和關閉光源的開關。
[0008]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殼體位于車輛的客廂的頭頂區(qū)內以在用作車輛內部燈時照亮所述客廂。
[0009]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車輛內部燈是頂燈。
[0010]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還包括吸盤,該吸盤附接至所述多個可重構支撐腿中的每一個可重構支撐腿的一端以允許所述多個可重構支撐腿連接至表面。
[0011]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所述多個可重構支撐腿中的每一個可重構支撐腿均彎曲以允許所述多個可重構支撐腿中的一個或多個可重構支撐腿環(huán)繞物體,從而將便攜式照明裝置保持在期望的位置。
[0012]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所述光源包括至少一個發(fā)光二極管。
[0013]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所述多個可重構支撐腿中的每一個均包括利用樞轉桿互連的多個橡膠節(jié)段。
[0014]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殼體還包括蓋門,蓋門相對于基座樞轉以允許便攜式照明裝置插入殼體內以及從殼體上拆下便攜式照明裝置。
[0015]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另一個方面,提供了一種車燈組件。車燈組件包括位于車輛中的具有燈支架的殼體。車燈組件還包括便攜式照明裝置,便攜式照明裝置包括光源和配置成支撐便攜式照明裝置的可重構支架。便攜式照明裝置安裝在殼體內的燈支架上以用作固定的車輛內部燈并且可從燈支架上拆下以用作便攜式輔助燈。
[0016]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便攜式照明裝置包括可再充電電池和第一充電接觸件,其中,當便攜式照明裝置安裝在殼體內的燈支架上時,第一充電接觸件與殼體內的第二充電接觸件相接合從而為可再充電電池充電。
[0017]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可重構支架包括多個腿,所述多個腿包括形成三腳架的第一可重構腿、第二可重構腿和第三可重構腿,其中,第一可重構腿、第二可重構腿和第三可重構腿中的每一個均繞一端樞轉。
[0018]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還包括吸盤,該吸盤附接至可重構的多個腿中的每一個腿的一端以允許連接至表面。
[0019]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第一可重構腿、第二可重構腿和第三可重構腿中的每一個均包括利用樞轉桿互連的多個橡膠節(jié)段。
[0020]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便攜式照明裝置包括覆蓋光源的燈玻璃和可按壓以打開和關閉光源的開關。
[0021 ] 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光源包括至少一個發(fā)光二極管。
[0022]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殼體位于車輛的客廂的頭頂區(qū)內,以在用作車輛內部燈時照亮客廂。
[0023]根據(jù)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車輛內部燈是頂燈。
[0024]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車燈組件的照明裝置有利地提供了車輛內部照明,并且還提供了便于在車上和車下使用的輔助燈,從而有利地為改進的車輛照明需要提供了多個功能。
[0025]本領域的技術人員通過學習以下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附圖會理解和認識本實用新型的這些和其他方面、目的和部件。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26]在附圖中:
[0027]圖1是根據(jù)一個實施例的車輛的客廂的立體圖,其示出了內部頂燈組件和便攜式輔助照明裝置的各種用途;
[0028]圖1A是根據(jù)一個實例的示出為用在車輛外部的便攜式輔助照明裝置的立體圖;
[0029]圖2是示出用作光源的便攜式輔助照明裝置的車輛內部燈組件的立體圖;
