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食物氣味的家鼠誘餌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與一種誘鼠餌有關,特別是指一種仿食物氣味的家鼠誘餌。
【背景技術】
[0002]目前在有害生物綜合管理的各種防治知法中,最為快速、有效的方法當屬化學防治。且人類利用化學藥物消滅有害生物的歷史極為悠久,然而,隨著環(huán)保意識高漲,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對于化學防治的要求亦日益嚴苛,因此,利用有害生物生活習性開發(fā)的物理性誘捕法,確有其發(fā)展的空間。
[0003]針對家鼠的誘捕,目前市面上已存在有多種誘鼠餌,已知的誘鼠餌可依其成分的不同而區(qū)分為抗凝血、ATNU、VACOR、磷化鋅、氟醋酸鈉等類別,其中,除抗凝血與ATNU外,皆具有劇毒性。而生活中又不乏幼兒誤食的案例,因此,開發(fā)無毒安全的誘鼠餌確有其必要。
【實用新型內容】
[0004]有鑒于此,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仿食物氣味的家鼠誘餌,其不僅安全無毒,且能利用仿食物氣味而提高誘捕家鼠的效率,另還能避免幼兒誤食。
[0005]為了達到上述的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仿食物氣味的家鼠誘餌,包含有:
[0006]一誘餌本體;
[0007]一香精層,其附著于該誘餌本體上。
[0008]作為優(yōu)選方案,其中該誘餌本體為棉花球、泡綿體或I3U發(fā)泡塊。
[0009]作為優(yōu)選方案,其中該香精層以滴入、注入或浸泡方式附著于誘餌本體上。
[0010]本實用新型所提供的仿食物氣味的家鼠誘餌,通過該誘餌本體內所具有的香精層,以達到誘使家鼠前往食用的目的,且由于該誘餌本體并非為食物,故能避免幼兒誤食,而該香精層不具毒性,以使該家鼠誘餌安全無毒。
【附圖說明】
[0011]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立體圖;
[0012]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制作示意圖;
[0013]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制作示意圖;
[0014]圖4為本實用新型的使用示意圖。
[0015]主要部件名稱:
[0016]10-誘餌本體;
[0017]20-香精層;
[0018]200-捕鼠籠。
【具體實施方式】
[0019]為了對本實用新型的目的、特征及功效能夠有更進一步的了解與認識,以下請配合附圖詳述如后。
[0020]請參閱圖1所示,為本實用新型的立體圖,其揭示有一種仿食物氣味的家鼠誘餌,該家鼠誘餌包含有:
[0021]—誘餌本體10,其為可吸附液體的材質所構成,其中,該誘餌本體10可為棉花球、泡綿體或PU發(fā)泡塊。
[0022]一香精層20,其附著于該誘餌本體10上,其中,該香精層20具有吸引家鼠的食物氣味;于本實用新型中,該香精層20可以滴入、注入或浸泡方式附著于誘餌本體10上,且該香精層20可為花生、煉奶、肉精或煙熏等一種或兩種以上的組合。
[0023]請參閱圖2及圖3所示,為本實用新型的制作示意圖,制作該家鼠誘餌時,以可吸附液體的棉花球、泡綿體或I3U發(fā)泡塊作為誘餌本體10,然后,將具有花生、煉奶、肉精或煙熏等食物氣味的香精層20以滴入、注入或浸泡的方式附著于誘餌本體10上,且可選擇以多種食物氣味的香精層20組合附著于誘餌本體10上,或是選擇將不同食物氣味的香精層20分別附著于誘餌本體10上,以使該誘餌本體10具有多種不同的食物氣味。
[0024]請參閱圖4所示,為本實用新型的使用示意圖,完成該家鼠誘餌的制作后,附著于誘餌本體10上的香精層20可使該家鼠誘餌具有食物的氣味,借此可達到誘使家鼠前往食用的效果,而可供使用者置于捕鼠籠200內或其他捕鼠裝置上,以誘捕家鼠。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該誘餌本體10為棉花球、泡綿體或發(fā)泡塊,故可與食物作明顯區(qū)別,而可借以避免幼兒誤食,且該香精層20不具毒性,故可使該家鼠誘餌為安全無毒,從而提升該家鼠誘餌的使用安全性。
[0025]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并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的專利保護范圍,其它運用本實用新型專利精神所作的等效變化等,均應同理屬于本實用新型的專利保護范圍內。
【主權項】
1.一種仿食物氣味的家鼠誘餌,其特征在于,由一誘餌本體和一香精層構成,該香精層附著于該誘餌本體上。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仿食物氣味的家鼠誘餌,其特征在于,該誘餌本體為棉花球、泡綿體或I3U發(fā)泡塊。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仿食物氣味的家鼠誘餌,其特征在于,該香精層以滴入、注入或浸泡方式附著于誘餌本體上。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關于一種仿食物氣味的家鼠誘餌,其包含有:一誘餌本體;一香精層,其附著于該誘餌本體內。本實用新型所提供的仿食物氣味的家鼠誘餌,可通過該誘餌本體內所具有的香精層,達到誘使家鼠前往食用的目的,且由于該誘餌本體并非為食物,故能避免幼兒誤食,而該香精層又不具毒性,可使該家鼠誘餌具安全無毒的優(yōu)點。
【IPC分類】A01M31/06
【公開號】CN204634870
【申請?zhí)枴緾N201520134443
【發(fā)明人】蔡登凱, 林麗英
【申請人】蔡登凱, 林麗英
【公開日】2015年9月16日
【申請日】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