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包裝打印裝備技術領域,具體地說涉及一種用于打印自平衡快捷固定裝置。
背景技術:
打印機是計算機或其它設備的輸出設備之一,用于將計算機或其它設備處理結果打印在相關介質上。打印機的應用非常廣泛,如用于包裝生產線上,用于在包裝箱或包裝袋上打印文字標識等。但現有技術的打印機一般都是剛性固定,當打印機的打印膠皮或包裝卷帶使用完畢后,打印膠皮或包裝卷帶的更換安裝就成為一件難事。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針對上述現有技術的缺陷,提供一種用于打印自平衡快捷固定裝置,克服現有生產中打印膠皮或包裝卷帶更換安裝操作操作復雜、更換安裝困難的缺陷。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用于打印自平衡快捷固定裝置,包括底座、打印機、包裝袋卷、轉向POM管、打印膠皮、打印膠皮固定板、驅動膠輥機構,所述包裝袋卷可轉動的設置在底座上,所述打印膠皮、打印膠皮固定板、驅動膠輥機構固定在底座上,所述打印膠皮、打印膠皮固定板固定在打印機前方,所述包裝袋卷所送出的包裝帶由POM管轉向并從打印膠皮、打印機之間通過并且驅動膠輥機構驅動送進;所述打印機通過擺動鉸接機構可轉動的鉸接在底座上,所述打印機后端設置有作用于打印機、使打印機擺動從而靠近或遠離打印膠皮的擺動驅動機構。
作為對上述技術方案的改進,所述擺動驅動機構包括氮氣彈簧、打印機安裝板、氮氣彈簧安裝座,所述氮氣彈簧安裝座設置在底座上,所述打印機安裝板設置在打印機的后方,所述氮氣彈簧安裝在氮氣彈簧安裝座和打印機安裝板之間,該氮氣彈簧一端與氣彈簧安裝座鉸接,另一端與打印機安裝板鉸接。
作為對上述技術方案的改進,所述擺動鉸接機構包括設置于底座上并位于打印機兩側的左固定鉸鏈板和右固定鉸鏈板,所述打印機固定在打印機安裝板上并通過打印機安裝板鏈接左固定鉸鏈板和右固定鉸鏈板之間。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具有的優(yōu)點和積極效果是:
本實用新型的用于打印自平衡快捷固定裝置,當要更換包裝袋卷時,氮氣彈簧動作,打印機下壓,打印機和打印膠帶之間間隙增大,方便包裝袋卷的包裝帶送入到打印膠皮、打印機之間并通過,使得包裝帶更換變得輕而易舉,包裝袋安裝好后,打印機由氮氣彈簧推力回復原位,進入正常打印狀態(tài)。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fā)明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性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俯視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右視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緦嵱眯滦椭械膶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
如圖1和2所示,本實用新型的用于打印自平衡快捷固定裝置,包括底座1、打印機2、包裝袋卷6、轉向POM管10、打印膠皮7、打印膠皮固定板8、驅動膠輥機構9,所述包裝袋卷6可轉動的設置在底座1上,所述打印膠皮7、打印膠皮固定板8、驅動膠輥機構9固定在底座1上,所述打印膠皮7、打印膠皮固定板8固定在打印機2前方,所述包裝袋卷6所送出的包裝帶11由POM管10轉向并從打印膠皮7、打印機2之間通過并且驅動膠輥機構9驅動送進;所述打印機2通過擺動鉸接機構可轉動的鉸接在底座1上,所述打印機2后端設置有作用于打印機2、使打印機2擺動從而靠近或遠離打印膠皮7的擺動驅動機構。
所述擺動驅動機構包括氮氣彈簧13、打印機安裝板5、氮氣彈簧安裝座12,所述氮氣彈簧安裝座12設置在底座1上,所述打印機安裝板5設置在打印機2的后方,所述氮氣彈簧13安裝在氮氣彈簧安裝座12和打印機安裝板5之間,該氮氣彈簧13一端與氣彈簧安裝座12鉸接,另一端與打印機安裝板5鉸接。
所述擺動鉸接機構包括設置于底座1上并位于打印機2兩側的左固定鉸鏈板4和右固定鉸鏈板3,所述打印機2固定在打印機安裝板5上并通過打印機安裝板5鏈接左固定鉸鏈板4和右固定鉸鏈板3之間。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具有的優(yōu)點和積極效果是:
本實用新型的用于打印自平衡快捷固定裝置,當要更換包裝袋卷時,氮氣彈簧動作,打印機下壓,打印機和打印膠帶之間間隙增大,方便包裝袋卷的包裝帶送入到打印膠皮、打印機之間并通過,使得包裝帶更換變得輕而易舉,包裝袋安裝好后,打印機由氮氣彈簧推力回復原位,進入正常打印狀態(tài)。
以上已對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較佳實施例進行了具體說明,但本發(fā)明并不限于實施例,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違背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精神的前提下還可以作出種種的等同的變型或替換,這些等同的變型或替換均包含在本申請的范圍內。