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組合展廳和展臺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屬于陳列廳和陳列臺技術領域,具體的說,涉及一種組合展廳和展臺。
背景技術:
目前的陳列用展廳和展臺多分為固定式和移動式兩種,其中固定式需要長期占用空間,而移動式則多用于臨時的陳列用,其多為木板或復合板及鋼管等搭建而成,但是其存在占用空間大,空間利用率低,陳列承重能力較差,搭建周期長,人力物力消耗大,建造成本高,運輸空間大,重量大及搬運困難等問題,為此,需要一種能夠解決上述問題的展廳及展臺,以此來滿足實際情況的需要
實用新型內(nèi)容
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組合展廳和展臺,其能夠解決現(xiàn)有展廳及展臺所存在的問題,克服占用空間大,空間利用率低,陳列承重能力差,以及運輸、搭建費事費力的缺點,能夠滿足實際情況的需要。本實用新型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組合展廳和展臺,其包括展廳撐壁和中心展臺,所述展廳撐壁的下面與底圍展臺相連接組合,所述中心展臺上連接設有與展廳撐壁的上部相連接組合的中心支臺,所述中心支臺上設有頂部展臺。在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中,還具有如下附加技術特征所述展廳撐壁及底圍展臺間隔設置,且均勻分布。所述展廳撐壁由相連接組合的上部展廳撐壁和下部展廳撐壁組成。所述上部展廳撐壁和下部展廳撐壁設為圓弧狀的梯形平面結構。所述中心支臺通過其內(nèi)部設置的中心支柱與頂部展臺相連接組合。所述上部展廳撐壁上設有燈箱。所述組合展廳和展臺的底部設有基座。所述中心支臺的底部設為圓柱形結構,其上部設為外側面為內(nèi)凹圓弧形的柱狀體,所述中心展臺設為圓柱形結構,所述底圍展臺的外側面設為圓弧形且其它側面設為平面結構。所述基座、中心展臺和頂部展臺設為可旋轉結構。所述頂部展臺設為圓柱形結構或與展廳撐壁形狀相同的結構。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優(yōu)點和積極效果是本實用新型的一種組合展廳和展臺,其能夠解決現(xiàn)有展廳及展臺所存在的問題,具有占用空間小,空間利用率高,陳列承重能力優(yōu)良,以及運輸、搭建省時省力的特點,且其具有建造成本低,重量輕,美觀大方的優(yōu)點,能夠滿足實際情況的需要。
[0017]
以下結合附圖和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說明圖I是本實用新型的一種組合展廳和展臺主視圖;圖2是本實用新型的一種組合展廳和展臺俯視圖;圖3是本實用新型的一種組合展廳和展臺其展廳側壁主視圖;圖4是本實用新型的一種組合展廳和展臺其展廳側壁左視圖;圖5是本實用新型的一種組合展廳和展臺其中心展臺主視圖;圖6是本實用新型的一種組合展廳和展臺其中心展臺俯視圖。圖中,I為中心展臺,2為底圍展臺,3為中心支臺,4為頂部展臺,5為上部展廳撐·壁,6為下部展廳撐壁,7為中心支柱,8為燈箱,9為基座。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I如圖I至圖6所示,一種組合展廳和展臺,其包括展廳撐壁和中心展臺1,所述展廳撐壁的下面與底圍展臺2相連接組合,所述中心展臺I上連接設有與展廳撐壁的上部相連接組合的中心支臺3,所述中心支臺3上設有頂部展臺4 ;所述展廳撐壁及底圍展臺2間隔設置,且均勻分布;所述展廳撐壁由相連接組合的上部展廳撐壁和5下部展廳撐壁6組成;所述上部展廳撐壁5和下部展廳撐壁6設為圓弧狀的梯形平面結構;所述中心支臺3通過其內(nèi)部設置的中心支柱7與頂部展臺4相連接組合;所述上部展廳撐壁5上設有燈箱8 ;所述組合展廳和展臺的底部設有基座9 ;所述中心支臺3的底部設為圓柱形結構,其上部設為外側面為內(nèi)凹圓弧形的柱狀體,所述中心展臺I設為圓柱形結構,所述底圍展臺2的外側面設為圓弧形且其它側面設為平面結構;所述基座8、中心展臺I和頂部展臺4設為可旋轉結構;所述頂部展臺4設為圓柱形結構。實施例2一種組合展廳和展臺,同實施例1,所不同的是,所述頂部展臺4設為圓柱形結構或與展廳撐壁形狀相同的結構。這樣在使用時,本實用新型的一種組合展廳和展臺,其通過將展廳撐壁和中心展臺I、頂部展臺4及底圍展臺2的組合,解決現(xiàn)有展廳及展臺所存在的問題,具有占用空間小,空間利用率高,陳列承重能力優(yōu)良,以及運輸、搭建省時省力的特點,且其具有建造成本低,重量輕,美觀大方的優(yōu)點,且其展臺還可以進行旋轉,實現(xiàn)全方位多角度的對所陳列的展品進行展示,能夠滿足實際情況的需要。