[0030]圖3是沿著圖2中的線II1-1II截取的進一步示出燈組件的截面圖;
[0031]圖4是底蓋處于打開位置且便攜式輔助照明裝置被拆下的燈組件的立體圖;
[0032]圖5是底蓋處于打開位置且便攜式輔助照明裝置被拆下的燈組件的側視圖;
[0033]圖6是從殼體上拆下底蓋并且便攜式輔助照明裝置安裝在殼體內的燈組件的正視圖;
[0034]圖7是沿著圖1A中的線VI1-VII截取的示出可重構支撐腿中的一個的截面圖;以及
[0035]圖8是便攜式輔助照明裝置的分解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36]根據(jù)需要,本文公開了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例;然而,應該理解,所公開的實施例僅為可以各種替代方式體現(xiàn)的本實用新型的示例。附圖不一定針對具體設計,可以放大或最小化一些示意圖以示出功能概況。因此,本文公開的具體結構性和功能性細節(jié)不應解釋為限制,而僅用作教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以各種方式實踐本實用新型的代表性基礎。
[0037]出于本文中的描述的目的,術語“上”、“下”、“右”、“左”、“后”、“前”、“垂直”、“水平”及其衍生詞應該涉及如圖1和圖2中所定向的本實用新型。然而,應該理解,除非另有相反說明,否則本實用新型可呈現(xiàn)多種替代定向。也應該理解,附圖中示出的和以下說明中描述的具體設備和工藝僅為所附權利要求中限定的發(fā)明構思的示例性實施例。因此,除非權利要求另有明確說明,與本文公開的實施例相關的具體尺寸和其他物理特性不應理解為限制。
[0038]參照圖1,總體示出了機動車輛10的客廂,客廂具有示出為安裝在車輛10的頭頂篷12中的車輛內部燈組件20。內部燈組件20包括殼體22,殼體22被配置為接收和容納便攜式輔助照明裝置50以用作車輛10中的頭頂照明。便攜式輔助照明裝置50安裝在殼體22內的燈支架上,這樣使得輔助照明裝置50用作諸如安裝在中心位置的頭頂燈的車輛內部燈,并且用戶可以容易地從外殼22上將其拆下以用作便攜式輔助燈。當便攜式輔助照明裝置50安裝在殼體22內用作頂燈時,便攜式輔助照明裝置50在響應于諸如用戶激活開關的頂燈信號而被激活時提供車輛內部照明。車輛內部燈組件20可以其他方式被配置為提供其他車輛內部照明,諸如用于地圖和閱讀目的的地圖和閱讀燈。
[0039]圖1示出了便攜式輔助照明裝置50,其從殼體22上拆下并且處于由可重構腿100支撐的各種應用中,包括通過吸盤120安裝在側玻璃窗14的內部表面上、安裝在座椅頭枕支撐桿16上以及安裝在后門把手18上。輔助照明裝置50之所以是便攜式,是因為用戶可以容易地處理和轉移照明裝置50并將其定位在地面上或將其安裝在其他物體上用于各種照明應用。輔助照明裝置具有可重構支架,可重構支架具有多個可重構支撐腿100,該多個可重構支撐腿100相對彼此擺動(articulate)且由用戶施加力至每個腿100而可重成形從而實現(xiàn)理想配置。每個支撐腿100均具有設置在其終端上的吸盤120以允許照明裝置50在諸如窗戶的光滑表面上具有多種布局。除了在車輛10上應用以外,如圖1A所示,根據(jù)一個實例,便攜式輔助照明裝置50可在車輛10的外部使用,其中,在用戶更換輪胎期間,照明裝置50照亮車輪和輪胎組件。應理解,作為便攜式照明裝置,輔助照明裝置50可用于各種其他應用和位置。
[0040]圖2至圖6進一步示出了車輛燈組件20以及便攜式輔助照明裝置50相對于殼體22的安裝和拆卸。燈組件20包括殼體22和蓋門24,殼體22具有限定了存儲和充電室的側壁,蓋門24通過鉸鏈26鉸接在殼體22的底側。蓋門24相對于鉸鏈26在圖4和圖5所示的打開位置與圖2和圖3所示的關閉位置之間樞轉。蓋門24具有U型終端28,終端28鄰接輔助照明裝置50的圓形照明頂部52以允許光從終端28透過或射出。
[0041]蓋門24可包括推推式按壓円鎖(push-push click latch)以通過連續(xù)的強制致動鎖定和解鎖蓋門24。在一個實施例中,蓋門24包括一對向上延伸且間隔開的連接銷30,連接銷30配置有增大的頂部以在正常的車輛行駛條件下與母容納構件32的彈性叉狀件34相接合以利用足夠的阻力將蓋門24保持在關閉位置。用戶可通過按壓蓋門24的底面將向上的力施加至蓋門24,以迫使連接銷30與叉狀件34摩擦接合或解除連接銷30與叉狀件34的接合以打開蓋門24。
[0042]根據(jù)一個實施例,殼體22可安裝在車輛的頂篷12、頭頂操縱板或其他內部天花板構件上,這樣使得燈組件20通常位于車輛內部天花板附近,以提供車輛10的客廂內向下的頭頂燈照明。在所示實施例中,燈組件20位于車輛客廂中的頂部的中心位置,以用作車頂燈。殼體22包括適合于將便攜式輔助照明裝置50保持和固定在殼體22內的適當位置以用作頭頂燈的燈支架40。燈支架40的形狀和尺寸與照明裝置50的基部54的形狀和尺寸相似,用以將照明裝置50容納且保持在理想的位置和方位。具體地,燈支架40具有包括相對端叉狀件42和44的半圓形容納部46,半圓形容納部46容納輔助照明裝置50的圓柱形基部54,以將輔助照明裝置50保持在殼體22內的適當位置。相對端叉狀件42和44可以是彈性的,從而在基部54被強制插入以與容納部46接合或從其上拆下時可伸縮。
[0043]燈支架40還包括接觸銷形式的一對電接觸件48,該一對電接觸件48定位成與輔助照明裝置50的基部54上設置的凹進的充電接觸件82相接合且電接觸。電接觸件48可包括彈簧偏置接觸件,彈簧偏置接觸件通過彈簧49產(chǎn)生彈簧偏置以在不管如何變化輔助照明裝置50相對于燈支架40和殼體22的布局的情況下均保證接觸件48與凹進的充電接觸件82之間的物理接觸。凹進的充電接觸件82轉而電連接至輔助照明裝置50內的可再充電電池。這樣,當輔助照明裝置50對準且安裝在殼體22內的燈支架40上且凹進的充電接觸件82與接觸件48電接觸時,可再充電電池利用來自車輛電源(例如,汽車電池)的電能進行充電。盡管本文所示和所描述的充電配置根據(jù)一個實施例使用彼此物理接觸的電接觸件,但是,根據(jù)其他實施例,應理解,可以使用諸如無線感應充電的其他充電電路。此外,應理解,頂燈信號可無線地或通過設置在殼體22內的信號接觸件從車輛傳輸至照明裝置,以激活光源從而提供頂篷照明。
[0044]便攜式輔助照明裝置50包括三個擺動且可重構的支撐腿100,支撐腿100用作照明裝置50的支撐部56,從而用作支架、纏繞或環(huán)繞支架或其他支撐結構。圖7示出了可重構支撐腿100中的一個,支撐腿100具有以允許腿100繞多個軸線彎曲和重構的方式通過連桿112串聯(lián)的多個互連的節(jié)段110。根據(jù)一個實施例,節(jié)段110可由橡膠制成且可具有圓盤形狀,具有位于相對端用以容納連桿112的增大球形頭部114的凹進的開口或插孔116,從而形成相鄰的連桿112與節(jié)段110之間的球和插孔連接。每個連桿112均具有中心軸,增大球形頭部114位于中心軸的相對端,且連桿112可由聚合物材料或塑料制成。增大球形頭部114限制在插孔116內并且當用戶施加足夠的力時相對于節(jié)段110可移動以重構腿100的形狀。這樣,相鄰連桿112能夠相對于球和插孔連接在多個軸線上轉動和樞轉。用戶可在多個方向上擺動和彎曲每個腿100,并且可以旋轉每個腿100以形成期望在各種方位上支撐輔助照明器件50的用戶重構形狀。因此,可重構腿100可為照明裝置50提供獨立式支撐或可接合且環(huán)繞構件以及將輔助照明裝置50保持在期望的方位和位置。
[0045]在一個實施例中,橡膠節(jié)段110是柔性的并且可獨立于通過連桿112形成的樞轉球和插孔連接而彎曲。根據(jù)一個實施例,連桿112可以是剛性的。根據(jù)其他實施例,連桿112可由獨立于球和插孔連接而伸縮的柔性材料制成,并且節(jié)段110可由剛性材料制成。節(jié)段110與連桿112之間的球和插孔連接允許節(jié)段110相對于連桿112繞縱軸旋轉且允許在其他軸線上旋轉。每個節(jié)段110和互連的連桿112允許兩者之間的相對運動以允許可重構腿100的各種配置。此外,最上部的連桿112的增大球形頭部用作三腳架樞轉連接件102,連接件102適合于連接至三腳架以相對于其他腿100對腿100進行支撐且可包括各種形狀和尺寸以允許每個腿100的擺動運動。
[0046]擺動腿100容易被重構成各種配置。可重構腿100可在如圖6所示的未展開布置中大致直線對準且彼此平行,以容易地插入且安裝在殼體22內。當可重構腿100處于未擴展配置時,三個可重構腿100也可用作把手以從殼體22上拆下照明裝置50并且轉移照明裝置50以用于便攜式應用。用戶可使可重構腿100相對于彼此樞轉以形成三腳架并且可調節(jié)每個單獨腿的形狀以達到照明裝置50的理想方位。此外,每個腿100可彎曲以環(huán)繞物體并且吸盤120可吸附在諸如窗戶的平坦表面上。應理解,可實現(xiàn)便攜式輔助照明裝置50的各種其他應用。
[0047]參照圖8,進一步示出了輔助照明裝置50。示出的頭部52具有用以容納電路板62的后支撐擋板60,電路板62具有顯示為安置在其上的三個發(fā)光二極管(LED)的三個照明光源64。具有三個窗口 68的蓋板66設置在電路板62的前方,這樣使得窗口 68與光源64對準以允許輸出光穿過。燈玻璃70設置在蓋板66的前方并且通過環(huán)72和軸環(huán)74保持在適當位置。此外,示出的按壓致動開關76設置在電路板62上并且具有延伸穿過電路板62且與蓋板66接觸的部分。按下燈玻璃70使得蓋板66強制激活開關76以打開和關閉照明裝置50,每個重復按下燈玻璃70使得開關76切換開啟和關閉狀態(tài)。用戶可通過重復地按壓燈玻璃70推進和推出燈玻璃70來打開輔助照明裝置50。