顯然,本實用新型的上述實施例僅僅是為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所作的舉例,而并非是對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的限定。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上述說明的基礎上還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變化或變動。這里無法對所有的實施方式予以窮舉。凡是屬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所引申出的顯而易見的變化或變動仍處于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列。
權利要求1.一種組合展廳和展臺,其包括展廳撐壁和中心展臺(I),其特征在于所述展廳撐壁的下面與底圍展臺(2)相連接組合,所述中心展臺(I)上連接設有與展廳撐壁的上部相連接組合的中心支臺(3),所述中心支臺(3)上設有頂部展臺(4)。
2.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組合展廳和展臺,其特征在于所述展廳撐壁及底圍展臺(2)間隔設置,且均勻分布。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組合展廳和展臺,其特征在于所述展廳撐壁由相連接組合的上部展廳撐壁(5)和下部展廳撐(6)壁組成。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組合展廳和展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部展廳撐壁(5)和下部展廳撐壁(7)設為圓弧狀的梯形平面結構。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組合展廳和展臺,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心支臺(3)通過其內(nèi)部設置的中心支柱(7)與頂部展臺(4)相連接組合。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組合展廳和展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部展廳撐壁(5)上設有燈箱⑶。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組合展廳和展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組合展廳和展臺的底部設有基座(9)。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組合展廳和展臺,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心支臺(3)的底部設為圓柱形結構,其上部設為外側面為內(nèi)凹圓弧形的柱狀體,所述中心展臺(I)設為圓柱形結構,所述底圍展臺(2)的外側面設為圓弧形且其它側面設為平面結構。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組合展廳和展臺,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9)、中心展臺(I)和頂部展臺(4)設為可旋轉結構。
10.如權利要求I至9任意一項權利要求所述的組合展廳和展臺,其特征在于所述頂部展臺(4)設為圓柱形結構或與展廳撐壁形狀相同的結構。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屬陳列廳和陳列臺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組合展廳和展臺,其包括展廳撐壁和中心展臺,展廳撐壁的下面與底圍展臺相連接組合,中心展臺上連接設有與展廳撐壁的上部相連接組合的中心支臺,中心支臺上設有頂部展臺;展廳撐壁及底圍展臺間隔設置且均勻分布;展廳撐壁由相連接組合的上部展廳撐壁和下部展廳撐壁組成;上部展廳撐壁和下部展廳撐壁設為圓弧狀的梯形平面結構;中心支臺通過其內(nèi)部設置的中心支柱與頂部展臺相連接組合;上部展廳撐壁上設有燈箱;組合展廳和展臺的底部設有基座;其具有占用空間小,空間利用率高,陳列承重能力優(yōu)良,以及運輸、搭建省時省力的特點,且其具有建造成本低,重量輕,美觀大方,能滿足實際情況的需要。
文檔編號A47F5/02GK202723285SQ20122033585
公開日2013年2月13日 申請日期2012年7月12日 優(yōu)先權日2012年7月12日
發(fā)明者董志強 申請人:青島市機械工業(yè)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