[0048]照明裝置50的頭部52連接至基部54,基部54具有適合于緊固至支撐擋板60的殼體80。殼體80具有容納電池插座84的隔室,電池插座84具有可容納可再充電電池90的正接觸件86和負接觸件88。包括了電路以在激活開關76時將來自電池90的電能提供給光源64。電池隔室84具有連接至電接觸件82的電路,這允許在與殼體22內的彈簧偏置接觸件48形成電接觸時給可再充電電池90充電。可再充電電池90可提供DC電壓且充電電路可包括在車輛10、燈組件殼體22或照明裝置50內。
[0049]示出的輔助照明裝置50的支撐部具有三個柔性擺動且可重構的腿100。三個可重構腿100中的每個在其頂端均具有三腳架樞轉連接件102,連接件102被配置為容納在三腳架支撐構件106內的任意開口或插孔104內。這樣,每個三腿樞轉連接件102和插孔104之間的球和插孔連接允許三個支撐腿100的每個通過不同方向上的樞轉和轉動而擺動。板92設置在構件106的上方。腿100還具有形成在其底端的吸盤120以允許吸附連接在諸如窗戶的平滑表面上。應理解,每個腿100均可自支撐并且還可重構調整為各種方位,從而如用戶所期望地定位輔助照明裝置50。
[0050]因此,本文公開的車燈組件和輔助照明裝置有利地提供了車輛內部照明,并且還提供了便于在車上和車下使用的輔助燈。這樣,車燈組件和輔助照明裝置有利地為改進的車輛照明需要提供了多個功能。
[0051]應該理解,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概念的情況下,可對上述結構作出變化和修改,并且還應該理解,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否則以下權利要求旨在包含這些概念。
【權利要求】
1.一種車燈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位于車輛上的具有燈支架的殼體;以及 包括光源和多個可重構支撐腿的便攜式照明裝置,其中,所述便攜式照明裝置安裝在所述殼體內的所述燈支架上并且可從所述燈支架上拆下。
2.根據(jù)權利要求I所述的車燈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攜式照明裝置包括可再充電電池和充電接觸件,其中,當所述便攜式照明裝置安裝在所述殼體內的所述燈支架上時,所述充電接觸件與所述殼體內的接觸件相接合。
3.根據(jù)權利要求I所述的車燈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個可重構支撐腿包括形成三腳架的第一腿、第二腿和第三腿,其中,所述第一腿、所述第二腿和所述第三腿中的每一個均繞距所述光源最近的一端樞轉。
4.根據(jù)權利要求I所述的車燈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攜式照明裝置包括覆蓋所述光源的燈玻璃以及可按壓以打開和關閉所述光源的開關。
5.根據(jù)權利要求I所述的車燈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殼體位于所述車輛的客廂的頭頂區(qū)內。
6.根據(jù)權利要求I所述的車燈組件,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吸盤,所述吸盤附接至所述多個可重構支撐腿中的每一個可重構支撐腿的一端以允許所述多個可重構支撐腿連接至表面。
7.根據(jù)權利要求I所述的車燈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包括至少一個發(fā)光二極管。
8.根據(jù)權利要求I所述的車燈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個可重構支撐腿中的每一個均包括利用樞轉桿互連的多個橡膠節(jié)段。
9.根據(jù)權利要求I所述的車燈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殼體還包括蓋門,所述蓋門相對于基座樞轉以允許所述便攜式照明裝置插入所述殼體內以及從所述殼體拆下所述便攜式照明裝置。
10.一種車燈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位于車輛中的具有燈支架的殼體;以及 包括光源和可重構支架的便攜式照明裝置,所述可重構支架配置成支撐所述便攜式照明裝置,其中,所述便攜式照明裝置安裝在所述殼體內的所述燈支架上且可從所述燈支架拆下。
【文檔編號】F21V19/00GK204084141SQ201420436739
【公開日】2015年1月7日 申請日期:2014年8月4日 優(yōu)先權日:2013年8月14日
【發(fā)明者】阿圖爾·薩卡瑞, 克里斯汀·安·赫爾曼, 蒂莫西·松·興, 瑞恩·韋爾奇, 安妮特·林恩·霍伯納 申請人:福特環(huán)球技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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